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方体系建立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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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外地控股公司参照供方体系第二~七节程序和要求,建立相应供方信息库和进行供方评价,报集团公司营运总部备案。
第五条对集团公司建立供方体系,集团公司所有项目、项目公司五大类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运作中须在一般供方、优质供方及战略性合作企业信息库中选择供方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对于项目公司五大类以外且50万元以下项目的供方选择,非项目类控股公司所有项目的供方选择,若需要与集团公司供方体系之外的企业合作,必须将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将其纳入供方体系中的一般合格供方后才可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报集团营运总部备案。
第二节成为合格供方条件
第七条推荐供方条件
1、具有行业三级以上资质;
2、具备一定设计能力,能为项目专业设计提供技术支持;
3、财务资信等级B级以上;
4、有良好业绩,在近年中有一定产值规模和获奖项目;
5、拥有一定数量管理队伍和作业人员;
6、在工程保修或售后服务方面,具有可靠保证体系和良好信誉。
第八条有被公司供方评审为不合格供方经历、与公司有法律纠纷的供方不能成为公司的供方。
第三节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下属控股公司是供方推荐责任部门,集团所有下属控股公司均可向营运总部推荐供方。
第十条供方选择范围责任部门包括项目公司、营销公司、物业公司、安邦公司、财务总部、技术总部、营运总部等三大营运平台相关部门和公司。
第十一条成为供方选择程序:
推荐—考察—初评—审核—审批,责任部门推荐,营运总部组织相关部门考察和初评,分管副总裁审批后营运总部负责汇总。
第十二条成为战略性合作企业选择程序:
推荐—考察—初评—审核—审批,责任部门推荐,营运总部组织相关部门考察和初评,报总裁室审批,由营运总部负责汇总。
第十三条通过招投标,成为合作供方选择程序:
选择投标供方推荐—投标—询标—评标—审核—审批选择。
由营运总部在合格供方中选择3家以上供方进行招投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询标议标,填报供方评标汇总表,报总裁室审批选择。
第四节供方分类和推荐
第十四条建安工程总承包类,对此类供方资质、资信、业绩、综合能力等要求较高,须重视项目经理能力和业绩、项目班子构成。
第十五条桩基工程类。
第十六条景观工程类。
第十七条装饰工程类。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类。
第十九条主要设备材料及分包类。
1、电梯供方;
2、门窗供方;
3、饰面材料供方;
4、消防供方;
5、强弱电供方;
6、暖通空调供方;
7、其他设备材料供方。
第二十条设计勘察服务类。
技术总部应根据建筑规划设计、扩初施工图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勘察设计审图等五大类供方建立合格供方、优质供方和战略性合作供方名录。
第二十一条审计审价咨询类。
第二十二条广告代理服务类。
第二十三条金融类。
第二十四条每个供方类中,分一般合格供方、优质合格供方、战略性合作企业三个层次。
第二十五条责任部门和所有部门(公司)均可根据公司招标信息要求,向营运总部提交供方资格调查表提出推荐意见。
供方除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业绩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上年度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节供方考察和评定
第二十六条对集团公司各控股公司(部门)推荐的工程供方,由营运总部组织责任公司(部门)、技术总部、财务总部等进行考察。
第二十七条对工程供方考察按供方总部管理(包括财务资信)、在建工程、已完工程、提供样品、新产品研发能力、设备和生产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
对总包和分包供方重点考察该项目经理负责完成项目,各部门应按供方考察汇总表认真填写,营运总部初评合格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核,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成为公司一般合格供方,由营运总部汇总在一般合格供方名册中。
外地项目公司供方由项目公司评审合格,报集团营运总部审核后汇总在一般合格供方名册中。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勘察服务类、审计审价咨询类、广告代理服务类、金融类供方由责任公司(部门)按供方总部、业绩、胜任公司项目完成能力等几方面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送营运总部审核,审核合格供方成为公司一般合格供方,由营运总部汇总于一般合格供方名册中。
第二十九条在一般合格供方名册中,由营运总部选择评定良好供方向总裁室申报批准成为优质合格供方,分类汇总于优质合格供方名册。
第三十条战略性合作企业由集团公司总裁或总裁指定人员组织评审,报总裁室审核批准,一般情况下战略性合作企业每个行业不超过二个,由营运总部分类汇总于战略性合作企业名册中。
第六节供方选择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招标供方选择,由营运总部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在一般供方名册、优质供方名册及战略性合作企业供方名册中选择3~5家供方报分管副总裁批准后进行招标;
项目公司招标供方选择,由项目公司合约部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在一般供方名册、优质供方名册及战略性合作企业供方名册中选择3~5家供方报集团合约部审核,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副总裁批准后进行招标,战略性合作企业和优质供方一般情况下须优先选择其参加招投标。
对非上海地区的项目供方,经项目公司初审,集团营运总部认定即可追加到集团一般供方名册中。
