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记忆口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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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设置水泵接合器的建筑:
水灭系统、5公4厂仓;
高层、地下2层1万平。
8.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5.4.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高层民用建筑;
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城市交通隧道。
5.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住宅给水、人防10L、交通隧道
3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
300厂仓21住,5千车码候机楼;
单多(老)商展医旅图,特等甲等剧高公;
12礼体8电剧,15/1万教办楼。
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
有水无水小5千,一、二丁戊少可燃;
三、四3丁5戊类,金库粮仓无人远。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4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或场所:
民用建筑:
歌舞有上下、100一二三;
中庭
100有人、300多物;
20走道上排烟
工业建筑:
丙厂人物多,300有人多物;
丙库占地一千,丁厂建筑五千;
32厂仓20走道,余40走道上排烟
地下、半地下建筑:
地下、半地下、地上无窗
总面200、房间50
有人多物上排烟
8.5.2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5设置防烟设施的建筑或场所:
防烟楼梯间、前室、避难
8.5.1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适应性:
类别
场所
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
不低于二级
高层、甲类、多层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
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
高甲多乙
多丙液/筒仓
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粮食筒仓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
不低于三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
单乙单丙
多丙可燃固
多丁戊/平仓
多层丙类可燃固体仓库,粮食平房仓库
多层丁、戊类仓库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单层
3甲乙
5丙、千丁
可为三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
燃煤锅炉房且锅炉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民用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
一级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门的场所:
高公人密,多丙人密,甲乙厂房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防火间距特殊情况
建筑类别
序号
分隔要求
结果
1
单多墙不燃、外露无可燃,门窗洞口之和≤5%且不正对
减少25%
2
高火墙;
高15m火墙且低一、二级
不限
3
一、二高相同,任一火墙+屋顶1.00h
4
低一、二,低火墙+屋顶1.00h、无天窗
≥3.5m/高4m
5
低一、二,低火墙、无天窗,高15m甲门窗或水幕或卷帘
厂房与民建
仓库与民建
甲类厂房←→重要公共建筑(不应)
≥50m
甲类厂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
≥30m
乙类厂房←→重要公共建筑(不宜)
乙类厂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
单、多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等同民建
6
甲类仓库←→重要公共建筑
7
乙类仓库←→重要公共建筑
厂房
戊类厂房←→戊类厂房(两单、多)
减少2m
戊类厂房←→戊类仓库(两单、多)
丙、丁、戊类厂房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
≥6m
高火墙
不限/甲甲4m
丙丁戊厂房,墙不燃,外露无可燃,门窗洞口之和≤5%且不正对
同一、二,低火墙+屋顶1.00h;
同一、二,低火墙,高甲门窗或水幕或卷帘
甲乙≥6m
丙丁戊≥4m
8
埋地丙类液体储罐:
总容量≤15m3且面向储罐4.0m内防火墙
9
厂区围墙←→厂区内建筑(不宜)
≥5m
乙丙丁戊
仓库
单、多层戊类
丙丁戊仓库,相邻外墙为防火墙(无门、窗、洞口)
丙≥6m
丁戊≥4m
总占地面积之和不超最大规定
一、二高相同,防火墙+屋顶1.00h
一、厂房
耐火
等级
允许
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多层
高层
地下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