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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1、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

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

2、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

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3、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器具:

声级计。

检验方法:

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

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

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

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

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

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

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

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

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

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

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

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5、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

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方法:

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6、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

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回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检验方法:

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7、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电梯。

 7.1火灾应急广播

 7.1.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技术要求:

  a)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检验器具:

50m卷尺,数字声级计。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任一部位至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查看并记录单个扬声器的功率。

用声级计在扬声器范围内最远点,先测背景噪声声压级,再测火灾应急广播时的声压级,两者之差即为试验结果。

  7.1.2强行切换功能

  技术要求:

发生火灾,当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人为地模拟火警状态,观察是否可将正在进行的一般广播强行切换为火灾应急广播。

 7.1.3选层广播功能

  技术要求:

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任选三位相邻的楼层或区域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7.2消防通讯

 7.2.1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的通话

  技术要求:

对讲电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楚。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7.2.2消防控制室电话插孔试验

  技术要求:

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对讲电话插孔,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检验方法:

在设置对讲电话插孔的场所,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

 7.2.3消防控制室与“119”台通话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向当地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或无线报警子站。

  检验方法:

进行通话试验。

 7.3火灾警报装置

 7.3.1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安装应牢固、平稳、无倾斜。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7.3.2音响

  技术要求: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区,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检验器具:

声级计。

  检验方法:

实测音响减除背景噪声差应大于15dB。

 7.3.3功能

  技术要求:

当发生火灾时,应能报警。

  检验方法:

人为设置一个火警讯号,检查是否报警。

 7.4消防电梯

 7.4.1性能要求

  技术要求: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b)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c)消防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e)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f)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其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g)消防电梯轿厢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h)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应在首层设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i)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

秒表。

  检验方法:

采用秒表实测运行时间;目测、检查电梯有关性能。

 7.4.2人工操作

  技术要求:

电梯可进行现场和远程人工操作,其功能应正常。

  检验方法:

实施对电梯的人工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查看电梯运行状况,应能迫降到首层。

  7.4.3联动功能

  技术要求:

当发生火灾时,电梯应自动迫降至首层,消防电梯处于使用状态。

  检验方法:

火灾确认后,检查电梯是否能降至首层。

  7.4.4信号反馈功能

  技术要求:

当实施对电梯的控制及联动功能时,火灾控制器应接收其反馈信号。

  检验方法:

目测。

 8、消防控制柜

 8.1消防控制柜铭牌

  技术要求:

  a)提供消防控制柜型号、规格及合格证,其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控制柜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方法:

目测。

 8.2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盘前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c)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检验器具:

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其安装尺寸。

  8.3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控制盘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8.4控制柜内布线

  技术要求:

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导线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标志,且布线整齐、清晰、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8.5外接线标志

  技术要求:

控制盘外部接线应整齐,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

8.6外接导线保护

  技术要求:

应采用镀锌管保护,当外接导线采用金属软管时,长度应小于2m。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软管的长度。

  8.7盘面信号显示

  技术要求:

控制盘面应能显示消防设备动作和部位的信号指示。

  检验方法:

任意启动两种消防设备,观察控制盘信号显示情况。

  8.8电源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柜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且应有备用电源。

 检验方法:

目测。

8.9保护接地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柜应有保护接地。

 检验方法:

目测。

 8.10功能

  技术要求:

  a)对联动对象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b)对非自动控制设备应有手动控制功能。

  c)火灾发生时,能联动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

  检验方法:

用自动、手动两种方式对系统进行启、停功能试验,观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拟火灾,观察其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9、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b)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d)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e)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f)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

  g)消防控制室应设应急照明装置,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h)消防控制室的温、湿度应满足所放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检验器具:

温湿度计、照度计。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室内温度、湿度及照度。

  10、水灭火系统

  10.1消防给水

  10.1.1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器具:

皮尺。

  检验方法:

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及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0.1.2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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