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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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档案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6号)
9、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9号)
10、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文印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11号)
11、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碰头)会议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23号)
12、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保密工作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25号)
13、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接待制度(昌农科管办[2004]28号)
14、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项目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1号)
15、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4号)
16、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昌农科管办[2005]6号)
17、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14号)
18、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储备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16号)
19、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21号)
20、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土地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29号)
21、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审批制度(昌农科管办[2005]30号)
22、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农场管理办法(昌农科管办[2007]50号)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新政办发〔2004〕117号)
第一条为加快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新政函〔2002〕1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园区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问题的批复》精神,成立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自治区、自治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四条园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辐射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并对全区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
完善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对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六条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相关科技计划与自治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高效服务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的领导下,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计划、财政、外贸、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设立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在农业科技园区设立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库,办理国库业务。
园区内财政收支纳入昌吉州财政预算统计口径。
凡在园区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入园区国库。
第九条园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引导资金。
第十条园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助园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由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园区的林业建设,加强园区林业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
第十五条园区核心区的规划建设纳入昌吉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在园区内兴办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园区管委会依法审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依法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新科高字〔2001〕016号文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新科高字〔2001〕015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园区管委会鼓励创办创业服务中心、风险投资机构等中介组织,作为促进园区发展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委员会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昌州党办〔2004〕71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17号)精神,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现对园区党工委、园区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修订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
农业科技园区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作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科技创新、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实现优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产品加工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发挥园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与技术辐射功能、现代化农业科技产业的孵化功能和新型农业科技人才的培训功能,提升昌吉州农业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二、管理体制
(一)中共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党工委)、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分别为昌吉州党委和昌吉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县级建制。
(二)园区管委会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区、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三、主要职责
园区党工委负责园区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园区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实施,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地方相关政策,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财政、外贸、规划、建设等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权限。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州人民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农业科技园区的相关政策,制订园区总体规划和园区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一级财政和一级金库,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园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园区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资金;
园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助园区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支出。
(三)负责园区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等工作,依法审批在园区内兴办的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审核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
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依照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办理园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手续,核发相关证书;
依法办理园区内房地产交易的审批、登记手续:
在园区内具体行使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权限。
(五)负责并协助进入园区的企业单位办理入园审批手续,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组织、协调,维护园区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进行全方位的服务。
(六)负责对园区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指导;
负责园区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和学术交流,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
(七)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综合设置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文秘、档案、人事、社保、宣传、信息、接待、会务、车辆、财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党工委的党务、纪检等工作;
负责园区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园区信访、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性工作。
(二)财政局
负责园区财政税收、财政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工作。
建立一级财政,独立编制、执行、上报园区年度财政预、决算;
负责管理监督园区各项财政资金及各项预算收入的征缴;
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管理和指导园区会计工作,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三)产业发展局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中、短期计划;
负责项目审批、申报和跟踪落实;
负责园区外经、外贸、统计工作;
负责入园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上报工作;
负责园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园区技术依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招商局
负责园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负责组织、参与各类经济技术贸易交易会、洽谈会、博览会;
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五)规划建设环保局
负责编制园区规划和“一书两证”的核发工作;
负责管理和指导园区的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投标;
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及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
负责园区房屋征迁安置、公私房屋权属登记、产籍管理、交易及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并核发有关证书的工作;
负责园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与审核评价及污染防治设计审批;
负责园区规划执法监察、建设执法监察、环境监理执法工作;
负责组织园区内规划、建设、环保等各项非税收入。
(六)高新农业发展局
负责示范区农业科技实验、示范、推广等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