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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复和社会适应理论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及其在特殊教育领域的应用,在特殊教育领域中形成了一种与医学密切相关的教育理论——康复和社会适应理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医疗事业中出现了康复(rehabilitation),战后进一步发展。

所谓康复就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使其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回归社会。

2.多元智能理论(TheTheoryofMultipleIntelligences)

这是哈佛大学著名发展心理学家霍华德·

加德纳(HowardGardner)提出的。

加德纳在研究脑部受创伤的病人时发现了他们在学习能力上的差异,从而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并在其所著的《心智的结构:

多元智能理论》(1983年)一书中对这种理论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加德纳反对传统的智能理论把人的智能仅仅局限于语言文字智能和数理逻辑智能两部分而将人的智能分成七种类型,即除了语言文字和数理逻辑智能外还包括空间智能、音乐智能、人际智能、内省智能和身体运动智能。

后来他又根据新的研究,将自然观察智能列为人的第八种智能。

二.建议:

1.健全有关法制,更新观念

残疾人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需要由有关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除了已有的特殊教育法规外,还应当在即将出台的《高等教育法》中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做出详细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为实施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依据与保障。

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人们对残疾人高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那些歧视、排斥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不良观念和错误做法,从而为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经验借鉴:

2007年8月11日法国《大学自由与责任法》规定,大学校长有责任保证所有残疾人接受教育并能够借助无障碍设施进入校内相关场所;

该法律还规定大学在进行残疾人设施改造前应征询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的意见。

高等教育与研究部支持各大学在加强残疾人接待机构建设方面的努力。

2.改进教育环境

残疾人进入院校学习,除了人们观念上的障碍以外,还受现有教育环境的制约,如难以向盲生提供各专业盲文版图书或有声读物,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缺乏规范的无障碍设施,缺少对残疾学生和接收学校的奖励措施等。

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承担向有特殊需要的学习者提供必要学习环境的义务,改进基础设施,提供必要的教学工具,调动残疾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积极性,对于有志于自学成才的残疾人,应提供更多的帮助,如改“成才”后的奖励为自学中的贷款,帮助残疾考生解决一部分学习用具、课本、资料和考试费用,并组织辅导班,提供特殊教材和专门考场等,以更好地帮助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

法国高等教育:

残疾学生的融合政策包括三方面内容:

在高等教育机构中不断发展接待残疾学生的能力、相关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在校学习期间提供帮扶。

2006年大学开学后,要求各高等教育机构设立残疾学生帮扶救助机制,以便残疾学生能够完成学业。

为此,各教育机构都应动员各自的资源和能力,建设教育支持措施和监护措施,调整教材和考试通过条件。

它们也可以与提供相关服务的协会组织签署服务协议,比如就帮助听力缺陷的学生加强交流或者将文件誊写或转换为布莱叶盲文签署服务协议。

高教部向由大学校长任命的这些接待机构的负责人提供他们在工作中所需的技术建议和信息。

高教部还鼓励各大学开展帮扶残疾大学生并为其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的工作。

为帮助各高等教育机构,高教部为下列活动提供资金:

根据学生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程度提供的个性化帮助措施;

采购辅助残疾人学习所必需的器材设备;

从2008年起,参与向永久性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资。

大学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均应保证每年数量都在增加的残疾学生直到博士毕业前的需求。

得益于新的“博士合同”机制,残疾学生可以边研究边学习,获得初步的职业经验,更好地为就业打好基础。

3.扩大教育救助覆盖面,降低残疾儿童的入学门槛

尽可能的加强残疾儿童与正常人的沟通,使他们认识自己,也使得世界认识他们。

要照顾到残疾人生活各方面的一种综合性和多学科性的思路;

采取个性化的措施;

帮助残疾儿童设计人生规划

法国初等教育

2005年2月11日法律明确规定残疾儿童有需求,可采取以下方式就学:

在普通班级就学,但是需要在校生活助理人员帮助或者需要特殊教育和居家护理服务单位(SESSAD)的帮助;

无法在普通全日制班级就学的残疾儿童可在经过改造的班级就学[就学融合班级(CLIS)-一级,融合教学单位(UPI)-二级];

由家长与相关机构共同决定让孩子接受特别教育[医学教育研究所(IME)、医学职业研究所(IMpro)、治疗、教育与教学研究所(ITEP)]:

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儿童可以在全日制特别教育学校接受教育,也可与普通学校教育交替进行。

4.推崇网络教育

网络应用于远程教育优势所在: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

网络教育便捷、灵活的“五个任何”,在学习模式上最直接体现了学习和主动学习的特点,充分体现了发展中的现代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基本要求。

可行性:

第一、有利于维护自尊心有利于于别人进行渐进式沟通。

残疾人由于行动不便或者容貌等等原因,从自身心理上还是对融入普通人的社会生活存在或多或少的恐惧心理,如何兼顾残疾人的自食其力的能力和其自尊心的感受之间做到权衡,网络职业教育无疑是一条好的方法。

