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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动人员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

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旅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

五、短途差旅费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或到外地短途出差,当天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单位已实行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

当天不能往返,需要住宿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问题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例如,某甲出差,5日上午11时出发,当月24日晨7时返回,则此人出差的自然天数应为20天。

火车的茶座费用等应由个人自理,不能报销。

    【讲解】

  企业的差旅费报销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一般企业都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这个文件的规定比照来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一般大同小异,在具体报销标准上有一些差异,但是具体报销范围基本和上述文件差不多。

企业会计在处理差旅费时可以按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把握好合理性原则。

  目前税法对差旅费扣除无明确规定,但是一般都尊重企业自己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制度,也有些地方有扣除限额之类的规定,总之是五花八门。

 一、日常修理费(中小修理费)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

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

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

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

  (摘自《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331号)本文件已经失效,但是可以参考)

  二、大修理费(更新改造支出)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

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等。

上述支出均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三、大修理费的计提和摊销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讲解】

  修理费的问题主要是大修理费和更新改造支出的区别(很多场合,这两个词混用也是很常见的),实际上企业会计准则和已经作废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字[1986]331号)文件对此的描述是有价值的,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能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而一般的大修理只是恢复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而无法增加使用价值。

理论上进行区别是容易的,但是现实中如何判断是否增加了使用价值就需要会计人员根据技术人员提供的资料做职业判断了。

 

折旧费篇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二、计提折旧的计算时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

  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小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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