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电视剧导演聘请合同与导演本人签订最新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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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
鉴于:
1.聘请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聘请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XXXXX》(以下简称“电影”)
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XXXXX》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受聘方具有导演电影(电视剧)的相关资质和经验;
4.聘请方决定聘请受聘方担任电影(电视剧)《xxxxxx》(暂定名)的导演,受聘方同意接受聘请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受聘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
种方式确定:
(1)受聘方应于×
_年×
_月×
_日前到达聘请方指定的地点,并向聘请方履行报到手续。
(2)聘请方第一次向受聘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1.2受聘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
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完成,经过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受聘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2)其他:
1.3受聘方的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拍摄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具体包括:
1.3.1拍摄筹备期:
(1)参与确定电影片(电视片)文学剧本的选用、定稿;
(2)参与选择、确定拍摄场地;
(3)参与选择、确定演员,并经聘请方或制片人认可;
(4)与演员及参与摄制各部门商讨并确定具体拍摄计划和要求;
1.3.2拍摄期:
制作导演工作脚本、按照剧本、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进行拍摄,摄制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详见附件2;
1.3.3后期制作期:
(1)组织进行电影片(电视片)的全部后期制作;
(2)组织确定全剧的音乐及录音工作;
(3)组织完成电影标准拷贝(电视剧母带);
(4)组织制作宣传片、拍摄花絮等。
1.3.4根据聘请方要求参加聘请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片(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1.3.5协助电影片(电视片)的送审工作,做好审查工程中的修改工作,保证审查通过(政治因素除外);
1.3.6行业惯例中通常由导演完成的其他工作;
1.3.7聘请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受聘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_
(2)×
(3)以及聘请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受聘方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周超过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聘请方应向受聘方支付每小时人民币 元的加班费。
(关于工作时间也可约定为:
本合同工作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第二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相对通用条款)
2.1聘请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受聘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酬金人民币×
元。
(注:
如为电视剧可以按集数确定酬金,本条可以约定为:
聘请方按每集人民币×
元整的标准向受聘方支付酬金,集数暂定为×
集,共计人民币×
最终酬金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标注的集数计算实际酬金。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其中: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的固定酬金为人民币×
_元;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后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拍摄并发行的,聘请方除向受聘方支付固定酬金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分红款,支付标准为电影片(电视片)获得的纯利润的百分之×
。
纯利润是指:
2.2支付方式
2.2.1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聘请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_日内向受聘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受聘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聘请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聘请方无权要求受聘方返还定金;
若因受聘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受聘方应向聘请方双倍返还定金;
(2)聘请方应自受聘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受聘方支付人民币×
元;
(3)聘请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开机之日起×
(4)聘请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摄制计划的一半工作内容之日起×
(5)聘请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停机之日起×
(6)聘请方应自电影片(电视片)完成后期制作之日起×
(7)聘请方应自受聘方按照本合同1.2款的约定结束工作之日起×
(8)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该条可根据计划工作时间选择适用)
2.2.2分红的支付:
聘请方应自完成电影片(电视片)的财务决算(包括收入及纯利润)之日起×
日内向受聘方支付。
2.3如非因受聘方原因电影片(电视片)拍摄延期或聘请方要求增加集数或天数的,则聘请方应按照增加拍摄每集/每天人民币×
元向受聘方支付报酬。
2.4甲受聘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5关于税费:
2.5.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税前(税后)。
2.5.2聘请方应代受聘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受聘方提供缴税发票。
2.6其他费用和待遇
2.6.1从受聘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聘请方应负责安排受聘方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2.6.2聘请方应承担受聘方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
若受聘方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聘请方不予承担。
2.6.3若聘请方要求受聘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聘请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6.4聘请方应在其工作场所为受聘方配备一间办公室,为受聘方专属使用。
2.6.5聘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为受聘方指派或聘请×
名经受聘方认可的秘书或助理,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2.6.6聘请方应为受聘方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聘请方原因造成受聘方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受聘方的实际损失的,由聘请方予以赔偿;
如因受聘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受聘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受聘方自行承担。
2.6.7聘请方应承担的受聘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2.6.8聘请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受聘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受聘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聘请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电影片(电视片)的制作要求和标准
3.1本剧用高清(数字)设备拍摄制作;
3.2片长:
电影片片长×
分钟(电视片为×
集,×
分钟/集);
3.3成品标准:
胶片(母带)标准:
字幕标准:
第四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相对通用条款)
4.1聘请方依法享有电影片(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4.2受聘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片(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4.3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聘请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受聘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4.4聘请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国家级奖项(含国际奖项)的,聘请方承诺在获奖之日起×
日内给予受聘方奖金人民币×
4.5聘请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电视片)获得与受聘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受聘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五条 保证与承诺(通用条款)
5.1双方保证:
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或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之严重程度,相对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5.2聘请方保证和承诺
5.2.1聘请方保证:
聘请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5.2.2聘请方保证:
已(将)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5.2.3聘请方保证:
于×
日前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如为电视剧该条为:
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并在有效期内。
日前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5.3受聘方保证和承诺
5.3.1受聘方保证:
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5.3.2受聘方承诺: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受聘方应专职为聘请方工作,未经聘请方同意,受聘方不得受聘于聘请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3.3受聘方承诺:
受聘方为摄制电影(电视剧)而进行的筹备、构思或提供的所有素材、创意等皆系自己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5.3.4受聘方承诺:
遵守聘请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见附件3)。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义务
6.1聘请方应于×
日前向受聘方提供初步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包括聘请方的投资及付款计划),并经与受聘方协商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2。
6.2聘请方应于×
日前向受聘方提供电影片(电视片)的文学剧本及与拍摄相关的其他资料。
受聘方可以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聘请方同意及协调,可要求剧本原作者或另行聘请编剧进行修改。
6.3聘请方不得擅自变更摄制计划或摄制预算;
聘请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4为宣传、推广电影片(电视片)的需要,聘请方有权要求受聘方参加电影片(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受聘方支付酬金;
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受聘方工作期限之后,受聘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6.5聘请方要求受聘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
否则,每超过一次应向受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