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办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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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企业;
三级服务对象为:
县级及以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企业。
第二章评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能力评价条件
1、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无不良的行为记录,信用良好;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5名,全职技术人员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10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员不少于20名;
6、具有适应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环境检验检测设备;
7、具备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8、具有不少于2个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服务业绩,不少于10个企业环境综合服务业绩。
(二)二级能力评价条件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5名,全职技术人员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6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3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员不少于15名;
7、具备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8、具有不少于2个县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服务业绩,不少于5个企业环境综合服务业绩。
(三)三级能力评价条件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全职技术人员中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不少于2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3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员不少于10名;
第六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所需人员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力培训证书复印件等;
(六)劳动关系证明:
1、近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社保清单;
2、退休人员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
4、其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七)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三级能力评价不需要提供):
服务合同复印件、项目简介、用户意见或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八)环境检测能力证明材料(CMA认证证书或合作协议等);
(九)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十)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及信用报告;
(十一)能够证明申请单位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递交至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
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一级、二级、三级评价指标要求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八条我会对申报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型式审查。
对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现场核查;
对未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将具体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第九条
专家核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进行技术审查。
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项目现场服务能力相关情况(从提供业绩中随机抽取)。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员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对未通过专家审查的单位及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条
我会对通过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核发证书;
对未通过的单位,将名单及原因告知申报企业。
第四章证书
第十一条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证书样式及要求见附件2),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评价等级与业务范围;
(四)有效期限;
(五)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六)发证机构名称和印章。
第十二条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一级、二级、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发证单位授予的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各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行业自律承诺书,在服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我会对持证单位自首次颁发证书之日起,进行年度检查(年检)。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的重点是确认持证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证书规定的服务类别和级别要求,以及持证期间的服务情况。
我会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服务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项目现场,最终根据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情况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检结论,并在我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不按照要求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在取得证书和年检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六)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技术人员流失等因素等影响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我会将对获证单位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和服务管理基本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六章评价收费
第十九条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
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等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
现场核查产生的专家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
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二十一条我会对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秉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原则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
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申请表
(2018版)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封面上的申请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二、本表须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封面和“申请单位承诺”处加盖公章,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公章不得复印。
三、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本表所列内容均应完整填写,说明不需填写的除外。
五、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各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力培训证书复印件等;
5、劳动关系证明:
(1)近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社保清单;
(2)退休人员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
(4)其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6、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三级能力评价不需要提供):
7、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包括CMA认证证书或合作协议等;
8、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及信用报告;
10、能够证明申请单位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的其他材料。
一、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传真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级别与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首次申请□
复审□
延续□
申请单位人员情况
1、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