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股份合同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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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额、方式、股份
(1)合伙人______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
(2)合伙人______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
(3)合伙人______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元,享有
______的股份。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
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资本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
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赢余分配与债务分担
1.赢余分配,以__________为依据,按照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偿还,合伙财产不清偿时,以各合伙
人的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股份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各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
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
伙需提前___天,告之其他合伙人并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对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100%赔偿。
3.股份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股份。
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时转让
者有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
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需另行协商。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
权限是:
(1)对外开展
业务,订立合同及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参与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检查合伙帐
册及经营状况;
(6)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7)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
动,如其业务获得收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各合伙实际经济损失100%赔偿。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
(1)合伙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
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做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该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负责人在中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一方经退伙程序退伙;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____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并开始营业。
合伙人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合伙人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二:
矿山合作协议书
矿山合作协议书2
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及合作开采事宜,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合作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取得采矿权后共同开采(具体详见探矿、采矿许可证)。
第二条合作期限双方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矿产资源枯竭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申请取得区域矿山探矿权,甲方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乙方负责该矿山当地乡镇、村委会及村民的协调工作(包括征山、征地事项);
2、双方同意:
甲方占该矿山%的股份,乙方占该矿山股份;
前期投入资金及追加投资,均按各自所占矿山股份比例出资。
3、取得探矿许可证后,为更好勘查、开采该矿山,双方同意设立新公司,公司股权甲方占%、乙方占%。
同时,双方将以甲方名义取得的探矿权转至新设立公司名下;
之后,双方以新设立公司名义取得采矿权及开采矿产资源。
第四条经营管理
1、双方为取得探矿权而投入资金暂由甲方管理,但所需花费、财务支出共同沟通达成一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及误会。
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财务情况随时了解和督查。
2、双方各派一名股东参与管理(具体以新公司公司章程为准),其余工作人员可在社会上进行招聘;
3、双方联合制定矿山及新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
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所占股份比例执行,双方前期费用在矿山开采利润中优先归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矿山合作协议
矿山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
乙方愿意合作经营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该矿山面积约为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登记编号为:
。
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第五条矿山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第七条
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
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
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130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
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40%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