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结社与文人结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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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释曰:
“社,地主也,从示、
土。
”
许慎:
《说文解字》卷1上,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页。
据传,共工氏之子句龙因平九州岛,被后世祀以为“社”。
《国语·
鲁语上》即云:
“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
”在使用“社”字时,视具体语境不同,从其本义生发出多种与祭祀相关的意义。
一是指祭祀时设立的牌位,如《论语·
八佾》云:
“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
‘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二是指祭祀的场所,如《左传·
昭公十七年》云:
“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
后来文人集会的场所也可称为社,如《民国东莞县志》载“凤台诗社,在道家山凤凰台”
叶觉迈:
《民国东莞县志》卷38,民国十年铅印本。
,顾宪成《又简修吾李总漕》谓“东林之社,是弟书生腐肠未断处”等
顾宪成:
《泾皋藏稿》卷5,清刻本。
。
三是指祭祀的活动,如《尚书·
召诰》云:
“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后人所谓的“结社”,一般都是将其理解为“集结起来开展活动”,如方九叙《西湖八社诗帖序》云“予尝与田豫阳氏八人结社湖曲,赋诗纪游”
方九叙等:
《西湖八社诗帖》卷首,清抄本。
,《明史》云“李攀龙、王世贞辈结诗社,榛为长,攀龙次之”
张廷玉等:
《明史》卷287,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75页。
“社”的“牌位”之意后来渐失,而“场所”和“活动”之意却一直沿用下来,并且由于这两种意义的关系过于紧密,许多“社”字今天已经很难区分到底是指哪一种意义。
在上述意义的基础上,“社”字又引申出两种意义。
一是引申为祭祀社神的节日,即社日。
宋梅尧臣《送韩子华归许昌》诗云:
“社后清明前,燕与人归来。
梅尧臣:
《宛陵集》卷32,清康熙八年刻本。
明祁彪佳《祁忠敏公日记·
感慕录》云:
“庚辰岁(1640)正月十二日,还家,预文昌社。
祁彪佳:
《祁忠敏公日记》不分卷,民国三十六年绍兴县修志委员会铅印本。
二是引申为社稷、国家。
在私社兴起以前,由于祭祀的重要性,朝廷设“国社”让人民共同祭祀,人们往往将国家、朝廷视同社稷,有时则简称为“社”,此意一直沿用至今。
上述诸项“社”义与祭祀直接有关,可归为一类。
“社”的另一类义项与祭祀的关系不是非常直接,主要是指古代乡村的基层管理单位。
《左传·
昭公二十五年》云:
“齐侯唁公,公曰:
‘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
’”杜预注云:
“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
”孔颖达疏云:
“《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
”可知“社”作此义项时,可与“里”并称互用。
盖当时将二十五家划为一里,同一里内共立一社,时间一长,则“里”、“社”可以互用,“社”因此就具有了地理范围的意义。
顾炎武释云:
“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
顾炎武:
《日知录》卷22,清乾隆五十八年刻本。
后来社衍变成一种乡村基层单位,一直沿用至明清。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七年(1270)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其中规定:
“五十家立一社”,“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者则“各自为社者”等
宋濂等:
《元史》卷93,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54-2355页。
,这里的“社”,已不再仅仅是为了共同祭祀,而是便于行政管理,“社”字的意义已不同于周之“二十五家为社”之“社”。
明代的乡村虽以里甲为基本单位,但社的建制仍未完全废除。
《明史·
食货志一》云:
“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
《明史》卷77,第1882页。
直至清初顾炎武仍云:
“今河南、太原、青州乡镇犹以社为称。
《日知录》卷22。
一般来说,当时南方多以都、村分里甲,而北方则以社、屯分里甲。
明嘉靖时桂萼即云:
“今直隶、河南等处州县,以社分里甲,犹江西、湖广等处州县以村分里甲也。
桂萼:
《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载《皇明经世文编》卷180,陈子龙等辑,明崇祯平露堂刻本。
“社”字涵义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除本文所探讨的两种主要义项外,“社”还有两种意思:
一是指母亲,古代江淮方言中呼母为“社”,读作虽;
一是指姓,元有社佑。
此二义较少见,且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无甚关联,故不列。
,直至专指“集体性组织”、“团体”的义项时,已经到了晋代。
《莲社高贤传》载慧远:
“既而谨律息心之士,绝尘清信之宾……结社念佛贤。
佚名:
《莲社高贤传·
慧远法师》,清乾隆五十六年金溪王氏刻本。
此后“社”的这一义项被固定下来,并逐渐成为其主要义项之一,如唐高骈《寄鄠杜李遂良处士》云:
“吟社客归秦渡晚,醉乡渔去渼波晴”
彭定求等:
《全唐诗》卷598,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6972页。
,宋岳飞“命梁兴渡河,纠合忠义社”
脱脱等:
《宋史》卷365,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389页。
,元谢翱“延邑人方凤、永康吴思齐及翱开月泉吟社”
曾廉:
《元书》卷91,清宣统三年层漪堂刻本。
等等。
无论是举行正式的祭祀活动,还是建立基层行政单位,都伴随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人口的聚集,以致后来只要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不论其组织性如何,都可被称为“社”,如弓箭社、茶社、扁担社、棋社等等,正如顾炎武所言:
“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
二、社与群、会、团、党辨析
群、会、团、党与社一样,都是指一定数量的成员个体的集合,因此成员聚集是他们所共有的特征。
但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并不全都是相同的。
“群”,本义指羊相聚而成的集体。
《诗·
小雅·
无羊》云:
“谁谓尔无羊?
