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6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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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66Word格式.docx

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答案:

(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

D解放牌大卡车;

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

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8分)

(2)书证有:

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

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

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7分)

(3)直接证据有:

A妇女张某的证言;

B司机刘某的陈述;

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D法医的鉴定结论。

(10分)

(4)辩护证据有:

A地上刹车的痕迹;

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

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

D司机刘某的陈述;

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2.(25分)原告郝大海,系河南省某村村民,1985年在被告河南省某县工商分行所属金融服务所活期存款9000元.1989年4月3日上午,郝大海持存折到金融服务所取款3000元,尚余6000元.当日下午,郝大海发现存折丢失,因家距金融服务所较远,立即用电话向金融服务所声明挂失.金融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某某接挂失电话后,经查,原告帐户办的存款分文未动.郝大海在电话中对王某某说:

“看着点,别叫人冒支.”王某某答应可以.并告诉郝大海第二天到金融服务所来.之后,王某某没有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为郝大海办理挂失手续,也未向所内其他人员交代此事.第二天下午,郝大海到金融服务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得知存折内的6000元存款已被他人冒领.郝大海要求被告赔偿被他人冒领的存款,被告拒付。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工商银行承认原告所诉事实,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运用自认规则,认定事实存在,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说明何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效力如何?

本案如何运用自认认定案件事实?

(1)所谓自认,在民事诉讼中是指对事实的承认,即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己韵事实,在有关诉讼文书上或言辞辩论中,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做出不予争执的表示。

自认可以分为诉讼内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5分)

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白认的后果和除外情况,对拟制自认,代理人的自认和自认不可撤销原则均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小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刘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刘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自认规则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和主张免除举证责任.(10分)

(2)就本案而言,原告诉称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在接到原告的挂失申请电话以后答应为其办理挂失手续而设有办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存款被冒领的后果.对于原告的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予以承认但辩称原告是个体户,个体户存款不属储蓄范围,不适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有关存款函电挂失的规定,因此,主张不负赔偿责任.被告承认对方陈述的行为,就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根据自认法则,原告就无需对其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被告的自认导致了原告的免证.又由于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所以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了结此案.(10分)

3、(25分)原告许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场,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

许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路寻找。

期间,邻居赵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捡到了提包。

邻居杨某也看见王某的儿子捡到一红色女式提包。

原告多次找王某讨要丢失的提包。

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对话偷偷录了音。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

并有证人赵某出庭作证:

“我是王某的西邻居。

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的儿子喊:

“爸爸,我捡到一兜钱”,这时我爬到墙头看见王某的儿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

”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的证言:

“5月1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家附近,看见一个小孩喊:

“爸爸,我捡到一兜钱”。

说着,跑进王某的院子里。

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

”王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录音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它是以录音带所记录存储的声音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法,本案最终判定原告胜诉并不取决于录音资料中被告对见到提包一事的陈述,而是因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两个证人证言的认可,本案中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是讨论的问题。

(5分)

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可能有证据效力,为法院所采信,由于视听资料的特殊性,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是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明确了录音资料的可采性标准,只要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资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为证据采信。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符合《批复》中的规定,也就不能采信。

然而,《批复》中的这一规定,过分限制了录音资料的使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解决社会上的各种纠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对《批复》作了修订,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批复》放宽了录音资料的适用条件,只要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于录音资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

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

哪些是传来证据?

哪些是言词证据?

哪些是实物证据?

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

哪些是反证?

答案.(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2分)传来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2分)言词证据有:

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2分)实物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

(2分)直接证据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2分)间接证据有:

张丁的证言;

(2分)本证有:

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2分)反证:

无。

(1分)

5.(25分)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

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25分)

(1)凡是能够证明巧巳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资料。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又称为第二手资料。

根据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学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15分)

(2)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

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

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6.(15分)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

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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