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管员复习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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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2.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3.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4.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什么?

1.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2.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3.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4.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四、道路容貌管理有那些?

1.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2.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3.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五、道路上有那些禁止行为?

1.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2.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3.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4.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5.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6.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7.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六、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2.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3.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七、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2.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3.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4.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5.不危害公共安全。

八、临时占道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或出租?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九、临时占道经营的是否缴纳临时占道费?

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

十、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应当怎么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十一、在从事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时,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应处罚多少?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

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

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怎样堆放?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十三、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十四、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十五、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十六、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十七、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

(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十八、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十九、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二十、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

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

二十二、灯饰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二十三、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二十四、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二十五、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那些规定?

1.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2.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3.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二十六、在水域范围内须禁止的行为有:

1.倾倒船舶垃圾;

2.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3.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4.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二十七、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1.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2.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3.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

4.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6.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二十八、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二十九、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三十、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十一、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三十二、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三十三、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十四、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五、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

三十六、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十七、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

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三十八、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三十九、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四十、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四十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2.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3.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5.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6.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7.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8.其他违法行为。

四十二、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十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1.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2.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3.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4.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5.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四、户外广告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1.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

2.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四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十六、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有: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

2.占用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3.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4.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四十七、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禁止那些行为?

1.在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广告设施;

2.在主干道两侧临街的建筑物的楼顶、墙面和电杆设置非夜景灯饰广告设施;

3.在人行护栏上设置广告设施;

4.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广告设施;

5.在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广告。

四十八、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四十九、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对残缺、破损、严重褪色、污迹明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五十、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十一、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五十二、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

牌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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