三百维群!
”后引申指其它同类动物(包括人)聚集而成的群。
吉日》云:
“或群或友。
”郑玄笺曰:
“兽三曰群,二曰友。
”《礼记·
曲礼下》云:
“大夫不掩群。
”孔颖达疏曰:
“群,谓禽兽共聚也。
”这种集合可能是随意的,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没有什么关联,其内部没有任何组织性,只要是一定数量的成员集合在一起,就可以称为“群”。
这种集合是最低级的集合。
“会”,本义指盖子。
《仪礼·
士虞礼》云:
“命佐食启会。
”郑玄注曰:
“会,合也,谓敦盖也。
”引申为汇合、聚会。
《尚书·
洪范》云:
“会其有极,归其有极。
“集会其有中之道而行之。
”后泛指有一定目的的集会。
《史记·
项羽本纪》云:
“五人共会其体,皆是。
”这种集会,是一定数量的成员因为相同利益或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集合,因而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有着一定联系,其内部存在着一定的组织性,是比较高级的集合。
“团”,本义是圆。
《墨子·
经下》云:
“鉴团景一。
”后引申指一定规模的聚合体,如集团、团体等。
这种团在组织结构上,与会存有相似性,同属比较高级的集合。
“党”,本义指古代一种地方基层组织,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百家为党。
《论语·
雍也》云:
“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后指朋党或结成朋党。
僖公十年》云:
“(晋)遂杀平郑、祁举及七舆大夫……皆里平之党也。
”《后汉书·
蔡邕传》云: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
范晔:
《后汉书》卷60下,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990页。
现代政党兴起后,“党”成为其简称。
集合成政党的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密切,其内部的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旨、纲领、章程、机构等,成员的纳退比较严格,活动的开展相对长久。
这种集合,是在会、团的基础上的集合,是最高级的集合
中国古代的“朋党”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它没有纲领、章程和机构,其组织性远远不及现代政党,最多只能算是政党的萌芽形态,在发展水平上仍属结社这一层级。
《剑桥中国明代史》在谈到东林党时对此有一段阐述,可供参考:
“东林党不是这个用语的现代意义的政治党派。
翻译为‘党派’的‘党’字有贬义,在意义上更接近诸如‘派系’、‘宗派’或‘帮伙’一类的词。
成员的身份没有固定的标准,……因为朋党之争在发展,任何知名人物仅仅由于他政治上的同感乃至他的社会联系,就能取得成员资格,有时是在死后。
”牟复礼、崔瑞德:
《剑桥中国明代史》上卷,张书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译本,第514页。
“社”,也是一定数量的成员的集合。
在组织形态上,社与会、团同级,同处于群与党之间,是比较高级的集合。
因此在一定的语境下,会、社、团所指的集合在形态上是相同的或相近的,现代汉语中也有“社会”
“社会”一词有三种涵义:
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如奴隶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二是指由志趣相同者或利益相关者结合而成的组织,此时“社”与“会”为对等关系,皆指同一层级的集合,意为“社与会”。
三是指社日、祀日、节日举行的集会,此时“社”与“会”为偏正关系,意为“社之会”。
、“会社”、“社团”等词汇,是将“会”、“社”、“团”并列使用的。
在中国古代,军事型结社常用“团”来命名,而文人结社的命名则一般采用“社”或“会”。
会、社、团、党的集合是以群的集合为基础的,都包含着“群”的特征,因而“群”的意义也由上述的狭义变为广义,即不论集合的组织形态如何,都可以称为“群”,如“社群”、“党群”等。
《淮南子·
泛论训》云:
“摄威擅势,私门成党。
”高诱注曰:
“党,群。
”需要指出的是,成员个体的集合由最低级的“群”发展到最高级的“党”,其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其界限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即使在同一层级的集合中,也会存在着集合目的的明确程度、成员关系的密切程度、活动开展的稳定程度、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这涉及各级集合的发展形态问题。
三、结社的定义、形态与类型
国内关于结社的学理性研究起步很晚,对结社的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因为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著作从不同角度对结社的类型作了不同的划分,而关于结社的形态问题则尚无人论及。
(一)结社的定义
关于何为“结社”的问题,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的准备工作文件仅说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欧洲人权委员会曾在一份报告中对结社的概念作过评论:
“它是以人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团体为前提条件的”。
日本宪法第21条所说的结社是指“特定的多数人(自然人或法人),因特定的共同目的形成持续的结合,服从有组织的意思形成的团体。
”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