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检班培训教材040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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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审图机构提交《图纸审查申请表》及一套图纸,待《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中提及的意见全部清除后,再要求申请人至少提交三套无保留意见或无缺陷图纸。

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审图机构保留一套,其余退给申请人。

(2)分局受理时,分局船检业务负责人评审合格后,应安排初审人员、复审人员及审图协调人,向资料员移交经审核的申请资料,由资料员将申请资料交初审人员;

如申请评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将申请资料退回资料员。

由资料员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3)如图纸超出本机构审图业务范围,受理分局可将《图纸审查申请表》传真至省局审图中心,由船检业务负责人评审合格后指派审图机构,并通知受理分局将《图纸审查申请表》原件和送审的图纸资料邮寄或指定专人送经指派的审图机构,受理分局应记录申请资料的移转去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实施图纸审查的审图机构的地址、传真、电话。

(4)初审人员如发现送审图纸不齐全,应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并应在发现送审图纸不齐全5日内发出,一次性提出要求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5)初审人员在审图过程中应就疑问项目起草《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

《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中对每项审图分意见都应标准唯一的代码,并应清楚要求申请人处理的总体要求,总体要求分为:

需要答复、无需答复,但要求按审图意见整改、重新送审,申请人收到《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以便及时签发《审图意见书》。

(6)船检业务负责人对《审图意见书》审核,在《审图意见书》上进行签署并交主管领导签发,主管领导在存档的一份《审图意见书》封面上签名。

《审图意见书》签发分数应与送审图纸套数相对应。

1.1.2《船舶建造检验管理程序》

1、申请及受理:

资料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对、登记。

电话申请时,资料员代申请人填写《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相关内容,但应要求申请人在领取证书前在申请表上补签名。

受理申请时出具《船检业务申请受理回执》,在以后的检验过程中收存其它申请资料时,将资料名称填写《船检业务申请受理回执》的相关栏目中再次出具,接收一次,出具一次。

若检验申请评审不合格,不予受理,船检业务负责人将申请资料退回资料员。

由资料员通知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其理由,发出《不予以受理通知书》。

2、当分局受理建造检验申请时,如船舶超出本机构检验业务范围,受理分局可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传真至省局,由船检业务负责人评审合格后指派检验机构,并通知受理分局将《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原件和相关资料寄送给指派的检验机构,受理分局应记录申请资料的转移去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实施实船检验机构的地址、传真、电话。

3、分局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下属船检所(站)执行船舶建造检验。

4、开工前检查:

(1)验船师应到现场进行开工前检查,检查船厂生产企业等级和生产船舶类别、船台(坞)及其它生产设施、焊接工艺、施工焊工的基本情况等,按《开工前检查记录》逐项签字确认。

进行焊工抽查验证,对被抽查焊工焊接的焊缝,验船师主要作外观评定并填写《焊工抽查考试记录》。

对船厂编制的《船舶建造报验项目表》,应按《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要求和船舶建造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确保项目表包括各个重要建造节点阶段,使建造检验能覆盖建造全过程。

(2)验船师完成《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及《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开工前检查要求后,将有关检查记录交船检业务负责人。

船检业务负责人在《开工前检查记录》上签署结论、姓名、日期,交资料员制作《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并报分管领导签发。

《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的编号使用检验编号。

(3)资料员将《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发放给申请人,并将《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副本及《开工前检查记录》交检验协调人。

5、现场检验:

(1)根据《关于加强船舶建造现场检验管理的通知》(粤船检〔2008〕18号文)规定,在进行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的各检验项目必须派验船人员到现场检验。

现场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检验到位,确保实船与审批图纸的一致性,落实审图意见。

(2)《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是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验船人员在和船厂商定《船舶建造报验项目表》时,可在其基础上,根据船舶特点、船厂情况和本机构人员情况增加船厂报验项目,但不得少于《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内容。

(3)《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和《建造检验进度表》是检验记录,为单艘船舶的检验使用。

(4)在船厂报验时,必须提交《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并应要求船厂质检人员先检验合格,并有质检记录,否则验船部门可不派验船人员到现场检验。

(5)《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中的船厂质检情况和验船师检验记录应尽量详细,并有数据支持,不应把所有项目简单记录为“合格”。

在验船师记录检验情况时,如发现存在问题,仍应发出《检验意见通知书》给船厂。

6、过程检验:

