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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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人民代表

  第十三章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

  第十四章 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

  第十五章 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

  第十六章 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

  第十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

  第十八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政委员会

  第十九章 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章 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

  第二十一章 法院和仲裁机关

  第二十二章 检察机关

(1978年4月13日)

  在以弗·

伊·

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

  苏维埃政权保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自决,保证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立,为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联邦内的其他各族人民在苏维埃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内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里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力量和可能。

  由于苏维埃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已经形成。

这个社会实行真正的人民自由,劳动自由,已经创造出强大的生产力,人民的福利和文化不断增强,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下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这体现了苏维埃人民的国家团结,使得各国家、各民族可以共同建设共产主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

  ——基于科学共产主义理论,

  ——认识到它们是整个苏维埃人民的完整一部分。

  ——保持1918年俄罗斯联邦宪法、1925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和1937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按照苏联宪法(根本法)——苏联宪法确认了苏联社会制度和各种政策的根基,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以及社会主义全民国家的组织原则和目标,特制定公布本宪法。

第一部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社会制度和政治的基础

  

第一章 政治制度

第一条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意志和利益。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苏维埃是俄罗斯联邦的政治基础。

  所有其他国家组织都要受人民代表苏维埃监督,并向人民代表苏维埃负责。

第三条 

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有国家权力机关都由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它们对人民负责。

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的决定。

民主集中制把实行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及每一个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感结合起来。

第四条 

苏维埃国家及其一切组织根据社会主义法制进行活动,维护正常法律秩序,保护社会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一切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和公务人员都必须遵守苏联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苏联法律。

第五条 

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进行全民讨论,并付诸于全民公决。

第六条 

苏联共产党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是苏联政治制度、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核心。

苏共为人民而立,为人民服务。

  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决定苏联社会发展的总方向,规定苏联内外政策的路线,指导苏联人民伟大的创造性活动,引导苏联人民为共产主义的胜利而有计划地、有坚实科学根据地进行斗争。

  所有党的组织都在苏联宪法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七条 

工会、全苏列宁共产主义青年团、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能、可参加国家的、公共的事务管理,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的处理。

第八条 

劳动集权参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讨论解决,制定生产和社会发展计划,干部的培训和配置,参与讨论处理企业、机构管理问题、劳动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问题,以及为发展生产和社会文化设施、进行物质鼓励而利用有关资源问题。

  劳动集体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促进推广先进的工作方法,加强劳动纪律,用共产主义道德精神教育其成员,注意提高成员的政治觉悟,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 

苏维埃社会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方针是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强化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完善国家设施,提高社会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加强人民监督,巩固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扩大实行公开原则,经常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其形式是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

  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实现其法定职能而必须拥有的财产也是社会主义财产。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并为其巩固创造条件。

  任何人无权利用社会主义财产谋取私利或达到其他自私目的。

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制作为全体苏维埃人民的共同财产,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土地及其他矿藏、水流、森林为国家所独有。

工业、建筑业和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运输工具和邮电设施、银行,国家组织的商业、市政和其他企业的财产,城市基本房产以及其他为实现国家职能所必须拥有的财产,均属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及联合企业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以及其他为实现其章程规定的职能所必须拥有的财产。

  集体农庄占有的土地归该农庄无代价、无期限地使用。

  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其向国家所有制靠近。

  集体农庄和其他使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有效利用土地、爱护土地,提高其生产能力。

第十三条 

劳动收入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个人财产的基础。

日常生活用品、个人消费品、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财产、住宅和劳动储蓄都是个人所有制财产。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所有制财产及其继承权。

  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可以使用土地用于经营家庭副业(包括饲养牲畜和家禽),从事果园业、菜园业以及个人住房建设。

公民必须合理使用拨给他们的土地。

国家和集体农庄协助公民经营家庭副业。

  公民个人所有或使用的财产不得用来获取非劳动所得或损害社会利益。

第十四条 

苏维埃人民不被剥削的劳动是提高公共福利、增进整个民族和每一个公民福利的源泉。

  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对劳动和消费标准实行监督。

国家决定应征所得税的税率。

  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及共同成果决定人在社会中的地位。

国家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刺激,鼓励革新,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以促进劳动转化为每一个苏维埃人的生活第一需要。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的最高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国家通过劳动人民创造性的劳动和社会主义竞赛,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经济管理形式和方法的完善,保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证生产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蓬勃发展。

第十六条 

俄罗斯联邦经济是在整个苏联范围内由包括各个社会生产分配、交换环节组织的单一经济综合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经济的管理基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兼顾各地区、各部门的原则,把集中领导与企业、联合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独立与主动性的发挥结合起来。

同时积极利用经济核算、利润、生产成本和其他经济杠杆与鼓励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苏俄允许公民在手工业、农业,为居民生活服务的行业范围内从事个体劳动,以及从事完全以居民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其他形式的个体劳动。

第十八条 

为了当前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苏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并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及其矿藏、水资源、植物和动物,保持空气和水流的洁净,保障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环境的改善。

第三章 社会发展和文化

第十九条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牢不可破的联盟是俄罗斯联邦的社会基础。

  国家促进社会的社会同一性的加强,消除阶级差别、城乡之间以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促进苏联所有民族的全面发展和接近。

第二十条 

根据“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共产主义理想,国家致力于扩大现实的可能以使公民充分运用自己的创造力、才能和秉赋,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改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科学地组织劳动,逐渐在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生产过程全面机械化和自动化基础上减少并进而完全取消重体力劳动。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不断致力于执行把农业劳动变成一种工业劳动,扩大农村的国民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生活服务和公用事业机构网,把乡村改造成为设备良好的居民点的纲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始终坚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人民的劳动报酬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方针。

  建立社会消费基金以更充分地满足苏维埃人的需求。

国家在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的广泛参与下确保此项基金的增加和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发展并扩大医疗保健、社会保险、商业和公共饮食、生活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国家设施。

  国家鼓励合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为居民服务的活动。

国家促进群众性的体育文化运动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实行并完善统一的国民教育制度,保证公民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训练,目的是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促使其身心成长、培养他们从事劳动和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保证有计划地发展科学和培养科学干部,组织科学研究成果用于国民经济和其他生活领域。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增加和广泛利用精神财富来对苏维埃人进行品德和美学教育以及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

  俄罗斯联邦大力鼓励发展专业的和民间的艺术创作。

第四章 外交政策和社会

  主义祖国的国防

第二十八条 

俄罗斯联邦外交政策以苏联宪法规定的外交政策的目标、任务和原则为指导。

  在俄罗斯联邦,禁止战争宣传。

第二十九条 

根据苏联宪法,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全体人民都应关心的事业。

  为保卫社会主义成员,保护苏维埃人民的和平劳动以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建立苏联武装力量,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

  苏联武装力量对人民的职责是确保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经常保持战斗准备,随时保证反击任何侵略者。

第三十条 

俄罗斯联邦保证国家安全,保证有足够的防御能力,为苏联武装力量提供一切他们需要的物资装备。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务人员和公民个人有义务保证国家安全,增强国家防御能力,这种义务由苏联立法规定。

第二部分国家和个人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国籍、

  一切公民平等

第三十一条 

根据苏联宪法确立的单一联盟国籍,俄罗斯联邦每一个公民同时也是苏联公民。

  获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和程序由苏联国籍法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其他共和国的公民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等的权利。

  在国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受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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