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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1-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自

身特点,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新

闻媒体从业人员、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

率作用。

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

山银山”理念的坚定践行者、促进者。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倡导行为]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文明素养。

倡导下列文明行

为:

(一)推进移风易俗,文明婚丧嫁娶、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

放;

(三)提倡绿色出行,在湖州生态文明日(8 

月 

15 

日)自觉使用

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出行;

(四)倡导文明用餐,合理消费,节约粮食;

-2-

(五)遵守公共礼仪,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

(六)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七)文明出行,通过路口或人行横道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

过;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人让座;

(八)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九)诚信经营,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勤勉敬业;

(十)促进文明家庭建设、构建和睦邻里关系。

第七条[公共秩序]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饲养犬类应当遵守犬类管理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由成

年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

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不得在建筑物的外立面、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

吊挂、堆放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物

品;

(四)不得损毁、侵占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道路附属设施、体育

设施、旅游设施、景观设施、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五)文明上网,不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

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八条[公共环境]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

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或及其他户外设施

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3-

(三)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

活动时,不得影响交通、干扰周围正常生产生活;

(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等杂物;

(五)不违反规定在河道、湖泊等水体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

不得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建。

第九条[交通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停车

时应当按交通标志方向有序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行经积水路段

应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物或乘坐 

12 

周岁以上人员;

(四)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

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随意横穿道路和跨越

绿化带、隔离栏等设施;

(五)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或吐痰;

(七)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八)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

三轮车等)。

第十条[社区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

贴,不私拉管线等

-4-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小区内鸣笛;

(四)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绿地和他人车位、车库门口,不得妨碍

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毁绿种植、饲养家禽家畜;

(六)进行房屋装修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应当按规定

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洞、违规经营或其他

违背公序良俗使用。

第十一条[绿色生活] 

公民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一)公民应当按规定将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

(二)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调的,夏季最

低温度控制设置不得低于 

26℃、冬季最高温度控制设置不得超过

20℃;

(三)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

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章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十二条[鼓励慈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老、助残、济

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

器官。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

移植、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5-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

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急救]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

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

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十四条[鼓励见义勇为、爱心服务等]鼓励见义勇为,市和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

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

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

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有需要

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

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行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和保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对表

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本人

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帮助。

第十六条[设施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基础设施保障,完善文明建设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

管理。

-6-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

所应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在城市和乡村的聚居区、商业场所、文化体育场所、城市道路

和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鼓励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及亲子卫生间。

鼓励沿街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和特定时间段的停车位。

第十七条[文明行为宣传]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

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

益广告。

第十八条[社会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

制,引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提供资金与

物质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参加各

种公共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给予奖金奖励的,

奖金可以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建立本辖区内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

整合制度,对获得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

者文明行为按规定受到表彰的,纳入信用湖州信息系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条[纪念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为文

明行为模范人物建立表彰和纪念设施。

-7-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责]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环

保、建设、市场监管、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

和部门职责,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

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联合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违法

的不文明行为的证据、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

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

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身

份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媒体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

体应当积极宣传社会公共文明建设,实施媒体监督机制,宣传报道

公共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

公共文明行为的氛围。

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

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

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教育普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

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8-

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促进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

范围。

第二十五条[组织管理]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

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

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群众自治]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

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

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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