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星火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奉贤区星火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奉贤区星火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体现按教职工的工作强度、责任和数量。
我校根据《奉贤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工作量(课时)津贴发放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工作量(课时)津贴按月发放。
(三)绩效奖励,由学校对教职工额外完成工作量给予超工作量(课时)补贴,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进行奖励。
绩效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两部分。
综合奖可占绩效奖励总量的80%,单项奖可占绩效奖励总量20%,学校根据《奉贤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奖励考核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具体考核分配办法(见附件二),绩效奖励按自然年度分学期考核发放。
基数标准根据学校总量情况确定。
五、教育局统筹安排倾斜的项目。
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核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内,区教育局会合理统筹安排向农村学校以及考核优秀学校等项目的倾斜额度,研究制定倾斜项目的具体发放办法。
(一)对南桥城区学校之外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专任教师实行工作津贴,按地区划分为二类。
具体发放办法和补贴标准根据《关于奉贤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专任教师实行工作津贴的意见》(奉教[2007]字第45号)文件精神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二)设立考核优秀学校奖励项目,考核优秀学校奖励分课程教学工作奖、和谐校园创建奖和校园安全稳定奖等若干考核奖,以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均衡、自主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三)对特级校长、特级教师、区“双名三优”骨干教师,经区教育局、学校考核合格施行奖励。
具体办法按照《奉贤区教育系统评选奖励“名校长、名教师、优秀骨干校长、优秀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奉府办[2008]43号)规定执行。
(四)校长(书记)的绩效工资,由区教育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岗位津贴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按月发放;
工作量(课时)津贴由区教育局根据校长(书记)的工作量以及任职学校的学段和规模等因素,指定发放标准,按月发放;
绩效奖励由区教育局根据期末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按年发放。
上述项目的分配额度包含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的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总量内,可单列安排。
六、上级部门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或实物,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工作量(课时)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行过渡办法,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适当提高“共享费”标准,发放办法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性质执行。
原学校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单位擅自违规发放。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因各种原因,未聘或缓签聘用合同的人,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学校待退休人员(报教育局备案),不享受工作量(课时)津贴,享受学校绩效奖励中综合奖励最低档。
(五)其他特殊情况人员的绩效工资确定办法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09]3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我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代办费(书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通过区级财政集中支付平台划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八、其他
(一)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发放各类津贴补贴,按时清算。
(二)本办法由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九、附件:
附件一
关于奉贤区星火学校教职工工作量(课时)津贴实施办法
附件二
关于奉贤区星火学校教职工绩效奖励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三
关于奉贤区星火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学校
二00九年十一月
相关政策补充说明
1、根据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原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班主任津贴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额度。
原本市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津贴补贴项目(含国家出台的项目、标准,本区提高标准的部分),包括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地方生活津贴、八类地区工资补贴、体育教师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教育工作者津贴、物价补贴、伙食补贴、回族等少数民族物价补贴和伙食补贴、郊县工作津贴、海岛工作津贴、婴儿牛奶补贴、中夜班津贴、住房提租补贴、夏令补贴、增收节支奖、节编奖、书报费、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部分,校长职级制工资中的级等工资和能级工资,以及各区县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予以取消,其标准归并纳入绩效工资额度。
2、国家规定发放的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粮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者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省市补贴等项目和标准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总量。
3、特殊教育津贴严格按国家规定,即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15%发放。
原本市规定的地方职务(岗位)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生活津贴不再列入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
4、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所聘岗位(职务)和工作年限的确定办法,按照2006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口径执行。
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9年1月1日。
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工作年限,且年度考核累计五年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从达到规定年限的当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5、在国家规定出台前,军队转业干部暂按其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6、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津贴标准。
7、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按其国家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8、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70%执行;
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9、教职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受其他行政纪律处分的,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受到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在处罚期内,停发岗位津贴;
停职审查的,在接受审查期间,暂缓发放岗位津贴,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如何发放。
10、教职工在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009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在本市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未出台前,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奉贤区星火学校教职工工作量(课时)津贴实施方案
根据奉贤区义务学校教职工工作量(课时)津贴发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保证绩效工资在我校科学合理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津贴发放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津贴额度
工作量(课时)津贴额度为本校绩效工资总额的30%。
三、津贴发放原则
(一)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强度、责任和工作数量,确定工作量(课时)津贴标准。
(二)根据学校实际,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相对均衡安排工作量(课时)。
四、津贴测算
工作量(课时)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的基本数+工作量(课时)津贴。
1、教师工作量(课时)
教师工作量(课时)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第40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各学段音乐、体育、美术每周课时数作为学校课时量测算参照值(初中16课时、小学18课时,九年一贯制17课时)。
初中、小学各类学科课时量换算关系,具体见表一。
表一:
各类学科课时量测算参照值及换算关系表
学
段
音、体、美
语、数、英、初中理、化
其他学科
课时量参照值
初
中
实际课时数
×
1.0
实际课时数×
1.4
1.1
16
小
一、二年级
1.2
18
三—五年级
九年一贯
---
--
17
2、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量
工作量折算:
学段课时量测算参照值×
系数
(1)、管理岗位总工作量值不得超过学段课时量测算标准的1.8倍;
(2)、兼课但以教学辅助及工勤工作为主的人员其总工作量值不得超过学段课时量测算参照值的1.2倍。
(3)、中层及以上行政人员兼职不兼得,其他基层管理岗位的兼职,可兼得低一级管理岗位工作量系数的二分之一,兼任第三个岗位的不兼得管理岗位津贴。
三类人员非课时部分工作量按比率折算成课时量,具体见表二。
表二、对管理岗位及教辅后勤等工作量的测算关系表
项目
工作量的折算(学段课时量测算参照17×
系数)
备注
行政
管理
岗位
校级副职
1.1-1.3
1.3
总工作量不得超过学段课时量测算标准的1.8倍
中层正职
中层副职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