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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狭义的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特征

•第一、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立法权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行政立法必须依立法程序进行。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

(一)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②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③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质,但它区别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有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程序。

•注意:

•1、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能够行使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是有限的,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只有依法确定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

•②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所涉及和规范的对象具有普遍性,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制定的;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③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往往适用于一定时期或阶段,具有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适用通常是一次性的,仅仅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事件适用。

•④行政立法作为一种立法活动,其程序正式、严格、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也有严格、规范的程序,但实施过程相对简单、灵活。

•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1)立法的主体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立法的主体则是有权行政机关。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

而行政立法权则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

•(3)立法的内容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

而行政立法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执行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

•(5)立法的程序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程序要正式、严格得多。

行政立法程序相对比较简单、灵活.

•(6)立法效果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稳定性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行政立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职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依据有权机关的授权决定所授予的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地方行政立法。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的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政府规章的活动。

•(三)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1.执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实施该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活动。

•2.创制性立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授权,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缺失或者变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

•1、立法主体的民主性,立法权应由人民行使。

•2、立法内容的民意性。

立法应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

•3、立法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二)法制统一原则

•1、立法权统一。

•2、上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高于下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规范应协调统一。

•4、稳定性和连续性与适时立、改、废统一。

(三)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法规与规章应规则明确,内容完整,要求具体,适应性大,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第二节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为了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以及授权决定。

•3.行政法规的内容应当是国务院法定权限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4.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5.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二、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总的来讲,应同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一致。

对于哪些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行政法规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规章规定,我国《立法法》作了明确的划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正确把握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应该注意:

(一)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法律的权限划分

(二)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三)制定行政法规与制定规章的权限划分

•参考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57-61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2)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3)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起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的起草应该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并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3、审查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 

(2)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的起草应该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和要求;

•(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

•(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1)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2)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3)上报送审稿未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或未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4、决定与公布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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