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团队工作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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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销部例会记录
13、营销部培训记录
14、宣传报道记载
15、影像资料粘贴
16、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7、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18、营销部例会管理办法
誓词
心系公司,服务大众;
诚实守信,敬业爱岗;
遵纪守法,团结互助;
勇闯市场,实现价值;
拼博进取,永不言败。
公司的战略目标是:
经过10—15年努力,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
公司的经营理念是: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
公司的企业精神是:
求实、诚信、拼搏、创新。
2011年度个人代理营销展业竞赛方案
保险营销员2011年度培训计划
时间
课时
培训内容
授课人
备注
营销团队概况
营销团队人数
性别
男
女
政治面貌
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
学历
大专文化
高中
高中以下
年龄
18-35岁
36-45岁
46岁以上
营销团队人员名册
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职级
身份证号码
资格证书号码
展业证书号码
代理合同编号
月度明星榜千元/人
月份
实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季度明星榜千元/人
季度
年度明星榜
千元/人
业务实绩
名次
营销员业绩记载
年度
目标
业务实绩单位:
千元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计
营销部例会范例
(本范例各个板块在执行时可以自行组合或调整)
一、准备进场
按业务部列队,团队主管在前,依次进入职场。
二、进场就坐
三、主持人走上主席台,致候
主持人:
各位保险同仁,大家好!
客户经理:
好(齐声)!
大家辛苦了!
实现价值(齐声)!
四、考勤
下面请考勤员考勤。
五、开场仪式
请起立。
唱《营销员之歌》。
领颂誓词。
健身时间。
六、公布本周业务进度
主持人公布本周各小组业务进度。
七、宣布每周一星
今天是×
×
年×
月×
日,我荣幸地向大家宣布:
获得“本周之星”的是:
。
让我们以热烈地掌声向他(们)表示衷心的祝贺。
八、新闻、要闻发布
下面由×
主持《耳听八方》,大家欢迎!
(本栏目主要是新闻或评论或信息发布)
九、开心一刻
主持《开心一刻》,大家欢迎!
(听音乐、讲笑话、健身或做游戏等)
十、展业技巧
主持《一招制敌》,大家欢迎!
(主要请客户经理介绍展业经验或营销技巧培训)
十一、业务规章
(主要学习新险种或业务新规定)
十二、相互交流
(给一定的时间,让大家自由交流)
十三、宣布有关决定
宣布×
决定
十四、解散
各小组分散活动,处理有关业务交接和领销手续。
营销团队例会记录
职场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到会人员名单:
缺席人员名单:
主要内容及议程:
例会评价:
营销部培训记录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备注:
展业竞赛、营销团队建设宣传报道记载
内容
稿件发往单位
营销团队活动影像资料粘贴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06-04-11
2006年第3号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四月六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