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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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则及流程:
1、查阅“核报系统”的企业开户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尚未办理开户备案;
2、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将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
3、将企业的开户信息录入“核报系统”,为企业签发《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及《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并登记开户企业台账。
注意事项:
提示企业及时到海关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卡,从而保证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申领出口核销领单、办理付汇等外汇业务。
二、出口单位资料变更
出口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地址等发生改变,相应变更企业的基本资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发生变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在“核报系统”中修改企业需要变更的内容。
提示企业及时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的资料变更。
三、企业终止注销
出口企业因到达经营期限、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办理企业终止手续
1、终止报告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所领核销单必须核销完毕);
4、《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退还企业,其余资料留存归档,并在“核报系统”上查询,确认企业核销情况。
在报告上加意见(“经查,该企业所领核销单已全部核销完毕。
”或“经查,该企业没有领取核销单的记录。
”),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外汇局、企业各留存一份,并为企业签发《企业核销情况证明》一式两份。
为企业办理终止手续时,必须确认企业申领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经使用的全部办妥核销,未使用的核销单必须交回外汇局注销。
四、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进料抵扣的监管贸易合同,在办理出口核销业务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1、按要求填写《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一式两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或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中录入监管贸易合同的相关资料,同时在《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第一联及监管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退还企业,第二联及复印件编号后收存归档。
如果《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数据与海关登记手册的数据出现不符,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准。
五、核销单遗失(含未用、已用)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办理挂失手续。
1、遗失报告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
如何遗失、使用情况、保证公司承担责任、负责人签名);
2、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核销单未使用的不需要提供报关单,但企业必须事前进行网上挂失);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办人员查询该单的使用状态后(未用的为挂失、已报关出口的为已用),在报告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报告其中一联及有关复印件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已报关出口但遗失核销单,仍需要按出口值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补办出口报关单
企业遗失报关出口日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申请补办。
1、企业书面情况报告;
2、按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份。
审核原则和流程: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通过“核报系统”查询该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核销单的核销情况,确定为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上加意见(“该单未用于核销,同意补办。
”),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企业书面报告及外汇局留存联收存归档,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遗失报关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报关单,企业可以直接到海关申请补办,无需到外汇局申请。
七、出具进口报关单已核销证明
出口企业的进口报关单已经用于进料抵扣,但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进口报关单,根据与黄埔海关、东莞海关协商解决的办法,由企业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外汇局审核后出具已核销证明。
1、按要求填写《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进口报关单蓝单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4、相同(或大于)金额进口报关单正本作为抵押。
经办人员经查证该进口报关单单确实已核销,并已经收存归档的。
为企业在《黄埔海关电子数据报关单删除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上签注意见(经查,该单已办理抵料核销并按规定收存规定,现已办理有关手续,可删单重报。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表格复印件及报关单、核查清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只适用于海关监管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进口报关单。
八、遗失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企业已经办理核销的出口核销单退税联,因各种原因遗失,需要补办。
1、企业情况报告一份;
2、《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
3、报关单黄单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按要求填写《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一式两份,经办人员经查证该核销单确实已办理核销后,加具意见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第一联、报关单黄单原件、《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该核销单退税联必须未办理退税申报。
九、遗失《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补办
企业遗失用于申领空白核销单的《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申请补制。
1、书面遗失报告一份;
2、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
经办人员审核企业的情况后,收存企业遗失报告,通过核报系统查询企业的领单记录和交单核销情况,5个工作日内为企业补办《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并根据企业建档以来的《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表》及我局系统内的记录补填有关资料。
对企业核销员进行口头警告,要求核销员妥善保管《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避免再次丢失。
十、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企业遗失未用于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申请补制。
1、企业(或银行)书面申请报告;
2、入账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员审查上述资料无误后,在核报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使用状态,确为未使用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一式两份,提供银行留存联给企业到银行补打核销联,入账通知单原件退还企业,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审核资料时注意该收汇是否为福费廷业务。
十一、预收货款备案
企业出口业务中发生预收货款,需要办理预收货款备案,以便于以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1、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必须包括:
收汇情况、计划何时出口等);
2、贸易双方购销合同正本及复印件(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注明预付货款的条款);
3、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及复印件。
经办人员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无误后,在申请报告上签注:
“已办理预收货款备案手续。
”,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专用章”。
购销合同、收汇核销专用联正本退还企业,申请报告一联交企业核销时使用,其它资料收存归档。
注意认真审核购销核销的真实性。
十二、退运货物未(已)核销证明
企业出口货物因故需要退运,需要出具货物未
(已)核销证明。
1、书面情况报告;
2、退运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
3、需退货的核销单、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4、按要求填写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未)核销证明”一式三份。
经办人员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查询核销单的核销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如实签署意见,并提交科长审批。
科长签署意见后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并由经办人员留存企业情况报告、退运协议书复印件、核销单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已(未)核销证明”各一份,其它资料退还企业。
需要对外赔付的按赔付的规定操作。
十三、核查进(出)口报关情况联系单
企业提供的纸质核销单、报关单有关内容与电子口岸的记录不符,需要与海关联系,核查实际的进出口情况。
1、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2、核销单、出口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3、“电子口岸”系统中该核销单的电子底账打印件。
经办人员审查企业提供资料,并核实确认其纸质单证与“电子口岸”上的数据不符。
向海关寄发《核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情况联系单》,并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正本暂代企业留存,待海关回复后连同海关复函交还企业办理核销。
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复函复印件留存归档。
寄送海关的函件采用特快专递方式。
十四、中国电子口岸电子认证
企业向海关电子口岸中心申办IC卡后,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电子认证。
1、按要求填写表格;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
4、操作员IC卡。
经办人员根据企业(或代办公司)需要审核的项目,在“电子口岸”上进行电子认证,在表格上盖“已审核”章后退还企业(或代办公司)。
三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全额收汇)
企业对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网上交单五个工作日后,备齐已出口收汇的下列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单;
2、发票;
3、出口报关单;
4、银行结(收)汇核销专用联。
计算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档案信息登记(报告)表》。
取号轮候,到相应的窗口(详见排号指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要留余额的必须提供其复印件。
提出退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三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以收抵支)
3、报关单;
4、银行结(收)汇核销专用联;
5、进口报关单及企业核查IC卡;
6、出口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