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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

1.甲类厂房、甲类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第10.2.1条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液体桶状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见附件1)

第4.2.1条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见附件2)

第4.2.2条

3

防火堤的设置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②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米;

③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第4.2.5条

4

防火堤的容积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的储罐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5

防火堤的高度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米。

如采用土筑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GB50074-2014

第6.5.3条

6

防火堤上的孔洞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管)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控制措施。

第6.5.6条

7

防火堤的排水管

含油污水的排水管道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8

防火堤的人行台阶

防火堤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对外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台阶或坡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

第6.5.7条

9

事故存液池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储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流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的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流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第6.2.18条

10

安全阀

1.液化烃储罐和液氨储罐应设安全阀。

第6.3.11条

2.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并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11

呼吸阀

1.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第6.2.19条

2.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管口应装设呼吸阀: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采用氮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第6.4.4条

3.呼吸阀应定期检查,并每年做一次校验。

12

阻火器

1.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

(2)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

(3)储存甲B类、乙类、丙A类液体并采用氨气密封保护系统的内浮顶储罐。

第6.4.7条

2.阻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阻火芯件是否阻塞、变形、腐蚀。

13

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1.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第6.2.23条

2.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应定期检查和测试。

3.液位报警高低至少各设一级,报警阈值分别为高位限和地位限。

AQ3036-2010

第4.3.2条

14

温度计及温度报警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温度计。

2.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温度计。

3.温度计应定期检查和校验。

4.温度报警至少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温度的上限。

第二级为第一级报警阈值的1.25倍~2倍,且低于介质闪点或燃点等危险值。

第4.3.1条

15

压力表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压力表。

2.有惰性气体(如氮气)防护的储罐应设压力表。

3.压力表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4.压力报警高限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级为容器设计压力的80%,并应低于安全阀设定值。

第4.3.3条

16

自动脱水器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

17

自动切断阀

1.可燃液体的储罐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2站内无缓冲罐时,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6.4.2条

18

储罐的进料管道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6.2.24条

19

进出口管道柔性连接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第6.2.25条

20

梯子和栏杆

1.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

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覆土立式油管高于罐室环形通道地面2.2m以下的高度应采用活动斜梯,并应有防止磕碰发生火花的措施。

第6.4.1条

2.储罐灌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

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3.梯子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规定。

 

GB4053.3-2009

21

油罐附件

1.立式储罐的量油孔、罐壁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及放水管等的设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覆土立式油罐应有一个罐壁人孔朝向阀门操作间。

第6.4.3条

2.油罐附件应定期检查完好状况,每天巡视。

22

工艺管道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7.2.1条

2.工艺管道支撑是否齐全、稳固。

2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储罐区及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

第3.0.1条

2.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

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第3.0.8条

3.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第6.1.1条

第6.1.2条

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检测:

每周应对报警器自检系统试验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已投入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SY6503-2008

第8.2.1条

第8.2.2条

第9.2.2条

5.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爆炸下限,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爆炸爆炸下限。

第4.3.5条

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m~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第7.2.1.1条

24

有毒气体报警

有毒气体报警至少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最高允许浓度的75%,当最高允许浓度较低,现有监测报警仪器灵敏度达不到要求的情况,第一级报警阈值可以适当提高,其前提是既能有效监测报警,又能避免职业中毒,第二级报警为最高允许浓度的2倍~3倍。

第4.3.6条

25

防爆电器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防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附件3)的规定。

GB50058-2014

第5.2.2条

防爆电气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后,方可从事防爆电气的选型、采购、安装、使用及维检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防爆电气安全管理细则

防爆电气使用单位应当在防爆电气投入运行前,取得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初始检查报告。

第6.3.3条

防爆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对防爆电气设备专项管理,建立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专项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明确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管理的责任岗位,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

存在防爆电气设备的作业场所,至少应当有1人受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培训;

b)建立防爆电气设备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爆电气设备基本数据台账(至少包含:

防爆设备名称、生产厂家、

爆标志、防爆等级、设备型号、设备位号、安装或使用的危险区域、安装时间、防爆合格证编号及证书影印件、安装验收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

2)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3)防爆电气设备定期检查报告和连续监督记录;

4)防爆电气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防爆电气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6)防爆电气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c)应当维护保养使用的防爆电气,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检验,确保其电气功能和防爆功能的完整性;

d)改造、修理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获得批准,改造、修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

防爆电气设备改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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