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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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如何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至关重要。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诈骗罪相关判例867个,从中筛选出50个有效的无罪裁判,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现实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目录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虽存在诈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如自愿交付),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五、特殊类型的无罪判例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只是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  

(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  (三)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  正文  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很多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惯性思维,在阅卷及撰写辩护词等文书时,首先且侧重性的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行为,并从口供、客观行为及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却极易忽视从犯罪主体及客体方面进行辩护。

  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该项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辩点,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并审查,若能发现主体和客体的有效辩点,往往能更为有效的实现无罪辩护结果。

  无罪辩点: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

任某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

地方政府与企业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得、使用、分配的主体均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华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了虚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更改生产设备型号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点问题:

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

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罪故意,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

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

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

  从2008年6月至11月,法某先后归还租车款7万余元。

其中包括在向宰琦书写10万元借条后,法某仍归还了19000元,直至2008年12月15日,将租赁的车辆全部返还。

从上述一系列的行为,说明法某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诚意,根本不能反映法某拒不归还租费及将车辆予以非法处置等诈骗故意。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

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理由:

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

黄钰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1刑终00113号  裁判理由:

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绝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依法判处黄钰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案例一:

马卫兵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豫0326刑初218号  裁判理由:

因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一:

孔竹清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鄂28刑终133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

但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无罪判例二:

孔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2802刑初29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

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三:

叶志波被判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粤刑终631号  裁判理由:

认定叶志波向林某借款时虚构其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图非法占有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单也是一起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一:

曾维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  原审被告人曾维因赌博输钱后,虚构了借款理由,同时也隐瞒了借款用途,这是曾维为了能达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方法,该行为表现形式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但认定曾维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考量曾维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诈骗罪。

因本案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邓高林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理由:

上诉人邓某甲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甲已归还徐某丙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丙,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陈某某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潭中刑终字第193号  判决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下:

一、陈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

陈某某曾经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举办过才艺比赛活动;

二、某某公司曾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过协议,合作了14个月时间。

三、陈某某在湘乡举办的才艺比赛活动进行过海选,陈某某举办相关的才艺比赛活动也付出相应的成本。

从以上分析,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客观方面虽有夸大宣传的行为,但其开展才艺比赛活动这一基本事实并未虚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四:

程康明、薛东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理由:

该款项性质应属帮胡某办事情而收取的好处费,而非诈骗所得财物,故程康明对于胡某支付的20万元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证据可以证明。

第三,虽然程康明在介绍符某时可能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该夸大的介绍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故程康明及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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