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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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
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
(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
(四)客观、详细、及时地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社会评价(包括理事、监事、受益人和媒体评价)定期或在捐赠项目结项后向捐赠者汇报;
(五)在重大节庆日和捐赠者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准确、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登门拜访等方式表达问候和祝福,做到“真心、真情打动人心”,增进学校与捐赠者的情感交流;
(六)完成学校、捐赠者和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运行管理费,指实施捐赠项目的管理运行费用,属于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从捐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因捐赠资金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的提取数额和比例:
(一)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免于提取;
(二)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统一提取5000元;
(三)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捐赠资金总额的5%提取;
(四)超过100万元,只提取5万元。
留本资金的项目运行管理费在第一年收益中提取。
第十一条项目运行管理费的主要用途
(一)支付给项目联系人、中介人等直接参与项目的外聘或非专职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经学校批准、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将接收社会捐赠相关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于每学期末向学校做一次全面汇报。
第十三条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XX,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教育基金会不得在接受社会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者或帮助筹集社会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捐赠者捐赠资金,应统一存入“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
第十六条教育基金会账户信息
(一)人民币账户名称:
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账号:
267502590027,开户行: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二)港币账户名称:
265002590030,开户行:
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确认资金到账后,根据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以下称“捐赠收据”)。
第十八条捐赠者捐资建设公益事业工程,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捐赠者意愿。
第十九条捐赠者捐赠图书、仪器设备、药品、车辆、花草树木、不动产、文化文物资产等实物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品名、数量、生产厂家、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发票等凭据。
第二十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捐赠实物财产价值进行评估,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验收确认、办理入账手续,可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一条接受境外捐赠,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统计,不开具捐赠收据:
(一)校内单位(部门)、个人XX,擅自以学校或附属单位名义签订捐赠协议的;
(二)资金未存入教育基金会指定账户,或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
(三)实物财产未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评估和验收确认,由捐赠者直接交付给校内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使用的;
(四)捐赠者从捐赠财产使用中有经济受益目的的;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
第二十三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对社会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填写《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教育基金会及捐赠者、受益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具有唯一用途且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可随意变更,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财务、资产管理规定高效使用。
校内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将使用社会捐赠财产情况向各自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如需改变用途,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征得捐赠者同意且仍用于公益事业;
确实无法征求捐赠者意见的,应按照教育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按照立项管理、择优奖励、择需资助、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统计每年度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总额,拟定项目预算,提出项目负责人建议人选,报学校审定,按学校同类项目有关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可申请使用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财产,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急需且难以获得或不宜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申请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请资助单位(部门)、个人填写《海南大学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表1)或《海南大学社会捐赠实物财产使用申请表》(见附表2);
(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
(四)学校审定。
第二十九条社会捐赠资金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
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为唯一限定用途的资金,在经学校审批的使用预算范围内,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
1.单笔支出不超过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2.单笔支出为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
3.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二)非限定性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
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不是唯一限定用途的资金,在使用前需制定捐赠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依额度大小设不同权限:
1.单笔支出不超过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2.单笔支出为2万元(含2万元)至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年度审批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第三十条社会捐赠实物财产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价值不超过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二)价值为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签;
(三)价值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报校长审签。
第三十一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随时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屡次不改或严重违背捐赠协议和本办法的单位(部门)、个人,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停止资助,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捐赠项目完成或协议到期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进行结项审核。
受资助的单位(部门)、个人应如期提交项目结项(进展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
因捐赠者终止捐赠等其他客观原因以致项目中止的,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捐赠项目完成后的剩余财产,作为非限定用途财产,由教育基金会继续用于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四条每年年审、年检结束后,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在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接受社会捐赠情况,并向学校和捐赠者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告。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个人应密切配合。
第三十五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规范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
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协议约定或学校规定的年限和预算内使用资金,超出年限或预算的,不予审批。
第三十六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决定,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对闲置资金或留本类资金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实现资金增值。
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应严格监督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和投资活动。
第四章社会捐赠纪念
第三十七条纪念方式
(一)冠名;
(二)载入《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芳名录》;
(三)每年度统一造册存入学校档案馆;
(四)开辟纪念展区;
(五)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经学校审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冠名范围
(一)建筑类:
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如楼宇、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图书馆阅览厅等;
(二)校园空间类:
广场、道路、桥涵、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纪念讲座类:
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岗位等;
(四)教学与科研机构类:
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五)奖(助)学金类: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六)教学科研基金类:
奖教金,教师科研基金、学生科研基金等;
(七)创新创业类:
教师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基金、学生创业基金等;
(八)校园文化建设基金类:
学生艺术教育基金、体育竞技活动基金、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
(九)留本基金类:
各种留本基金。
第三十九条捐赠者如有冠名要求,冠名标准及期限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其协商,报学校决定。
第四十条标志设置与管理
(一)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在投入使用时应用标志(牌、碑、桩、匾)予以表明(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等),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志制作由国资部门负责,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二)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按所处位置归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