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休假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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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休假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

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

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

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

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

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

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

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

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

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

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

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

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

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

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

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

视为公务假;

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

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①尽孝假:

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

★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

★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

★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

★健康体检,每年1天。

★婚前体检,1天。

★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

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

5天。

  ⑥女性生理假:

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

  ㈡私假

  1、事假

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

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①门诊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②住院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

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

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结婚证。

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

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

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

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

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

1小时+路程假;

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

请销假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请休假制度

  通知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休假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休假规定

  

(一)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父母和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但与父母或配偶在同一区(县)域内居住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假期待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4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公安警衔津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师、护士含提高10%标准)之和.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其他职工休探亲假往返路费的报销仍按国家和地方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

  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

  4、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三)年休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凡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和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

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1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

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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