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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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

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刻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缘故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礼仪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保持外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势良好。

第十条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刻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打瞌睡等。

终止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时,应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

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公务时应使用一般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

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

不属本部门业务范畴的,应今后人引导至相关部门;

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气,用语文明,不得不可一世、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节语言规范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差不多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逼、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讥讽、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

〔一〕日常礼貌用语:

您好、请、感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

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

您找那位?

您有什么事?

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用语:

您好!

我是×

×

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

请慢慢讲、请再说一遍,我能转达吗?

请稍等等。

第二十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得体:

〔一〕亮明身份时: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

,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

请您看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

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

日内调查了解清晰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畴,此问题请向×

(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能够告诉您×

(单位)的地址和。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

依照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判,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判,我们情愿同意监督。

〔五〕终止执法时:

感谢您的配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权益告知词:

依照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益。

依照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益。

假如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规范用语:

您好,请问您办什么手续?

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们赶忙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于×

日内审查后通知您。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证书、证件。

请收好,感谢!

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

不属于我们职能范畴,请您到×

办理。

对不起,依照规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

,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同意监督、廉洁奉公,爱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威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同意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把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同意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储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在被治理单位兼职。

不得向治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三十条 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治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关心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和现场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治理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纳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治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形。

第三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刻应当自觉做到仪容外表整洁、佩证上岗;

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谈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刻,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关心、进行解答。

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畴的,应负责引导和关心联系具体经办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关心。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

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

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治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上路上航检查打算。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打算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幸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以源头检查为主,严禁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

第四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检查中,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驶的,应在安全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确规范的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

执法人员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第四十五条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法规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发觉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形,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停车同意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

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八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形,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执法检查中发觉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赶忙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猎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一样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

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五十三条收集书证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能够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制作«

询问笔录»

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形,并由两名调查人员签字。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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