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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98版‘总则’共2条,

修订稿‘总则’部分共6条。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听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发放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避免让患者承受安全、疗效和质量的风险。

第八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九条企业必须建立涵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质量控制(QC)的全面的质量保证(QA)系统,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并监控其有效性。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指为确保产品符合预定用途所需质量要求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总和。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的质量保证系统应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GMP的要求;

(二)明确规定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并实施GMP;

(三)明确管理职责;

(四)保证生产以及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控制以及其它中间控制得到实施;

(六)确保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确认,每批药品符合注册批准以及药品生产、控制和放行的其它法定要求后,产品方可发放销售;

(九)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放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十)制订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三节GMP

第十三条GMP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它是确保药品生产持续稳定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一系列活动。

GMP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明确规定所有的药品生产工艺,并能通过系统回顾历史情况证明所有的生产工艺能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质量标准和预定用途的药品;

(二)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已配备GMP必需的所有资源,包括:

1.具有适当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场所;

3.适当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使用清晰准确的文字,制订相关设施,的操作说明和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所有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

(七)药品生产、发放的所有记录妥善保存,查阅方便,可追溯每一批药品的全过程;

(八)尽可能降低药品发放的质量风险:

(九)具有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放销售的产品;

(十)审查上市药品的投诉,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

第四节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控制是GMP的一部分,涉及取样、质量标准、检验;

同时也涉及组织机构、文件以及物料或药品的放行程序,它确保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确保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物料方可投入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方可发放销售。

第十五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配备适当的设施、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有经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查和检验,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GMP的要求;

(三)由质量控制部门批准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抽样;

(四)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

(五)应有手工或记录仪完成的各种记录,表明所需的取样、检查、检验均己完成,各种偏差均经过调查并有完整的记录:

(六)成品的活性成分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所规定的定性、定量要求,达到规定的纯度标准,成品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己正确贴签:

(七)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

(八)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审核、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

(九)原辅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

(十)制订、验证和实施所有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容器上的标识正确无误,确保监测产品的稳定性,参与产品质量投诉的调查等。

所有这些活动都应按照批准的书面规程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节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对药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

第十七条应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最终与保护患者的目标相关联。

第十八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应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质量保证系统,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文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

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基本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均应独立于其它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均不得互相兼任。

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应负责审核所有与GMP有关的文件。

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

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

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

第二节关键人员

第二十三条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产品放行责任人。

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产品放行责任人可以兼任。

在大型企业中,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能可以委托给本部门其它有适当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确保企业按照GMP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不得干扰和妨碍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经验,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生产管理的实践培训。

如有三年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则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期限可以减少一年半。

(二)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确保药品按书面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

3.批准并确保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4.确保生产记录经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5.检查本部门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6.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7.协助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8.确保本部门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负责人

(一)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定性、定量分析以及与药品质量保证相关的检验和检查工作,并至少经过一年药品质量管理的实践培训。

(二)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般有下列职责:

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2.评价各种批记录;

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

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管理规程;

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

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

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

8.检查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0.确保完成自检;

11.批准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

12.确保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13.确保完成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

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第二十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质量职责:

(一)批准和修订书面操作规程和文件;

(二)批准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

(三)监控厂区卫生:

(四)确保关键设备和仪表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五)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

(六)确保企业所有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安排;

(七)批准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

(八)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九)保存记录;

(十)监控GMP执行状况;

(十—)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第二十八条产品放行责任人

(一)产品放行责任人的资质

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如:

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药理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的学历,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二)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至少接受所有相关专业基础学科(如:

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剂学、微生物学、生药学等)的理论和实践培训,并至少经过半年与药品放行有关的实践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产品放行责任人应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证明其已接受了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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