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机关员工考勤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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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周日全天休息。
第四条迟到、早退或旷工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不迟到、早退、旷工。
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
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将按待岗处理,并另行安排工作。
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当月累计旷工天,连续旷工3天者,视同待岗对待。
第五条值班指报警监控室、门卫及信息电脑部按规定需要夜间值班或在节假日值班。
值班经领导批准,按守库费标准发给值班费。
第六条加班因特殊情况(包括定期上报省分行报表),员工需要在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加班原则上由部室安排轮休,不能轮休的,经行领导批准按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第二章工作学习纪律
第七条上班时间工作纪律
一、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串岗,严禁高声喧哗,严禁打牌聊天,严禁用单位电话拔打私人电话,严禁在微机上玩游戏、严禁会友。
因公外出30分钟以上要请示部门经理(主任),得到许可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不允许机关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
三、保持机关和办公室清洁卫生,下班前要将办公室的门、窗、柜关好,确保安全。
第八条学习纪律
机关员工要不断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
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准确、完整地掌握、执行各项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积极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的方式,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函授、自学考试、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技能。
一、机关员工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绝或无故不参加市分行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
二、学习类型
1、员工学习:
由市分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周周一早上为全体员工学习时间。
2、党内中心组学习:
每半月一次党委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办牵头组织、党委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3、机关党员学习:
由党机关党委各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半月一次,重点学习党方针、政策和党的理论知识。
三、参加市分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学习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
会议期间要专心听讲、认真讨论、并做好会议纪录、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手机铃声、严禁在会场内交头接耳、严禁会议期间中途退出会场。
第三章假期的管理
第九条假期管理市分行机关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
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
二、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经批准请假,称为事假。
下列情况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不计为事假:
1、女职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占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2、为子女开家长会有学校通知,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小时。
3、带10岁以下子女打预防针、体检,有保健部门通知,每半年累计不超过2小时。
(二)病假。
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的请假,称为病假。
(三)婚假。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休假。
假期一般为3天,晚婚者为10天(男25岁,女23岁)。
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职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的按事假处理。
(四)丧假。
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职工处理丧事的假期。
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丧事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五)产假。
指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享受的休假。
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明的,可休产假5个月;
未办理独生子证明的休产假3个月。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需要继续休养的经医院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怀孕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育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放节育环的,给予7天计划生育假,实行输卵结扎的,给予21天计划内生育假;
对己采取长效措施而又流产的女职工,经医院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
男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实行输精管结扎的,给予7天计划生育假。
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避孕门诊做节育手术的医疗和休养时间,一律凭医疗证明按出勤对待。
(六)护理假。
指因配偶生育需要护理的假期。
按规定男职工因配偶生育可给予7-10天的护理假,其中晚育者享受10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按事假处理。
(七)探亲假。
指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去外地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原则上一次用完,但最多两次用完。
只报销往返1次路费。
职工因工作不能请探亲假的,可以动员配偶来单位探望本人。
对于配偶往返路费,单位予以报销。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的,可2年探望一次,假期为45天。
往返路费由单位予以报销。
己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机关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从第二年起,经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职工探亲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及相应的路程假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四章请假程序及审批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要严格遵守机关请销假制度:
员工请假,一律填制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请假条》,一联由请假人部室留存,一联交办公室存档,作为考核的依据。
员工请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凡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按旷工对待。
(一)病、事假(不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审批;
3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加注意见,报请分管行长审批;
3天以上,由分管行长加注意见后,报请行长审批;
副经理以上干部3天以内由分管行长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行长加注意见后,报请行长审批。
机关所有员工的请假手续须交办公室考核备查。
(二)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护理假,部室加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手续交办公室考核备查。
(三)副行级干部请假一律由行长审批;
行长请假报省分行人事处批准。
(四)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到岗后及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消假。
到岗不消假者,视同超假对待;
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
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第五章加班管理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后,原则上进行轮休,不再领取加班费,加班后因工作原因不能轮休,又未领取加班工资的,员工季度内所请的病、事假可以与季度内实有加班天数相抵销,也可以用年度探亲假相抵减。
对抵销(抵减)不完的病、事假再按相关规定比例扣发本人工资。
第十二条抵销(抵减)程序。
季未,由请假人提出抵销(抵减)申请,写明季度请病假、事假天数,季度实有加班天数,经部室审查并加注意见报主管行长或行长审批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具体抵销(减)病、事假手续。
本年未用完的探亲假除抵减病、事假外,不能跨年度享用。
第六章考勤
每十三条考勤。
考勤是指对市分行机关员工在各类请假或学习期间的考核及工资计算办法。
1、员工因组织派遣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以给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
2、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和公休假,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不同比例发放:
产假扣发40%的假期工资;
护理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扣发15%的假期工资;
公休假按100%发给绩效工资。
3、员工因病、因事休假,按比例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其中,病假6个月以内,每请假一天,扣发当日60%的岗位、绩效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停发其岗位、绩效工资。
每请事假一天扣发当日90%的岗位、绩效工资。
4、员工旷工,扣发当日全部工资。
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分行机关员工考勤办法在行长领导下、由办公室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管理部协助执行。
实行考核、发放、监督责任制。
各部室经理(主任)负责本部室人员的勤、绩考核。
考核情况由各部室经理审签后于次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管理部。
考核如有虚假问题,由本部门经理(主任)负责。
管理监督部门审查不严或发现问题不做纠正的也要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年4月1日起执行。
每十六条本办法条款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管理部协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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