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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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的科技管理部门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管理部门为开发区财政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并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服务企业、科技服务项目,以及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与专利。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包括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区级技术研发机构,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和认定按照国家、辽宁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区级技术研发机构的认定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区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科技服务企业、科技服务项目”的认定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按年度编制和发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科技产业发展(项目)指南》(以下简称《年度产业发展指南》),并根据《年度产业发展指南》制定年度科技计划。
第三条《规定》第三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科技产业发展(项目)指南》(以下简称《年度产业发展指南》)的作用是根据开发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每年年初由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后以管委会名义下发。
科技管理部门在《年度产业发展指南》发布后制定当年年度科技计划,科技计划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和执行。
第四条《规定》中的“重点支持产业”是指《年度产业发展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产业,不属于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四条开发区财政管理部门按年度安排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企业与科技服务项目、技术交易与专利项目的发展。
第二章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对符合开发区重点支持产业的国家、省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凡经相关部门批准,注册在开发区内独立运营并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发区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六条对国家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科技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科技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无偿资助。
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无偿资助。
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立项后,土地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开发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申报《规定》第六条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中心的研究项目符合开发区《年度产业发展指南》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
2、国家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应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科技部批准组建或认定,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应已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科技厅批准组建或认定;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组建或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已经辽宁省经济委员会批准组建或认定。
3、中心在开发区注册(包括工商、国地税)并在开发区经营。
4、国家、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投资总额应分别在3,000、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应分别在1,500、1,000万元以上,并且固定资产投资已投入比例达到70%以上。
5、申请土地专项资金补贴的应将土地出让金全部缴足。
国家、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确定。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形成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3、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通过;
4、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与申请单位签订《大连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5、财政管理部门办理拨付款项。
第七条开发区鼓励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区域性技术研发中心,对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按其投资规模参照第六条的办法在土地使用费、研发费用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六条《规定》第七条中的“投资规模”在15,000、10,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50%以上并且其已投入比例达到70%以上的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区域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发展资金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八条对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租用本机构所属单位以外的经营场所的,科技发展资金每年给予最高15万元的租金补贴,租金低于15万元的,按实际租金额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
第七条申报《规定》第八条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研发机构认定;
2、租赁的经营场所为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以外的单位所有。
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为技术研发机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日期。
1、申请人持区级以上(含区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认定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并填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
2、科技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科技管理部门将本年度技术研发机构租金补贴审核材料汇总转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技术研发机构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经营场所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80%以上且自有资金60%以上已经到位的,科技发展资金提供无偿资助;
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发展资金均提供贷款贴息。
2、应用软件类高新技术项目、农业新技术推广及农业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发展资金提供无偿资助。
《规定》中的贷款仅指金融机构的贷款。
《规定》中给予贷款贴息的贷款额为申报当年、前一年和后一年共三个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额,如果这三个年度的贷款利息总额低于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的贷款贴息额度,则以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为实际资助额;
高于科技计划项目下达的贷款贴息额度,则以计划下达的贷款贴息额为实际资助额。
办理科技计划项目贷款贴息时,除签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外,还应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支付的贷款利息凭证等资料。
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九条开发区鼓励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规模化、高新技术项目成果产业化、主导产业配套项目产业规模化。
对列入开发区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发展资金按预期实现的年销售收入作为产业化水平的测算依据,并按《年度产业发展指南》规定的不同产业领域的基准销售收入、销售收入递增额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
第九条申报《规定》第九条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规模化、高新技术项目成果产业化、主导产业配套项目产业规模化资助的,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为申报期,申报程序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资助金额按照预期实现的年销售收入作为产业化水平的测算依据,具体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已有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20-100万元的资助。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投产两年以上且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扩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规模,资助额度按新增加的销售收入计算。
新增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资助20万元,新增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元,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重点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100万元、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50万元。
(二)新建或在建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助。
新建或在建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为500万元的,资助1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元,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重点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50万元、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30万元。
(三)专门为开发区主导产业配套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助。
专门为开发区的石化产业、电子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等重点产业配套的新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资助10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元,资助额度增加10万元,重点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50万元、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30万元。
(四)应用软件类高新技术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重点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30万元、支持类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10万元。
(五)农业新技术推广及农业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开发区农业发展资金的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并给予相应支持。
具体资助额度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上述第
(二)款中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项目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和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的国家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2、经过科技成果鉴定且鉴定的时间在五年以内;
3、非本单位的产品和技术具有技术转让合同书。
第十条对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并在开发区内实现产业化且符合《年度产业发展指南》重点支持类规定的项目,列入科技计划后,由开发区在国家、省、市扶持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配套资金以土地优惠和贷款贴息为主。
第十条申报《规定》第十条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正式批复立项且国家和大连市资助资金已经到位。
2、企业在开发区工商、税务部门(国地税)注册登记且已获得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颁发的规划建设许可证。
3、项目申报前经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或备案。
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资助的,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为申报期,申报程序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但不组织专家评审。
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开发区配套的资金额度,配套方式主要是以地价优惠和贷款贴息为主,即:
先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协议出让办法》规定的标准地价计算出地价总额,如果地价总额大于开发区应配套的资金额,则以地价总额减去开发区应配套的资金额形成新的地价总额;
如果地价总额小于开发区应配套的资金额,则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