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封顶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所得税合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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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基数×

年限。

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

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由于20**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

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

20**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

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

3、经济性裁员;

4企业破产解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8000元经济补偿金年限=,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

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

1、协商一致解除。

2、不能胜任解除;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

8000元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前)+1.5个月(20**后)=13.5个月经济补偿金=8000元×

13.5=10.8万元(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

20个月×

10000元=20万元20**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1.5个月×

9876元=1.4814万元经济补偿金总额=20万+1.4814万=20.4814万元(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

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12个月×

10000元=12万元20**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

9876元=1.4814万元经济补偿金总额=12万+1.4814万=13.4814万元四、总结:

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

“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

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

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篇二:

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和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

年限二、名词解释:

1、基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在内的货币性收入)。

2、年限=劳动者在一家单位工作的年限。

三、关于基数是否封顶的问题:

只有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基数需要分段计算。

即20**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而20**年底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则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三倍封顶”。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年限是否封顶的问题:

不管是20**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法》,还是20**年底之前的相关的江苏省和上海市的劳动合同条例,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

只不过20**年底之前,是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情形1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

而20**年1月1日以后,是当“基数”符合封顶条件,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时候,才对年限进行12个月的封顶。

如果“基1具体参见附表中列出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情形。

1数”不符合封顶条件,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字面意思理解为年限“不封顶”,但具体封不封顶要到2020年之后才会出现。

五、新、老政策及苏、沪政策对照表综上,20**年底前是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分别对于年限进行12个月封顶或不封顶。

而20**年1月1日以后,是根据基数是220**年底以前,都是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只有在20**年1月1日后,才有不满6个月发放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

2否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确定年限是否12个月封顶。

3篇三: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20**-11-2519:

09:

54)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做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5、经济补偿能否分期支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但是劳动者同意的法律并不干涉。

6、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理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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