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汇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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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新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在领用前信息化部门先进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填写计算机设备管理台帐,设备档案归档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的日常操作
第七条计算机设备的常规操作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操作必须规范化。
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信息化部门,不得擅自作主,随意操作;
(二)操作人员须熟悉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若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请信息化部门有关人员处理;
(三)必须使用自己的操作工号及密码进入系统,并根据所分配的工作,在规定操作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对所使用的密码,应注意保密。
(四)操作人员不得将已登陆或进入工作状态的信息设备交给他人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需离开岗位时,应立即退出操作系统,以保证密码的可靠性。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注意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保密资料。
(六)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
第八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准带电插拔外设。
第九条各部门用于办公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落实计算机设备管理责任人,对于人为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岗位人员变动时,计算机设备不动,人员调动的部门要在被调离人员工作交接前通知信息化部门,由信息化部门监督计算机设备交接,办理计算机设备移交手续。
在责任人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必须在计算机设备交接单中签字,对于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在设备交接单中签字的,发生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责任的,由原使用人赔偿。
第十一条未经信息化部门同意严禁外来设备在本单位网络内使用;
本单位人员统一使用公司下发的注册移动存储设备。
第十二条计算机设备使用人职责:
(一)负责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整可用,不得丢失;
(二)负责设备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证设备的防水、防晒、防火、防盗等工作;
(三)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在当日内向信息化部门申报故障;
(四)每台设备必须指定责任人,责任人一般为设备使用者,对于共用设备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每天应对计算机进行杀毒;
(六)使用人员应严格按操作流程操作,不得在计算机设备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
第十三条装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不准外借。
第十四条计算机设备未经公司信息化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换任何零配件及外设。
第十五条所有接入公司局域网络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和启用防火墙。
无特殊情况必须安装上级公司信息中心统一要求的杀毒软件,并定时杀毒。
若发现有查杀不了的病毒或机器运行异常应立即断开网络连线,及时通知信息化部门网络管理员;
计算机设备使用人员每天要查看杀毒软件的升级日期,凡是距当前日期相差一个月以上的,及时通知信息化部门。
第十六条对于外来U盘、光盘中的信息或网上下载的信息必须遵循先杀毒后使用的原则。
对杀毒软件无法清除的感染病毒文件不准使用,更不准向其他计算机复制。
第十七条对服务器和联网计算机要关闭不使用的端口和不需要的服务,避免受到攻击。
第十八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外来计算机接入公司网络。
第十九条信息化部门应每天更新一次病毒服务器。
系统管理员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
重要数据必须做到日备份。
当服务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数据,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信息化部门人员应不定期检查各部门的计算机使用情况,一经发现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游戏等立即删除。
第五章计算机设备维护、维修、升级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部门应爱护相关设备,将日常维护工作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异常现象时要立即与信息化部门联系,保修期内的要及时联系维保商进行维保;
对过保修期无法修复的零部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三条对已过折旧期的计算机设备,如不能使用的,应作报废处理。
对虽未过折旧期但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也应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业务需要对设备进行升级或扩充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指与计算机设备有关的资料、驱动程序等进行统一管理,是公司档案的一部分,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归档范围:
计算机设备产品合格证、保修卡、设备驱动程序、设备购置请示、批复(复印件)、采购合同、设备档案等。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部门负责设备档案归档工作,对于新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先进行档案归档,档案必须注明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配置、生产厂商、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并经领用人签字后再领用。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设备档案的完整性,计算机设备档案原件原则上只准查阅,不准外借。
对超过三年的档案要移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XX省XX公司XX市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网络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设备管理,保证公司网络设备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网络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网络设备的选型、购置
第三条网络设备的配备必须符合全省XX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购置的网络设备必须是上级公司指定或推荐的型号。
第四条拟购置网络设备的部门须向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由信息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五条凡新购置的网络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由信息化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拆箱、查点造册,按说明书或合同逐项验收后签字,所有零部件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方可进行安装调试。
第六条公司核心网络设备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并提交安装调试报告,交信息化部门存档备案。
第七条设备必须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及时报帐、登记、编号,并交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网络设备的使用
第八条使用网络设备的人员,必须熟悉其功能、原理、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并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外来人员一律不准操作网络设备。
第九条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网络设备。
在开机时应对网络设备进行检查,一切正常方可使用。
第十条网络设备发生故障,要保护现场,由信息化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属违章操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网络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必须由信息化部门批准,重新安装,环境满足要求,并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再使用。
第十二条所有操作人员不得在“停用”设备上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所有网络设备的使用环境,均应满足说明书要求。
第五章网络设备的保养、维护
第十四条网络管理员应按照网络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方法对网络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对于长期不用的网络设备,应定期开机保养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设备的日常小型维修。
当设备发生管理员无法修复的故障时,应立即贴上“停用”标识,并及时请厂家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每次维修后,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网络设备维修记录》。
第十六条对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网络设备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网络设备均应建立档案。
网络设备档案包括下列各项:
(一)设备的名称、型号、编号;
(二)生产厂家;
(三)购置(接受)日期和启用日期;
(四)目前放置地点;
(五)接受时的状态;
(六)使用说明书及其技术性文件;
(七)损坏、故障、改装或修改的历史维护记录。
第十八条信息化部门负责管理网络设备档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XX省XX公司XX市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局域网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局域网络系统,是指由公司投资购买、信息化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局域网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所构成的硬件、软件集成系统。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
第三条局域网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化部门负责,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及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
第五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化部门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部门配备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网络安全进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对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部门指定一名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护
第八条未经信息化部门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局域网、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单位、部门或他人网络的连接。
第九条任何施工、建设等作业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十条各部门应真实详尽记录互联网计算机的使用者和使用时间,并保留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十二条内网与外网出口处必须安装防火墙,确保网络不受攻击。
第十三条任何连入局域网的计算机均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信息化部门应及时将有碍局域网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凡未通过信息化部门自行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局域网。
第十五条各部门不得泄露使用的网络设备及服务器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IP地址等设置。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擅自将计算机接入网络。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未经允许在所有计算机上存储与工作无关内容。
(五)凡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报考核办予以相应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局域网设备、连接线路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