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师的描述职位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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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描述
一、编制周、月度、年度维保计划,每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对公司董事长会议决定的任务,全程监督办理,并落实完毕;
三、参与物业弱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谈判事宜,监督结算工作,全程跟踪负责;
四、完成所有需要报批手续,办理各类程序性事务;
五、配合物业部总监工作,处理临时性、紧急性事务;
六、协助物业总监关于大厦临时性的设备设施扩建工程,包括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及施工完毕报验;
对整个施工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监理规定,行使监理职责并逐项验收,同时负责及保证所使用的任何建设材料质量合格。
工作
权限
一、对大厦临时性的弱电设备设施扩建工程的验收权
二、对所管辖下属员工工作的监督检查权及奖惩权
任职
资格
一、全日制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电气、自动控制相关专业;
二、三年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及管理经验,熟悉综合布线、安防监控、楼宇自控、机房系统、专业音视频、通讯等系统的设计和实施;
三、熟悉弱电系统相关的规范和施工工艺,具备数据中心IT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经验;
四、工作认真、仔细、责任心强,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学习能力、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职业
发展
可直接晋升的职位
可相互转换的职位
无
可升迁至此的职位
弱电维修工
弱电工程师岗位工作细则
一、负责公司弱电设备设施年度、月度维护保养、维修计划的制订,提出自己的建议并保证计划按规定的要求和规范按时完成。
二、拟定弱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的可行性方案,检查执行情况,并对维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维护质量进行考核,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公司弱电工程重大维修任务的组织、实施、解决。
四、负责编制工程技术队伍弱电专业的培训、提高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弱电工程技术资料、设备说明书、维护和维修记录的收集、整理及存档工作。
六、负责弱电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的年度、月度经费预算,控制维修、维护成本;
编制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七、对于委托第三方保养项目,代表公司执行合同,联系、督促并协助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及年检年审工作。
八、配合安全消防部门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例行消防演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认真做好记录。
九、协助公司领导,负责公司项目弱电工程投标方案编写工作,参与新项目的前期管理;
对新项目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对于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第一次处以罚款100元或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员工手册》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十一、秀水街市场作为我国第一涉外市场,经常性的外交一二级警备接待外国元首和贵宾,具有重大的政治责任,物业部作为市场的一个核心部门对整个秀水大厦设备的运转、设施的完整以及整个大厦的安全防预系统的维护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是为顾客创造良好购物环境,提升大厦的美好形象的一个总要部门;
因此,物业部各部门员工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耐心,细心,能面对强大的工作压力,能够高速有效的处理突发事件,遇到问题要保持冷静,疑难问题及时上报总经理,要有对问题的预知性,前瞻性等。
本《弱电工程师岗位工作细则》所列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如有以下情形的,将分别予以处理:
(1)、如违反上述各条款之规定,在一个月内达到两次以上的(含两次的),即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2)、在一个月内如违反上述任一条款规定,经警告及告知,再次违反或违反其他条款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3)、由于人为原因(包括工作前瞻行不强、责任心不够等),致使上述各个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设备出现人为性损坏的,基于单位是营业性市场,均视为造成严重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如连续一年均未违反上述任一条款规定的,下一年度将给予加薪的奖励,且加薪额不低于现有月工资的5%;
对于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视实际情况,依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将予以开除处理。
所有员工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当负责的工作,如果出现失职,即使制度未予制定,也可追究其必要的失职责任,具体处罚由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第一单元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010年单选题)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的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013年调整)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二、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对破产原因进行了具体规定。
1.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1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1】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解释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解释3】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不能清偿”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界定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3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三、破产申请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2013年新增)
【解释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解释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解释5】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债权人原本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提起清算诉讼),但鉴于目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清算等恶意逃债现象十分严重,而且这类公司即使进行司法清算程序往往最后也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申请其破产,以简化程序,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清算组
①《公司法》的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规定的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4.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其举证责任大为减轻且具有可行性。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解释】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解决“安置资金”等问题。
(3)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
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