(1)船舶建造检验过程应进行服务验证,服务验证包括下水前检验过程验证和完工时检验过程验证。

检验协调人在审查确定在相应的阶段检验项目已完成,向船检业务负责人提交验证申请,由船检业务负责人或船检业务负责人指定的验船师进行过程验证。

未经过程验证,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2)船舶建造检验进入下水前检验过程验证时,验证实施者应按《船舶建造检验验证表》(下水前检验过程验证)检查现场验船师已完成相应检验项目,并到船舶建造现场核对船舶主尺度、载重线标志。

下水前检验过程验证完成后,由验证实施者填写《船舶建造检验验证表》(下水前检验过程验证)。

(3)船舶建造检验进入发证前检验过程验证时,验证实施者应按《船舶建造检验验证表》(完工时检验过程验证)检查现场验船师相应检验项目记录,并到实船确定船舶主要机电、航行、消防、救生、信号、防油污、无线电等设备配置与图纸、船用产品证相一致,载重线标志位置无经擅自更改。

完工时检验过程验证完成后,由验证实施者填写《船舶建造检验验证表》(完工时检验过程验证)。

(4)对某一过程验证如因服务急需而未经验证放行时,现场验船师应报告并经船检业务负责人批准。

1.2建造检验申请

1、所有船舶在开工前,必须填写《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见附件)向我局进行申请,只有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船舶建造工作。

未获得批准严禁擅自开工。

2、厂方应持有经审批的图纸方可进行建造检验申请,不能提供经审批的图纸时,我局将拒绝进行受理建造检验申请。

3、在我局接受申请后,将对船厂进行开工前检查,此时厂方应自行编制《船舶建造报验项目表》并交执行开工前检查的验船师审查。

4、只有在开工前检查结束后,取得了我局签发的《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

1.3建造过程中的报验

1、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船厂应严格按照经验船师认可的《船舶建造报验项目表》的内容进行报验,没有完成检验,不行进入下一轮建造环节。

如倾斜试验报验或免做时,应填写《船舶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见附件)进行申请。

2、建造过程中的项目报验时,应填写《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见附件)。

3、《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中的各项目要在报验前要自行检验,并在确保各项试验政常后,填写《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记录表应认真如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否则验船师有权拒绝检验。

只有在所报验的项目自检合格后方可向我局报验。

1.4现场检验事项

1、船厂应为验船师登船检验提供安全防护等必有条件,并尽可能为验船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如因安全、试验条件等原因不合格,验船师有权拒绝检验。

2、在检验过程中,船厂质检部门应有专人陪同验船师,否则验船师不得擅自开展检验活动。

3、在建造过程中,如对原批准图纸作原则性修改或变更时,船厂应重新送审相应图纸。

在重新送审图纸审批之前,我局验船师将不执行相关船舶的建造检验。

1.5证书制作、发放

当现场船舶检验完成后(技术文件、资料合格),正常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可颁发船舶检验证书,但如相关的技术不能及时准确的提供,则发证日期从提供合格的技术资料之计起。

 

工作受理号:

           格式号:

QR-7.5-01-01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

申请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对以下船舶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验

船名

船籍港

船舶建造厂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设计总吨位

船舶经营人

主机总功率

图纸设计单位

船体材料

图号

航区

图纸批准号

建造类型

□新建□改建

申请人说明: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格式号:

QR-7.5-01-12

检验流程记录表

受理人

受理日期

检验机构

评审结论:

□接受申请

□按规定,转交省局

□不接受申请,原因:

评审人:

省局(必要时)

评审审核:

□接受申请

□不接受申请,原因:

审核人:

指派机构:

将指派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协调机构。

业务负责人:

工作指派:

将指派验船师进行检验,检验协调人。

检验人员

检验编号

说明:

审核人

审核日期

签发人

签发日期

计费人

金额

发票号码

船检技术资料归档人

归档日期

格式号:

QR-7.5-01-02

船检业务申请受理回执

编号

你(船/单位)于年月日提出关于的申请,现已当场接收申请材料。

如你在5个工作日内未被告知需补正材料则自收到你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本机构将在工作日内依法发出文件。

受理经办人:

咨询电话:

(印章)

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需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

本回执一式两份,一份船舶检验机构留存;

一份交申请人)

QR-7.5-01-04

不予以受理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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