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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通的优点与缺点

金融法上的信用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

它包括借贷和投资两种行为。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对金融服务的界定最具有代表性和前沿性,可以说是囊括了金融领域的所有服务。

二、金融危机与金融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早期的南海危机中产生了“反泡沫法”

1844年英国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条例》,起因之一是1825年银行危机

1907年美国金融大恐慌,美国向摩根求助,随后则出现了美国的中央银行立法

“大萧条”催生金融立法

1987年,华尔街股灾,市场表现出让人振奋的自我修复能力

1991年日本“泡沫”破碎,开始“失去的十年”;

美国花旗银行也遭遇危机

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

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美联储出面组织14家金融机构注资36.25亿美元购买了LTCM的90%股权,其余10%公司现有投资者所有。

应对危机未动用一美元公帑。

2007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

三、民间金融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合同是否有偿的问题。

《若干意见》中说,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有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利率问题。

公元6世纪时的优士丁尼皇帝,他直接对利率的上限作出规定,且规定对超出规定部分的利息,出借人不享有诉权;

禁止贴水;

禁止索取利息的利息。

高利贷:

民间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9世纪末日本《民法典》修订中的一个争论就是民法典是否应该惩戒最高利率?

《德国民法典》247条:

约定利率超过6%的时候,债务人有不可放弃的解除权。

贴水贷款的处理:

合同法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发现,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驴打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二)非法集资

1、以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标会、合会等);

4、以签定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如特许经营)

5、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

6、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庞氏骗局的基本特点:

用新加入者的资金为前期加入者支付红利。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就是用资本金分红。

(三)传销

传销包括两个合同,一个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协议(通常为畸高的价格),并由此获得销售该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可从自己的销售业绩中获得报酬;

二是传销组织对卖主(上线)每发展或介绍一个消费者(下线)予以报酬的协议。

国内立法: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其优点是:

(1)(无店铺销售和从仓库到消费者)传销可以节省行销和广告费用;

工业革命以来,流通环节(即各级中间商)所占人类财富的总额已经超过60%。

(2)平民创业——门槛低。

(3)传销可开发出许多喜欢向所认识的人买东西的忠实顾客。

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和流动性低,决定了国人最适合从事传销。

(4)传销公司可以利用业绩越多、佣金越高的方式来激励业务人员。

它的危害在于:

1、这种口口相传的营销办法是一种文化腐败。

2、传销成功的基础在于有源源不断的下线,但这是不可能的。

25的七次方是?

3、它带有黑社会或者邪教色彩。

传销的秘诀:

利用现场气氛。

如何判别直销与不正当传销?

退货保证、产品质量、产品种类、产品价格的合理性等、参与人的维持压力不得过大。

相关法规——《刑法》、《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宪法有关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内,行使监督管理金融事业,调节和控制一国或一区域内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职能的机构。

中央银行法乃至金融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克制政府越来越大的权力。

(一)自发产生型的中央银行

1694年4月,以伦敦商人为主组成了“英格兰银行董事公司”,通过购买及包销国债、开具银行券等方式为政府提供自己支持。

英格兰银行的出现及国债制度的确立是“光荣革命”在英国金融、财政领域里的一次延续,而“光荣革命”其实并不是一次革命或变革,而只是对传统的恢复,是英国从《大宪章》以来就有的“自由”价值观的延续。

逐渐丰富的职能:

1、集中银行券发行、统一货币流通。

直至1954年其发行的钞票才基本被确定为法偿货币(legaltender)。

2、建立全国票据清算中心。

3、保障金融安全,充当最后贷款人。

4、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管理和调节。

(二)人为创设型的中央银行

1、传统的政治倾向与宪法争议

托马斯•杰斐逊不支持在美国建立一个类似于英格兰银行的银行。

美国人民一向不信任强大而集中的实体,特别是那种有权力创造货币和信贷的机构。

“双清”背景下的美国天然地反对出现一家大型金融机构。

汉密尔顿则要说明,建立一个类似于英格兰银行的银行合乎宪法。

“麦克洛克对马里兰州”案件

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针对美国第二银行而制定一项法律,对其征收1.5万美元的年税。

美国第二银行的出纳员麦克洛克拒绝服从该法案,马里兰州遂在自己的法院起诉麦克洛克。

争论的焦点与数年前开国元勋们的分歧相同,那就是美国第二银行的成立是否合宪,国会是否有权成立银行?

