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林业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警示训诫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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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管辖范围内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群众已有反映的。
(六)本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的。
(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廉洁自律、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及效能监察等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错误,但未构成违纪行为的。
(九)在廉洁自律、工作政绩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或勤政状况经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
(十)其他需要警示的。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予以训诫:
(一)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引发政治思想混乱,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但情节较轻的。
(二)某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
(三)传播伪科学,参与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活动,情节较轻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造成了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五)在解决群众上访中推诿、扯皮、顶着不办,造成了群体上访,情节较轻的。
(六)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一定后果,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工作作风或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造成一定后果,已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经案件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
(九)有党纪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十)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轻的。
(十一)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二)本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十三)廉洁自律、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及效能监察等项工作中有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十四)在廉洁自律、工作政绩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或勤政状况经民主测评,群众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或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
(十六)党政领导班子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一般性失误或一般性错误的。
(十七)在执法、执纪工作中违反规定,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十八)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规定,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十九)对上级布置的重要工作,重视不够,抓的不力,甚至出现渎职、失职等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二十)有违反国家新出台政策、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十一)拒绝接受警示教育的。
(二十二)经警示教育未加改进的。
(二十三)其他需要训诫的。
第九条警示训诫对象经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警示训诫程序
(一)警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人员根据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警示对象填写《警示训诫谈话对象登记审批表》,呈报纪委书记在有关“栏目”内填署意见和姓名。
2、向警示对象发出《警示通知书》,并列出需要警示的问题和谈话的时间、地点。
3、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警示对象进行询问、告诫谈话。
警示对象应就《通知》上列举的问题负责地作出说明或检查;
或者由警示对象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作出说明或检查。
4、警示谈话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在《警示(训诫)谈话记录》上作出记录。
5、警示谈话结束时填写《警示登记表》,并要求警示对象在有关“栏目”内签名。
6、适时对警示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对有关问题的改进情况,做出是否“了结”的结论,并将结论填注在《警示登记表》的有关“栏目”内。
7、整理警示工作资料,装订成《×
×
同志警示材料》归档。
(二)训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人员根据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的训诫对象填写《警示训诫谈话对象登记审批表》,呈报纪委书记在有关“栏目”内填署意见和姓名。
2、向训诫对象发出《训诫通知书》,指出需要训诫的问题和整改期限及谈话时间、地点。
3、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对训诫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改要求。
训诫对象应就《通知》上指出的问题作出口头说明和书面检查,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4、训诫谈话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对训诫、限改的谈话内容在《警示(训诫)谈话记录》上作出记录。
5、训诫谈话结束时填写《训诫登记表》,并要求训诫对象在有关“栏目”内签名。
6、训诫限改期一般为3个月。
限改期满,对训诫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予以结论,并将结论填注在《训诫登记表》的有关“栏目”内。
7、对训诫对象在限改期内已经基本纠正或改正了组织指出的有关问题的,按时向本人发出《解除训诫通知书》解除训诫;
在限改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前发出《解除训诫通知书》解除限改。
8、整理训诫工作资料,装订成《×
同志训诫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警示训诫对象对组织的警示,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自警的态度,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纪律意识;
对组织的训诫,应积极对照检查,及时整改错误,挽回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训诫对象在限改期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限改期,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凡被训诫的人员,限改期内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不得提拔、调动,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照党纪政纪条规予以立案,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训诫通知书》在发训诫对象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训诫对象为领导干部的,训诫结论进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定级和提拔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警示训诫工作建立文书档案,相关资料定期保存。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应于市直林业系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另行制定与之配套的警示训诫对象信息报告、警示训诫联席会议、警示训诫谈话、训诫限期整改等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林业局纪委、市监察局驻林业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1、警示训诫谈话对象登记审批表
2、警示(训诫)谈话记录
3、警示登记表
4、训诫登记表
5、警示通知书
6、训诫通知书
7、解除训诫通知书
中共xx市林业局纪委
xx市监察局驻林业局监察室
警示训诫谈话对象登记审批表
年月日
谈话类型
谈话对象
姓名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事由
书记办公会意见
经年月日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志进行谈话。
书记意见
年月日
备注
警示(训诫)谈话记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记录人
谈话对象姓名性别年龄
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入党(团)时间
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身份
职务任现职时间职称
工作单位
现在住址籍贯
问:
答:
警示登记表
编号
警情
示
对
象况
性别
年龄
警示批准机关
警示执行人
警示时间
警示地点
警事
示项
警
情
况
警示对象签名:
组织结论
及
回访情况
训诫登记表
训情
诫
训诫批准机关
训诫执行人
训诫时间
训诫地点
训事
诫项
训
训诫对象签名:
中共xx市林业局纪委┆中共xx市林业局纪委┆中共xx市林业局纪委
xx市监察局驻林业局监察室┆xx市监察局驻林业局监察室┆xx市监察局驻林业局监察室
警示通知书(存根)┆警示通知书(回执)┆警示通知书
延市林纪警字()号┆延市林纪警字()号┆延市林纪警字()号
┆┆
发往:
(单位)同志。
┆┆
按照《xx市直属林业系统延(单位)同志:
延(单位)同志:
警示训诫制度》的规定,就下列市按照《xx市直属林业系统市按照《xx市直属林业系统
有关问题对该同志提出警示通知:
林警示训诫制度》的规定,就下列林警示训诫制度》的规定,就下列
纪有关问题对你提出警示通知。
望纪有关问题对你提出警示。
望于
警于年月日时分警年月日时分
字到作出说明。
字到作出说明。
警示内容:
号号
┆┆
签发人:
┆签收人:
┆
┆┆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训诫通知书(存根)┆训诫通知书(回执)┆训诫通知书
延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