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贸易管制及监管条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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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口许可证
6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7自动进口许可证
8禁止出口商品
9禁止进口商品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出境货物通关单
D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毛坯钻石用)
F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G被动出口配额证
I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J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
O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P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Q进口药品通关单
S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T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W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X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Z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节目提取单
u进口许可证(指加工贸易、保税仓库进口)
x出口许可证(指加工贸易出口)
y出口许可证(指边境小额贸易出口)
二、监管证件名称代码简要说明
(一)代码“1”--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二)代码“2”--进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进口客运机动车辆和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用)。
(三)代码“3”--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
指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四)代码“6”--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其旧品禁止进口。
(五)代码“7”--自动进口许可证:
指进口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六)代码“8”--禁止出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出口。
(七)代码“9”--禁止进口商品:
指国务院授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所列商品。
商品编码后有此代码的商品禁止进口。
(八)代码“A”--入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九)代码“B”--出境货物通关单:
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十)代码“D”--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为履行我国国际义务,制止“冲突钻石”非法交易,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六部委联合发布2002年第132号公告,对毛坯钻石进口实施管理,毛坯钻石进出口时,授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十一)代码“F”--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进出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十二)代码“G”--被动出口配额证:
指向设限国家出口设限商品,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被动配额许可证。
(十三)代码“I”--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对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十四)代码“J”--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准许进出境证件。
(十五)代码“O”--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二○○一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六)代码“P”--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进口商品,由国家环保总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十七)代码“Q”--进口药品通关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国家药监局及其授权机构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十八)代码“S”--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商品,进出口时,农业部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十九)代码“T”--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允许进出境的外币和人民币现钞签发的许可证件。
(二十)代码“W”--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
对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二十一)代码“X”--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指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化学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放行通知单。
(二十二)代码“Z”--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节目提取单:
指国家实行进口管理的音像制品,由文化部签发的《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签发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三、部分监管证件对应的贸易管制政策
(一)禁止进出口商品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是指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进口的商品。
2、主管部门:
商务部
3、主要管理范围:
《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或禁止出口的商品。
4、通关要求:
列入国家公布禁止(停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进出口。
确需进出口列入国家公布禁止(停止)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海关凭国务院相关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监管证件代码:
8,9,6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对有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出口货物实行的管理。
3主要管理范围: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1,2,u;
4,x,y
(三)敏感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
1、敏感物项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对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
2、主管部门:
商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贸易性出口以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的敏感物项和技术,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均应按规定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并在向海关申报时主动出示,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
(四)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为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商务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监管证件代码为“7”。
(五)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1、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对进口机电产品实施的分类管理。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商务部机电司)
3、主要管理范围: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及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