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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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制度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二、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集体组织及国有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招标项目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在进行招标前应向区招投标中心出具立项审批文件、项目投资财政概(预)算审批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招标方式。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实施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审查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和资格预审材料,并以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为依据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一律在区招投标中心进行。

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对潜在投标人或资格后审方式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报名情况、资格预审和考察结果应报区招投标中心备案。

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三条凡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招投标中心,由区招投标中心提出初步意见,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实施招标。

实行资格后审的,取消报名环节,不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和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或以不记名方式出售。

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必须明确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投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限额以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为准。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按《关于公布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59号)和《关于印发XX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由发包人提出申请,按区招投标中心核准方式发包。

发包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

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程序第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殊情况可为自然人。

第十七条投标人进行投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参加投标。

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明显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导致废标的,视为故意不参加投标行为。

招投标中心将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实行项目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到场投标制度。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及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严禁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实行施工项目负责人押证(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押证(已有三个工程)和上网公示制度。

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名单在区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示,其证书押存在区招投标中心,待该工程竣工或主体工程结束后,凭招标人出具相关证明办理退证手续。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程序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

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的重大项目开标过程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开标评标主要信息一律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在开标前一至半小时从XX省工程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与招标人代表组成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简易小型项目可为三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建设项目,可异地邀请评委评标,也可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实行远程评标。

第二十四条实行全封闭评标。

评委手机等通信工具统一保管,并启动监控系统对评标活动实行图像和语音监控。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第二十六条评标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对投资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简单工程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投资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复杂工程以及投资估算价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分或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实行异地远程评标。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二个工作日。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如对中标候选人需要考察的,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标过程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副本须送区招投标中心备案。

五、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方式、工程限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方案、形成会议纪要、与会人员签字后再提交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和按有关规定审核。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情况;

(三)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等情况;

(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凡政府投资、融资的货物、服务采购及工程建设的招标项目均列入标后监督管理范围,其中以下项目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一)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二)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中标价下浮幅度较大的项目;

(三)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竞争不充分的项目;

(四)有投诉举报或有不良反映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标后监管细则,加强对招标人和中标人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双方合同履约的监管;

(二)施工转包分包的监管;

(三)项目管理岗位主要人员的监管;

(四)施工现场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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