在当地项目招投标时,项目公司可以在一般供方名册中选择合作单位,但如果集团的战略性合作企业和优质供方中有提出愿意参加招投标的,则战略性合作企业和优质供方单位仍具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由营运总部组织责任公司(部门)、技术总部等进行招标答疑、询标、评标,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供方评标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供方评标汇总表经责任公司(部门)、技术总部等流转会签后,报总裁或分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四条对不需招标项目的供方和无法招标的供方,由责任部门(公司)组织比价或评价(如需与集团供方体系之外的企业合作,必须将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等将其纳入供方体系后方可进行),交营运总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分管副总裁或总裁批准的供方,为该项目选择的合作供方。
第三十六条选择合作供方原则一般是先战略性合作企业,后优质供方,再一般供方。
第三十七条控股公司自行进行招投标的供方选择,由其责任部门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在集团公司的供方体系中选择3~5家供方报控股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入招标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供方评标汇总表,送集团营运总部会签,控股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集团营运总部备案。
第七节供方评价(评审)
第三十八条每个项目在供方选择后由营运总部或责任公司(部门)根据第二十章第三节“合同管理”的规定,组织合同签定。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责任公司(部门)负责合同履行和动态跟踪,营运总部负责合同履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在每年年终或每个合同履行结束后,由营运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作供方从质量工期、技术水平、管理能力、配合服务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供方评价(评审),填写供方评审表。
报总裁室审批后决定该供方为:
a、删除其供方资格;
b、保留其一般供方或优质供方资格;
c、经评价、审批后一般供方升级成为集团公司优质供方或战略性合作企业;
d、经评价、审批后合格供方升格为战略性合作企业。
营运总部在集团公司合格供方名册中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对战略性合作企业,每年年底总裁或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门从合同履行情况(质量工期、技术水平、管理能力、配合服务)到财务状况、技术支持、研发能力等进行评价(评审),填写战略性合作企业评审表。
总裁审批后决定该供方为:
a、删除其战略性合作企业资格;
b、保留其战略性合作企业资格;
c、降级其为一般供方或优质供方。
营运总部在集团公司战略性合作企业名册中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对设计勘察服务类、审计审价咨询类、广告代理服务类、金融类供方由责任公司(部门)按供方特点组织对合作供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评价),责任公司(部门)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营运总部调整、汇总,对战略性合作企业报总裁室批准。
技术总部负责对所有设计供方在每年的12月底进行考评,并拟于次年的1月份会同营运总部与其中的战略性合作供方签订战略性合作供方合作协议书,此协议书应与供方约定在其参与设计的项目中配合其他公司设计审图的义务,并附当年设计收费标准及其他基本商务条件备忘录。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供方接待日,原则上为每周四下午,由集团总裁或分管副总裁对战略性合作企业和主要供方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节供方维护
第四十四条对于供方企业信息库中的供方,集团营运总部要加强相关的供方维护工作(外地项目公司的供方维护由项目公司营运总部负责),以使这些企业成为集团长期稳定的合作供方,合作双方应对各类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实现资源的最大、最优化利用。
第四十五条集团营运总部要经常性的保持与集团供方(尤其是战略性合作供方和优质供方)的联系,主动浏览供方企业的网站,及时了解、更新供方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定期(每三个月或半年)收集整理供方企业最新的企业介绍或产品目录,获取供方企业及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样品)及质量文明安全管理等最新动态信息。
第四十七条在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与供方进行技术资源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供方的技术创新能力。
取得供方在质量通病防治、节点细部做法、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性支持,以及针对公司产品特点和要求的免费方案、大样图设计,细化(节点)专业设计、提供样品等配合服务。
第四十八条供方企业参加完公司的招投标后,如未能中标的,要及时发函(未中标通知书)告知对方,对其参与公司的招投标表示感谢,及时退还供方的投标保证金,使其对参与公司的招标或报价工作保持一定的热情。
第四十九条邀请战略性合作企业和主要供方参加集团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公司年会),优先告知公司的项目开发情况及项目工程相关信息资料,建立诚信合作机制。
定期向主要的供方发放集团的相关资料(如《中邦视觉》杂志等),以增进供方对中邦的了解。
第五十条提倡供方企业进行合理、公平的竞争,供方应根据项目状况和公司自身实力等各种因素,推出具有竞争优势的报价,使合作双方均获市场利润。
如供方有恶意竞争行为,导致合作中不能承担价格风险而影响产品质量的,或采用不合理的竞争手段影响其他供方正常利益的,需清除出公司的供方体系,以维护供方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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