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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中主要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以外,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对于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人。

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0条

(4)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2、买受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2)受领标的物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1、标的物的风险风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风险负担,就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统一;

另一种将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分离,从而使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分离。

在标的物是动产时,前种立法例居于主流地位。

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以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等都采此立法例。

后者的立法例是《瑞士债务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

我国:

《合同法》第142条《合同法》第133

我国的民事立法就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

《合同法》第143-149条

2、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密切相连的,二者遵循同一原则。

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

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四、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在交易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以下特别约定: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

(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

2、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合同法》第168、169条

3、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4、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所谓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的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评标、定标阶段

(5)签订合同

5、拍卖合同

拍卖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买卖,即众多欲订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它包括狭义的拍卖和投标拍卖两种情况。

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一般须经如下程序:

(1)拍卖的表示

(2)应买的表示

(3)卖定的表示

6、互易合同

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合同。

互易合同可分为单纯互易与价值互易。

单纯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考虑给付对方的标的物的价值。

价值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标的物的价值为标准互换标的物。

互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在罗马法上,互易合同为要物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在现代法上,互易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互易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其效力适用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

第二节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概述

1、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2、赠与的分类

(1)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

一般赠与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

特种赠与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

区分一般赠与和特种赠与的实益在于:

二者在法律适用的规则上有所不同。

(2)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与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区分意义在于:

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

后者则一般不适用上述规则。

(3)经过公证的赠与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

二者区分的实益在于:

(4)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区分标准:

赠与合同的成立与赠与财产的移转时间之间的关系。

凡是在双方达成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的赠与,为现实赠与,也称为即时赠与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两种例外:

一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见《合同法》第191条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里所谓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四、特种赠与

1、附义务的赠与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

2、混合赠与

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赠与。

第三节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借款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的特点

借款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有偿性

(2)要式性

(3)诺成性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种类2)借款币种3)借款用途

4)借款数额5)利率6)借款期限

70还款方式

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除应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金融机构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应受法律限制

(2)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

(3)贷款人应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

(4)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

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1)贷款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2)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负有如下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支付利息

4)按期返还借款

5)容忍义务

5、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1、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

这种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第三,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一般是无偿的。

2、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198、200、205、206、207、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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