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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石场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从事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在采石场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

安全标准化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9条。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采石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基本图纸

采石场应有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采石场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采石场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

全规程》[4.15];

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1]。

工程技术人员配备

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采石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7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采石场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

从业人员培训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

 采石场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采石场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采石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采石场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24条。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采石场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

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采石场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采石场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采石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采石场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4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采石场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采石场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采石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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