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寿保险的认识书信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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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旅游的好时机,附上相关注意事项用保险八月产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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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转寄
十月中秋、国庆,寄出问候卡/信十一月客户生日,寄上生日祝福十二月圣诞节,寄圣诞卡
初次拜访后写一封感谢接见函
范例﹙一﹚xx先生:
那天冒昧拜访,蒙您百忙之中抽空接见,不胜感激。
下次有机会当再行拜访向您请教。
钧安!
范例﹙二﹚xx先生:
那天冒昧拜访,蒙您百忙之中抽空接见,不胜感谢。
虽然短短的数分钟的交谈,可以感受您对工作的投入与提拔后进之心,让初入社会的我倍觉温暖,希望下次还能有向您请教的机会。
万事如意!
xx敬上
敬祝
篇二:
写给家人的一封信(保险培训)『如果这一刻,我真的走了...』
给家人的一封信
亲爱的父亲、母亲你们好:
我参加了metlife大都会人寿保险的寿险规划师职前培训,感触很深。
这是一次非常正规且有意义的培训,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职业规划,也让我领悟到了做人的准则。
在此感谢公司和老师,更加感谢父母你们这么多年对我的养育之恩。
父亲,曾几何时你也是寿险规划师,自我小的时候,我就看到了你勤劳和汗水,知识与专业,你帮助了很多信任你的人,你为他们带去了生活的保障和心灵的平和,我以你为榜样。
母亲,从小到大,你对我的照顾无微不至,你爱我、疼我、教导我,让我从不懂事的小孩成长为阳光正直的青年,回想你为我所做的一切一切,儿子真的很感激。
这个世界有无数家庭可能因为意外和疾病而改变生活轨迹,就如同被狂风暴雨吹落的花蕾,无能力保护自己,任凭风吹雨打。
失去和绝望让他们长时间无法自拔。
虽然对于人生而言有种种不确定的意外和疾病,但是我们却可以提前给我做好保障,那就是被我们所认可的人生保险,不仅可以让我们防患未然,更可以让我们规划未来,让孩子享受好的教育,让父母你们有一个有依靠,有保障的生活,让我们的心灵得到慰藉。
如果这一刻,意外和疾病降临到我的身上......请父亲、母亲不要伤心,儿子我会更加坚强和勇敢,我会战胜一切困难,不会让任何困难阻止我们,请相信你们的儿子。
如果这一刻我真的走了…也请父亲和母亲不要绝望,我永远于你们在一起,我会在天堂过得很好,也请你们尽情享受往后的时光,因为儿子永远活在你们心中,儿子也相信保险能给你们带来安慰和保障。
如今,我要用我的爱,我的责任,为你们撑起一把保护伞,让你们庇护在安全的港湾之下,没有后顾之忧,愿你们永远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你们的儿子:
姚舜
20XX年5月31日
篇三:
论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就成为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和避免
论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李晗副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基金项目:
北京工商大学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
A
信息披露制度至关重要。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立法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进一步放开,风险也急剧加剧。
寿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资金的运用方面更应以稳健和安全为目标。
为了保护广大寿险消费者和关系人的利益,提高保险经营的风险管控能力,促进人寿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目前寿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范缺失的客观情况,应从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频率以及合理法律责任设计等多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
人寿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需要保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保险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保险知识与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一方对另一方信息不知晓或不完全知晓的现象。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符合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这也正是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
与一般商品不同,人寿保险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风险保障服务,并且该服务的期限往往比较长,短则一年,长则数十年,乃至人的终生。
在较长的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将随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发生动态变化,从而导致人寿保险信息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而正是由于人寿保险期限较长,风险不易短期内暴露,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可能较小,将导致保险人容易忽略风险的产生和蔓延,在资金的运用上过分追逐高收益。
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严重侵犯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导致风险剧增。
因此,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很重要,是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的客观需要。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
金融消费者与一般非金融消费者相比,交易弱势特点更为突出。
金融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加上金融消费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巨大差距,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地规避风险(何颖,2010)。
作为消费者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披露
侵犯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必需。
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
与非寿险相比,寿险的保费中含有一部分储蓄资金,偿付中除了风险补偿外,还包括保费的储蓄收入、投资收入以及保险公司的盈利分红等内容。
在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进程中,人寿保险公司纷纷摒弃了传统寿险以高额的预定利率来吸引保户的做法,投资型寿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这种趋势下,大多数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了一种投资关系,寿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已经成为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更是投资型产品开发的基础,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黄华明,2002)。
保险人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充分、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寿险业不断发展背景下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三)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保险资金运用的放开,在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
而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所要实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风险应是首要的价值目标。
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是实现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必然保证。
而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又是彼此互动、互为影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上人寿保险由于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和巨额资金积累的特征,极易使人寿保险公司忽视对于风险的认识。
因此,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自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
此外,保险业作为负债经营的风险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休戚相关,对资金运用进行信息披露,也是有效保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是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
建立和健全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2009年《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放开。
将原保险法规定的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第105条第3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并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办法。
基于此授权,2010年7月,保监会公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而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方面,相比证券业、银行业,更加不健全。
针对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的客观形势,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获得保险资金运用高额回报的同时,必将会导致风险的剧增,建立和健全保险资金,尤其是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
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
目前有关保险业信息披露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投资连接保险管
财经视线
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
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这两个规定仅仅是专门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制定的,列举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有关财务资料、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
2010年4月12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开始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有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但该管理办法却没有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Financeeconomy
责原则,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点。
补偿性特点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民事侵害性,需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
同时,其具有惩罚性特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它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众利益与国家的经济秩序,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弥补后,更应当对这种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
补偿性与惩罚性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
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应该是负有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
此外,监管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日益普遍和严重,应受到立法重视,并给予规范。
这样才能督促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监管人员与披露企业共同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
基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披露要求的方法各不相同,根据监管当局的法律权限和披露缺陷的严重程度,除了采取传统的批评和罚款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道义劝告”与保险公司管理层进行对话(以期改变其今后的经营)等多种方式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但对于披露缺陷的惩罚,一般不应直接采用加重保险公司经营运作负担、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方法,这样容易诱发更大的潜在风险,可采取其他措施,比照适用《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十点措施,视具体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