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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法院、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下列情况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处理:

1、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和本年度内办理离退休(含退养)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作考核年限计算,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任职定级的当年作为考核年限计算。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本年度军转干部和调任、转任人员,参加现单位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挂职锻炼人员,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参加挂职单位考核,由原单位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挂职锻炼不到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考核内容。

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强化对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

把平时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满意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反馈意见、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方面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确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2、考核标准。

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考核等次标准,确定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对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认定,可参照《杭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见附件一)全面衡量确定。

对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3、优秀等次人数比例。

市级机关在2002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被评定为成绩显著或工作先进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比例按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5%、其他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2%确定。

各区、县(市)按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14%的比例确定。

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年度考核可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比先进等工作结合进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类量化考核。

考核程序为个人总结、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确定等次、反馈结果等。

国家公务员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照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发给年度考核奖,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

2、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等机会;

成绩显著的,可按照杭人[1998]440号、杭财行(1998)95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给予行政和物质奖励。

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职务时可按《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适当放宽任职资历条件;

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按规定提前晋升一级工资。

今后各系统先进、劳模评选,一般应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推选。

3、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减半发放年度考核奖,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正常晋升级别和工资暂按称职等次规定办理。

4、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年度考核奖,并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在三个月内办理降低职务及工资手续。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予以辞退。

六、工勤人员的考核

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依照)管理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5]153号)进行考核,填写《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七、考核的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

考核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考核。

要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区、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防止走过场。

2、规范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操作。

个人总结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做到实事求是。

述职报告可根据机构、人数和不同的考核对象,分类确定相应的范围。

民主测评(议)可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

各级考核组织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不同领导职务以及非领导职务的区别,参照《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见附件二),设立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的考核要素指标,在个人总结或述职之后,适当范围内组织领导和群众测评。

确定考核等次要根据个人总结、民主测评(议)的情况,对照考核标准,先由主管领导提出评定等次意见,然后由单位考核组织进行审核,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最后确定考核等次。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

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确定后,要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各级考核组织要认真受理,维护被考核人的合法权益。

3、严格把握标准。

一是严格把握考核等次标准,重点抓好优秀等次和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确定。

确定优秀等次,不能简单地唯票唯分,防止和避免简单化、绝对化。

对表现确实不好的,决不能留有情面,怕做难人,要严格按标准评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三是严格控制优秀人数比例,对超比例的,将不予备案。

4、严格执行考核备案制度。

考核工作结束后,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各区、县(市)备案汇总情况分别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备案需上报的材料为: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一式二份)、《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不称职、基本称职情况备案表》、《机关工勤人员不合格、告诫情况备案表》、《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上述备案材料市级机关于明年1月底前上报,各区、县(市)于明年2月底前上报。

附件:

1、《杭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

2、《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3、《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

4、《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

5、《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不称职、基本称职情况备案表》

6、《机关工勤人员不合格、告诫情况备案表》

 

杭州市人事局

2003年12月8日

附件一:

杭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

一、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或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或因犯与职务行为无关错误,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2、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一定影响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20次以上的;

7、因在干部考察、考核和政务公开中被投诉,且情况属实,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或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经“96666”查实后按《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3]81号)受告诫处理的;

8、上班时间脱岗、串门,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9、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为69分以下的;

10、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1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岗位培训或考试,或参加公务员岗位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当年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同时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2、当年受行政降级处分的;

3、当年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或受行政撤职处分第二年仍表现不好的;

4、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错误,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5、因犯与职务行为无关错误,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又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

6、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二年表现仍不好的;

7、当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或受留党察看处分第二年表现仍不好的;

8、当年受开除党籍处分或受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年表现仍不好的;

9、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在外事活动或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有损国家公务员形象行为的;

10、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1、违反纪律煽动群众上访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12、有贪污、偷盗、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行为的;

13、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骗取荣誉,情况属实并造成后果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15、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8、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9、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的;

20、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1、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完不成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的;

2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后果的;

23、因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被投诉,经“96666”查实后并受调离岗位、停职处理,或在干部考察、考核和政务公开中被投诉,且情况属实,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40次以上的;

25、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经2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2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不参加考核的;

27、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28、民主评议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达40%以上,其中不称职票数占20%以上的;

29、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在59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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