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基础知识及相关法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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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的特殊性1建设周期长2建设工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3施工的流动性4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

建设项目的管理:

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

建设项目管理职能:

1计划职能2组织只能(包括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3协调职能4控制职能。

第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建设程序的概念:

有行政性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进行基本建设所必须遵循的阶段及其先后顺序。

三通一平:

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提条件,具体指水通,路通,电通和场地平整

第四、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向国家提出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性文件,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

1项目建议书作用是通过论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已经获利、获益的可能性,想国家推荐建设项目,供国家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2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与审批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

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1可行性研究的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建设项目设计、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建设项目实施等提供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视成立项目法人

三、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基本条件。

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四、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建设资金;

2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3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4完成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选择设计单位并落实初期主体工程施工详图设计;

7组织项目监理、设备采购、施工等招标。

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工。

五、建设实施阶段

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

主体工程具备开工条件,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的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了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监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六、生产准备

1、生产准备主要工作内容

2、组建生产运行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

3、招收和培训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技术准备;

5、生产物资准备;

6、正常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7、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七、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要点(水利部令第30号)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该验收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验收工作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法人验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主要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

1、分部工程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2、合同工程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法人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已经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

2政府验收

由有关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包括: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1)政府验收主持单位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在国家确定的主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除前面所述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或是省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

(2)专项验收

枢纽工程导(解)流、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3)阶段验收

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八项目后评价

1990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一般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

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过程评价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五、水利工程建设综合性法律、法规简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简介

1988年1月通过实施,与2002年8月29日经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水资源与水工程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实行取水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同意管理和监督工作。

(3)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4)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禁止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经过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村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5)水利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6)关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简介

1998年1月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

(1)防洪工作原则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抗洪管理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介

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1)环境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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