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平镇小学20152016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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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平镇小学2015—2016学年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风平镇小学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改革制度,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进一步提高我镇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效性和激励性,根据《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144号)、《德宏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09〕204号)以及《芒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小学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主旨,深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推进全镇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坚持科学合理,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风平镇小学所有在职教职工

四、机构组织

为确保我镇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对我镇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领导,特成立风平镇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陈应周风平镇中心校校长

副组长:

孟小老风平镇小学党总支书记

成员:

腾月团旺风平镇中心校副校长

李富林风平镇中心校工会主席

寸洁风平镇中心校总务主任

思志莲风平镇中心校财务人员

明兴武风平镇中心校办公室主任

杨菊芬风平镇中心校教务副主任

李汉洲风平镇中心校办公室成员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专职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学年末测评各项指标与镇指标持平,计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90%;超出镇平均指标的,按每1分15元增发;负5分及5分以内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85%;负5-10分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80%;负10-15分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75%,负15-20分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70%,负20分以上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60%,任教三科及其以上统测科目者,负3分(含负3分)以内视为达标,若总余额不够分配可对此比例进行调整;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特殊接班者:

1—2年级在原基础上提高3分(含3分),3—4年级提高2分(含2分),五六年级提高1分(含1分)为达标;教龄在25年以上的教师,负5分以内视为达标,负5分以上按5分以内给予照顾。

2.寄宿制学校,按以下类别计发:

寄宿生在300人以内(含300人)的,所有教师(含学校领导班子)每个月增发30元;寄宿生在300人以上(不含300人)的,所有教师(含学校领导班子)每个月增发40元。

3.所教学科有一科及格率为0者,其他指标达到镇各项指标按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数的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所教学科成绩在全镇前三名的,分科、分档次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一名:

300元、第二名:

200元、第三名:

100元)。

5.音、体、美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市级及其以上竞赛获奖的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一名:

300元、第二名:

200元、第三名:

100元,以最高奖为准)。

6.全镇学前班教师经镇中心校考评后推出前三名按以上第4条执行。

7.任教两科及其以上者,按所任教科目平均指标,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8.学前班教师、音乐、体育、美术专职教师,绩效考核为优秀者,计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数的90%,绩效考核称职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数的85%。

9.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当年评为镇级先进者(含先进党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分别增加100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获州、市先进者,增发200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0.系统内借调或顶岗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系统外借调或顶岗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

11、各功能室专职管理员,不任统测科目的,绩效考核称职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85%,绩效考核优秀的,计发本岗位奖励性工资的90%,不再参与其他分配。

工作出现失误,视情况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镇中心校办公室人员、村校长、教导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镇中心校总支书记、行政一、二级领导班子成员、村校长、总少辅员、教导主任、工会副主席、分完小校长(含校点校长)完成本职工作,经镇中心校考核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者,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水平比例上不突破1.3:

1(若成绩正5分及以上的,按1.2:

1计发;成绩正5分以内的,按1.15:

1计发;成绩持平的,按1.1:

1计发;成绩不达标者,按1:

1计发,不再参与教职工绩效分配);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遵照计发比例上浮5%;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村校长、教导主任外出顶岗一年及以上,其绩效按一般教师计发,由主持工作者按上述标准领取绩效工资。

2.村校长、教导主任所教学科出现及格率为0者,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并对其撤职及调离工作岗位。

3.各小学党支部书记、村副校长、寄宿制学校总务主任、宿舍管理员、教导主任、分完小教导主任、教研组长、“三室”(含音体美器材管理室)管理人员、支部委员、大队辅导员、工会委员、村财务人员、信息员、营养餐管理员完成各项指标,绩效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遵照合格及以上计发比例上浮5%后,同一人每多参与管理一项,则在5%的基础上累加1%计发,参与教职工绩效分配,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4.各学校领导班子在考核之前,也可选择参加教职工分配,不再享受管理人员的倾斜政策,二者只可选一。

各校领导班子须于4月30日以前将自己所选的考核类别报镇中心校考核组,逾期则视为无效。

5.村校长、完小校长、校点校长、村教导主任每周12节(含12节)以上,增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5%;教师周课时在22节(含22节)以上,增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

周课时按33节计算,不含早晚自习。

(三)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工勤人员完成好本职工作,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70%,绩效考核优秀的,增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数的20%,绩效考核称职的,增发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数的15%,不再参与其他分配。

工作出现失误,视情况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病假、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按照《德宏州人事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德人发〔2009〕54号)文件精神,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在六个月以上,工龄在10年以下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龄在11年以上至20年的,按执行标准80%计发;工龄在21年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90%计发。

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基础绩效工资按按执行比例标准的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奖励性绩效执行标准的70%计发;超过60天的按奖励性绩效执行标准的60%计发;超过90天的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一次旷工,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和疗养恢复期的绩效工资按上级相关规定发放。

六、相关说明

(一)中心校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考核评定等级,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一次性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兑现,且不再参与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

(二)学校总支书记、行政一、二级班子成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比例不得突破1.3:

1;不再参与教职工绩效分配。

(三)班主任教师的津贴按班级学生数以及《芒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的“小学阶段1.50元/生.月,寄宿制班级2.00元/生.月”的补助标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一次性兑现。

(四)绩效工资重点向一线教师、艰苦地区教师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当年在大香树小学、平河小学任教的教师,每月增发2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艰苦补贴。

上述两所学校的教师,如果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20天(不含正常节假日和法定假),则取消每月增发的艰苦补贴。

(五)我镇小学按照《芒市城乡发展规划》,分为山区、坝区和城区三个区域。

其中,山区指:

大香树小学、平河小学;坝区指:

弄坎小学、帕底小学、芒留小学、芒里小学、芒弄幼儿园;其他学校为城区。

(六)绩效工资发放的月数均按10个月计算。

(七)以上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可累加,学年末按累加总量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每学年结束后,由镇中心校进行绩效考核,按本方案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本方案所适用的时段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九、本方案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此前的相关方案和规定于同日废止。

风平镇中心校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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