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约翰•马歇尔认为,当州的主权与联邦的主权相冲突时,州的主权必须让位于联邦主权。

对于国会是否有权创立银行这一问题,他回答说,虽然美国宪法为政府所列举的权力没有“银行”之类的词,但为了实现国家利益,马歇尔选择对宪法进行了广义解释。

他认为,宪法规定政府拥有规定和征收税款、借款、管理贸易的权力,既然这样,如果银行是实现以上这些权力的“必要和适当”的手段,那么创设银行就是政府的一项默示的权力,联邦政府就有权建立合众国银行。

因此,美国第二银行是合宪的。

他强调,课税权是一种具有破坏性的权力,容忍州对联邦机构课税,无疑等于容忍州随意控制联邦的生存。

最终,法院判定,马里兰州议会对美国第二银行征税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2、历史与发展

1791年华盛顿总统签署了美国第一银行成立的特许状——1832年,杰克逊总统对第二银行行使否决权。

一个可能成为像英格兰银行一样的强有力的金融机构就这样夭折了——1907年美国发生了一次金融大恐慌,1913年美国国会建立了联邦储备系统(TheFederalReservesystem,)。

美联储的宗旨是“提供全国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富有弹性以及更加稳定的货币与金融系统。

”——“大萧条”中,FED的表现让人失望。

2002年,恰逢米尔顿•弗里德曼90岁诞辰的生日庆祝会。

当时还是美联储理事的伯南克,向弗里德曼发表祝词:

"

关于大萧条,你们是正确的。

我们非常抱歉,但是多亏了你们,我们不会再让它发生。

“美国的中央银行形成得很晚。

1913年建立的联邦储备体系只是在罗斯福新政(1933——1935年)中才逐渐取得较大的权力,并且一直到1951年与财政部的协议才赋予它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中央银行的种类

集中制又称总行分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元化的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体制。

复合制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级相互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组成一个复合体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地方一级的中央银行在本辖区内拥有较大的权力,与中央一级机构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跨国制是指几个国家共同组成一个货币联盟,由该联盟或联盟所属的中央银行对所有成员国共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组织体制。

欧洲中央银行成功地发行了欧元,但也存在一些疑虑,如:

最后贷款人职责如何处理;

成员国无法克服的离心倾向;

在不同文化背景、语言、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发行统一货币的前景;

缺乏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各国让渡货币发行主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准中央银行是指在一些尚未成立专门的中央银行机构的国家或地区,其中央银行的职能由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的中央银行体制。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职能与法律地位

一、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这一职能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一国之内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发行货币是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向社会提供流通和支付手段并以此对外负债的一种行为。

(二)银行的银行

所谓银行的银行主要是针对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有用性而言,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存贷款及结算的便利,并充当资金困难的商业银行最后可以求助的贷款人。

首先,中央银行主持全国银行间债权债务的清算事宜。

其次,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三)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被称为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联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1、经理国库。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2、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对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4、代表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会议。

5、负责保管国家的黄金储备和外汇储备。

6、代表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主要考察其与立法机关、中央政府以及财政部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高低同时标志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强弱,也表明了中央银行对外部压力的敏感程度。

以美国为例:

首先,美联储委员的14年任期相当长(主席比较短),这种类似于终身制的任期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委员们的独立性,保证了他们不必因为国会、总统以及公众的压力而扭曲自己的决策。

其次,美联储的资金来源不依赖于国会的拨款。

第三,美联储的行为透明度小,可以不受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自由法》的管制,美联储可以进行秘密讨论。

第四,美联储对于自己的工作有足够的独立决策权。

美联储与白宫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白宫遵循的一条行为底线是,“我们不会对美联储进行任何评价。

支持的理由:

首先,政府有通货膨胀偏好,而中央银行则应承担遏制这一偏好的社会职责。

其次,货币政策与币值是非常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以至不能交给政治集团去操纵,有道德荣誉感的技术专家更适合承担这一职责。

反对的理由:

第一,不能委托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去评判货币政策的说法是不民主的。

第二,强调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立法使得中央银行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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