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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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6、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如果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公司下属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12、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4、项目部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并实行交底签字后方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项目部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施工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工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项目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9、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职业病的处理和享受待遇
得了职业病后,要进行报告和认定,并获得相应赔偿。
具体程序如下:
(1)劳动者因工患职业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
(2)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4)如果劳动者发现瞒报、漏报职业病,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帮助。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
(5)如果劳动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医疗费:
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因工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复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4)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护理补助费:
经评伤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伤残津贴:
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死亡补助金:
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0)丧葬补助金:
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11)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行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清单
类别
名称
数量
手部
棉线工作手套
200
头部
头戴式面屏支架
2
电焊面屏
5
面屏支架
电焊面罩
安全帽
30
耳部
耳塞
耳罩
脚部
防静电靴
防砸防化靴
50
身体
EVA绝缘衣
EVA绝缘裤
工作服
工作裤
呼吸
碗型口罩
折叠活性炭口罩
10
防坠落装置
安全钩
全身式安全带
100
工作定位带
双头缓冲带
定位绳
三脚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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