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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最后增加:

包括施工所用的承包人驻地建设用地(如预制场、拌和场、堆料场、轧石场等)等。

1.1.4.4竣工日期

将原条款修改为:

交(竣)工日期。

对于公路土建工程的交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缺陷责任期满,合同工程经国家验收合格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

其时间从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1.4.8保修期(新增)

颁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工程进入保修期。

承包人和发包人仍应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本项目保修期为60个月。

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1.1.4.9交工日期(新增)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拟定,必要时可作修改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签订。

合同文件的备制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文件的份数视需要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图纸的错误

将该款全文修改为:

当承包人发现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任何含糊或错、漏、碰、缺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就此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报发包人批准。

对上述含糊、差错、遗漏或缺陷的理解应以国内现行规范为依据。

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不正当的利益。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3(新增):

承包人要出版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资料,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永久占地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提供,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必要时发包人予以协助。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修改为:

(1)本合同的监理人:

本合同的监理人是经施工监理招标与发包人签订承担本项目监理工作总承包的监理公司(单位)或个人,具体单位以发包人施工监理招标结果及书面通知为准。

(2)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3)授权批准在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上14天内的工程延期权限(但不包括竣工期的延期),并须经发包人同意。

(4)监理工程师变更金额的权限将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有关变更设计规定执行。

4.承包人

4.1.2依法纳税

段后增加:

承包人应根据四川省政府相关规定,在中标后自行承担按章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包含在其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中,不单独报价),由发包人在计量支付中代扣代缴。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最后增加:

为本工程提供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等不能降低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必须满足工程需要。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在本条款最后增加:

承包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工程实施、完成及修复缺陷外,还应配合经发包人接受的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对施工有交叉、有衔接的路基、路面、绿化、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做好交验配合工作。

若出现矛盾或纠纷,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安排协调,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其他义务

增加以下内容:

(1)交工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竣工验收和国家验收时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

(2)承包人要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含交通、施工、人身等紧急事故)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其费用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

(3)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扰民处置措施要合理。

无保留的执行通用条款第4.8款的相关规定。

(4)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5)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4.1款所述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6)本项目任务重、工期紧,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证道路施工路段在有效的交通管制下安全通行。

(7)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费用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100章中单独报价。

机械设备操作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8)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所附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将其环境(自然及生态环境;

水资源环境;

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防治;

固体废弃物处理;

文物及宗教设施保护;

重要设施保护;

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到位。

(9)建设项目沿线管网众多(军用光缆、输气管道、电力、通讯线路等),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相关维护工作,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10)承包人施工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也不影响农用灌溉渠道畅通。

4.1.11(新增)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短暂作业,则事先不必向监理人报告。

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项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4.2履约担保

将本条款修改为:

中标候选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银行保函。

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5%签约合同价。

银行保函必须由支行及以上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

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新增)

履约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签发交工证书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6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应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9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4联合体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和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约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将本项条款修改为:

(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需报请发包人批准。

未经发包人批准更换主要人员,按违约处理,即:

①当项目经理更换时,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②当技术负责人更换时,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③当主要管理人员经监理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撤换,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进行撤换,同时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按每人次课以3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2)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和关于公路工程持证通知123号规定,承包人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的人员均应具备从业资格。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施工期内每月不得少于21天,否则每人次每天课以人民币2000元/天违约金。

4.8保障承包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7民工管理

4.8.7.1承包人自行组织民工队伍进场务工的,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备。

4.8.7.2民工身份确认

民工进场后,承包人和劳务公司应及时向民工颁发含有民工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公章的民工身份证明。

承包人必须确定专人进行民工管理,建立民工管理档案,并就民工流动、工资发放等相关情况,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对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项目发包人及监理将不认同其民工身份,不纳入管理范畴;

同时,按无民工身份证明在项目有务工事实的实际务工人员200元/人·

天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

4.8.7.3民工工资保证及最低生活标准

(1)承包人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并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款,或未按上述要求履行,造成扰民、影响地方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同时,发包人将按合同条款相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民工进场后,在无法保证民工正常务工(不含民工故意怠工)时,为确保民工生活所需,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为每位民工提供每日最低生活费用。

(3)业主在每期的期中支付时暂扣留支付额的5%备用支付承包人雇用的民工的工资,若承包人在下一期支付时及时支付了其民工工资,业主将在随后的下一期期中支付时返还该承包人被上一期扣留的支付金额。

(4)承包人购买的地方材料,必须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和职责,并按期足额支付地方材料款。

如不及时支付材料款,或解除合同时尚未付清材料款,甚至引发供需纠纷等情况时,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同时,业主将按专用条款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8.7.4岗前教育、食宿、安全、医疗卫生、劳动保护及保险

(1)民工到项目后,在务工前,承包人必须就项目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民工管理、质量控制、地方风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组织每位民工参加不少于2天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文字、声象资料的收集工作。

(2)承包人必须负责民工的人身安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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