第二、与时俱进。

毕竟,每个残疾人的残疾情况不尽相同,所具有的知识资本也不一样,因而对最需要的教育救助方向也会有所差异。

个性化教学网络教育中,运用计算机网络所特有的信息数据库管理技术和双向交互功能,一方面,系统对每个网络学员的个性资料、学习过程和阶段情况等可以实现完整的系统跟踪记录、贮存;

另一方面,教学和学习服务系统即可基于系统记录的个人资料,进行针对不同学员的个别式个性化学习建议、指导教学和应试辅导等。

网络教育为个性化教学提供了现实有效的实现途径和条件。

现实性:

私人电脑的购置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把残疾人往返交通费用及其他不便所导致的成本包括在内,私人电脑的费用支出明显还是较低的。

而且,对于残疾人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当然,并非是说对所有残疾人教授完全以一样的课程,可以采取集体电脑授课的方式;

无论是从师资费用的支出还是残疾人的自我支出,都是可以接受的。

规模经济的效益在培训中同样得以体现,而且可以便于残疾人交流心得体会。

华南师范大学与广东省残联、广东狮子会联合推出“华南师范大学学习无障碍行动计划”,首批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网络大学教育服务。

另外,凡残疾人今后就读该校网络大校,一律半价。

华师大网络教育学院院长许晓艺介绍,“学习无障碍行动计划”将以免费学习、赞助学习和学费半价优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华师大网络教育学院全免100名残疾人学生,其余残疾人学生实行半价优惠;

广东狮子会在半价学费(60元/每学分)的基础上资助500名残疾人学生,每名学生资助2000元;

除此之外,凡入读华师大网络教育学院的残疾学生,可按粤残联【2009】120号文件的精神,在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残联的程序标准申报学费补助。

残疾人就业政策

基本情况: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作了明确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指导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保护性手段,通过集中就业、分散就业和个体就业三种渠道,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

1.理论依据

政策评估理论和木桶原理

1.政策评估理论:

陈振明(2004)对政策评估所下定义是:

“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及机制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制定新政策的依据。

2.木桶原理:

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

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

这块短板就成了这个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称“短板效应”)。

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换掉短板或将短板加长才成。

人们把这一规律总结为“木桶原理”,或“木桶定律”,又称“短板理论”。

2.经验借鉴:

国际上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几种做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法规管制型政策、平衡型政策和替代型政策。

规管制型政策(Regulations)对雇主指定某种法律上的义务来直接影响他们的行为,这是通过要求雇主雇用残疾人来影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

按比例就业(quotas)是一种典型的法规管制型政策,如果企业不按照某种比例雇用残疾人,就会被要求缴款。

另外一种就是制定反歧视法,加拿大和美国的反歧视法规定,如果残疾人因为残疾而影响到雇用、解雇,或雇主拒绝提供工作的配套设施,残疾人可以向法庭提起控诉。

平衡型政策(Counterbalances)是专为劳动力市场的残疾人增加竞争力而设计的。

这种政策的假定是残疾人开始工作时缺乏生产力,或者他们需要更多的培训或工作启动成本。

替代型政策(Substitutions)暗含残疾人不能完全参与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假定,或者至少认为这是残疾人就业困难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多数欧盟国家的残疾人政策的焦点已经从收入保障转移到经济生活的融合上来。

虽然各个国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采用了不同的政策和途径,但目前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从补偿性政策转到了融合性政策。

这体现了发达国家已经能够更加全面地看待残疾人就业问题。

三.建议

1、完善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如,该法的名称就应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突出方法的立法宗旨。

实践中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应归纳到法律中去。

建议制定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使残疾人各项就业优惠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

应通过法律明确残联的定位,授予其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如对于收取保障金、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赋予残联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权。

为防止用人单位只安排轻度残疾人就业,可仿照欧洲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时按残疾程度计算点数(残疾系数),以此计算用工单位退税比例和收缴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对残疾人福利企业退税政策进行调整,要确保退税落实到残疾人头上,打击借福利企业之名退税而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

对提出减免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单位,其减免原因、审批单位、答复时间、减免金额、减缓期限应明确规定。

2、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政府引导。

一是要修改公务员法,制定分职务类别的体检标准,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的要求和拟用人员的情况予以突破性选择。

将公务员录用行为同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一道,纳入司法诉讼范围,确保残疾人就业权利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残疾人教育和有针对性的培训。

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基础)教育体系,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并兴办特殊教育高中;

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放宽体检标准,扩大高等院校对残疾人的招生数量,鼓励在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教专业(班)。

要加强对残疾人求职技巧的指导培训。

三是加强社会宣传,促进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

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关心、爱护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引导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培养良好的自我意识和健康的择业心理。

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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