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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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Word文档格式.docx

为适应生产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比较困难。

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眷帘等进行分隔。

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层数和厂房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各类厂房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1的要求。

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扩大,但必须满足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其面积可不计人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自动灭火系统能及时控制和扑灭防火分区内的初起火灾,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

运行维护良好的自动灭火设施,能较大地提高厂房的消防安全性。

因此,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1的规定增加1.0倍。

汽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一量发生火灾,灭火救援难度大,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因此,除了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

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甚至可能发生爆炸,危害大,因此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生产工艺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分隔,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宜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仓库,火灾时室内气温高,烟气浓度比较高,热分解产物成分复杂、毒性大,而且威胁上部仓库的安全,因此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2的规定增加1.0倍。

冷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规定。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面积过大时,室内容纳的人员和可燃物的数量相应增大,为了减少火灾损失,对建筑物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照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给予相应的限制。

表2-5-3给出了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3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墙上开口部位采用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増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干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四、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民用建筑及丁、戊类厂房(库房)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建筑高度应符合表2-5-4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5的规定。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5的规定増加1.0倍;

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乙级防火门,以避免对人员可能处于睡眠状态的卧室等造成直接影响。

机动车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第二节防火分隔

划分防火分区时必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面积及构造要求,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危险区域之间、不同用户之间、办公用房和生产车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

作为避难通道使用的楼梯间、前室和具有避难功能的走廊,必须受到完全保护,保证其不受火灾侵害并畅通无阻。

高层建筑中的各种竖向井道,如电缆井、管道井等,其本身应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应保证井道外部火灾不扩大到井道内部,井道内部火灾也不蔓延到井道外部。

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在防火分区之内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

一、防火分区分隔

防火分区划分的目的是采取防火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划分防火分区,应考虑水平方向的划分和垂直方向的划分。

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进行分隔的空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每个楼层可根据面积要求划分成多个防火分区,高层建筑在垂直方向一般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所有建筑物的地下室,在垂直方向尽量以每个楼层为单元划分防火分区。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应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疗养院建筑指医院或疗养院内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或疗养楼、医技楼等直接为病人提供诊查、治疗和休养服务的建筑。

病房楼内的火灾荷载大、大多数人员行动能力受限,因此相比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要高。

因此,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病房楼的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一步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区域内,并有效地减小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四)住宅

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需独立建造。

当将住宅与其他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直方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

在水平方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在竖向,应采用楼板分隔,并在建筑立面开口位置的上、下楼层分隔处采用防火挑檐、窗檻墙等防止火灾蔓延。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2)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

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

三、设备用房分隔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

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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