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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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前,市场开办方应当向经营管理方出示市场的相关登记许可证照或者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签订后,市场经营管理方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入市经营合同》。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另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增补或变更,但合同文本中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律约定,为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不可撤销、变更的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市场经营管理方与场内经营者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经营场地使用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6、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空白行部位打×

,以示删除。

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场内经营者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市场开办方(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方、管理者、场内经营者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市场名称:

,位置:

位于区、县(市)街号,建筑面积:

㎡,设置布局见附件:

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

第二条经营管理方式及权限          

(一)经营管理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对本合同项下市场进行经营管理:

1.委托经营管理方式

2.承包经营管理方式

3.其他:

(二)经营管理权限

1.。

2.。

3.。

第三条经营管理期限及费用

(一)经营管理期限

乙方经营管理期限自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乙方可就续约问题与甲方协商,并另行订立合同。

(二)费用标准

1.。

2.。

3.。

(三)支付方式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元)。

当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合同约定时,甲方可按合同约定数额扣除乙方保证金。

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本条约定金额时,乙方应当在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开办市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必须办理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甲方必须审查乙方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相关资质,保证乙方亮证亮照经营。

(三)甲方必须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自律约定。

(四)甲方必须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乙方违法违规行为。

(五)。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许可证照,保证亮证亮照、守法经营。

(二)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与入市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入市经营合同》及相关责任书等,制定落实市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好市场食品安全、肉菜溯源、商品质量、清洁卫生、环保限塑、治安消防等“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乙方负责市场内的配电、供水、计量、消防、卫生、环保和安全防范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不得随意变更市场用途和布局。

(四)乙方必须为入市经营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入市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自律约定

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因违法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或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互惠互利,甲乙双方就主动承担食品安全、肉菜溯源、商品质量等法律责任作出以下自律约定:

(1)甲方责任:

⒈必须保证交付乙方的场内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⒉必须为乙方正常开展肉菜流通追溯、农残快检等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与服务。

⒊必须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肉菜溯源、食品市场准入等制度。

(二)乙方责任:

⒈严格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肉菜溯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要商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消费纠纷调解处置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

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建立食品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未审查入市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未对入市经营者所售食品进行查验,或者发现入市经营者所售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乙方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未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未对入市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未按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5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和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未审查入市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资格,未对入市经营者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或者发现入市经营者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乙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⒉必须安装肉菜流通追溯系统,配置电脑、手持读卡机、触摸屏、网络等硬件设备,安装开通宽带,协助入市经营者办理猪肉溯源芯片、蔬菜流通服务卡,保证肉菜流通追溯系统正常运行,并采用电子屏幕、宣传告示、广播等多种手段向消费者宣传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功能和作用。

⒊每日开市时,指定专人检查入市经营者猪肉溯源芯片或蔬菜流通服务卡,录入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建立主体备案信息档案。

⒋必须检查入市经营者销售的猪肉是否具有溯源芯片、身份识别卡和“两章一证”(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实芯片宰杀日期、屠宰场、经营户等信息。

⒌必须检查入市经营者所售蔬菜是否具有流通服务卡和进货凭证,核实进货日期、批发市场、经营户等信息,对自产自销的蔬菜必须手工录入追溯系统。

⒍每日下市后,必须回收入市经营者猪肉溯源芯片,进行头部破损处理,并将追溯系统电子秤数据上传肉菜流通追溯系统管理平台。

若溯源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必须通过溯源平台公示栏公告或书面形式上报属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并及时维修。

⒎严格执行豆芽产品、豆腐制品等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做到:

①查看入市经营者是否建有商品“进货台账”,是否保存有商品原始进货凭证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商标使用证明等有效复印件;

②查看入市经营者所售商品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商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按照商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商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商品;

③查看入市经营者所售商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标准规定,是否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QS”生产许可标识等;

④查看入市经营者所售进口商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

⒏根据商品查验结果,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登记管理档案。

发现入市经营者所售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过期变质、检验检疫不合格、“三无(无产品名称、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QS”生产许可标识、无合法进货证明、商标侵权、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等商品或者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的,必须及时制止,责令入市经营者下架退市,不得销售,并立即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乙方未根据商品查验结果,建立入市食品经营者档案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乙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5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乙方未对入市经营者所售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其他违法行为履行制止、报告义务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未对入市经营者所售食用农产品及其他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关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其他违法行为履行制止、报告义务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⒐建立落实消费纠纷调解处置机制,及时调解处理一般交易纠纷,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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