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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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指股东缴纳或承诺缴纳的出资总额。

它不包括经济学概念上资本内含的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而仅相当于此概念下的业主资本。

本文的讨论基于法律上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与注册资本的取舍

在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者要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而将业主的资本和企业的资本作严格的界定似乎无重大的法律上意义。

而公司则不同,公司多为有限责任企业,业主的责任和公司的责任是独立的。

所以,严格界定业主和公司的资本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制度中实施的是注册资金制度,不是注册资本制度。

1979年中外合资企业出现以后,出现了注册资金制度和注册资本制度并存的局面。

1988年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是一个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法规,其第12条明确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的自有财产的体现。

该《条例》确立的是注册资金制度,不是注册资本制度。

同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则对内、外资企业分别作了规定:

内资企业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该《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网开一面,允许其有注册资本,而对内资企业,则只允许其有注册资金。

这一规定在2000年12月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仍然没有改变。

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始于1979年,继我国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法律层面首次推行注册资本制以后,1993年我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开始采用国际通用的规则,建立了企业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

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策管理局发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关于注册资本的第一个专项法规,为1994年实施《公司法》适用注册资本制从技术上奠定了基础。

至此,我国的公司制企业完全实行了注册资本制。

但是,至今我国仍然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适用注册资本制度,其他企业则适用注册资金制度。

在许多人看来,资金和资本相似,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无异。

但在笔者看来,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并非是并行不悖的制度。

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对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而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注册资金制度的本质是否定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否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

如果公司对作为其资本表现形式的财产没有所有权,现代公司资本制度就无从谈起。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然要参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必然导致商品所有权的让与,如果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公司就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正如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的前提时谈到的:

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

1同样,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也是法人制度的要求,独立的财产是法人人格独立、责任独立的物质基础,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就不能成为法人。

我国企业改革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从1979年至1982年的利润分成,到1983年至1985年的利改税,再到1986年至1990年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都没有使我国的企业走出困境。

我国政府也曾将14种经营权交给企业,但收效甚微。

实践证明,所有权层次的问题不解决,经营权也难以真正交给企业。

2在多年的企业改革中,我国政府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希望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成为市场经济的独立主体。

但企业能否成为真正的法人,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愿望,包括政府的愿望,而更多地取决于企业对其的财产有无独立的所有权。

秘鲁著名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曾认为,发展中国家最缺少的不是资金,而是让资金变成资本的制度。

研究人员通过大量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的储蓄数倍于这些国家所接收的外国援助和外国投资的总和,贫穷国家的人均储蓄也数倍于发达国家。

例如在埃及,穷人拥有的(储蓄)资产是所有外国投资(包括苏伊士运河和阿斯旺水坝的筹资)的55倍之多。

作者认为,资金和资本是不同的,资本其实是一个资金的法律文件,是法律保障现有的资金去创造更多财富的能力和权利。

研究的确发现,发展中国家的老百姓会拼命地积累个人的财富,而且积累私人财富的唯一形式是朝银行锲而不舍地存款,大量的发展中国家都拥有数额巨大的公众银行储蓄存款。

因此,以百姓的储蓄为代表的资产成了几乎所有低收入国家的最主要的财富形式。

但是,问题在于,无论如何,这些存款资产就只是财富而已,并不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只有那些可流动的资本或者在法律上能够有效执行的产权制度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

作者进一步认为,贫穷落后国家最落后的东西是法律,法律应该是资本主义在西方成功而在别处不成功的主要因素;

如果说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贫富差距的话,那么,这种差距的内容主要并不在于百姓的财富水平之多寡,而主要在于百姓拥有财富的方式有着重大的差异。

贫穷落后国家所缺乏的并不是资金,而是缺乏一个可以使资金转变成流动性资本的法权制度。

3赫尔南多的上述观点对资金和资本的区别做了最精辟的解释,也是笔者主张在我国企业中全部实行注册资本制度的根本原因。

笔者以为,我国长期以来对资本一词讳莫如深,回避使用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原因之一是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是非理性的。

1983年开始起草公司法时就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的公司法不应当使用资本的概念。

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用资产、资金,但它们绝不能成为资本。

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如果社会主义的公司法中也称资本,岂不等同于资本主义了。

4这也是2006年修改前《公司法》第4条前后矛盾的原因:

一方面,《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资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另一方面,它又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公司法》终于使用了注册资本的概念,但是,立法者似乎只想让公司拥有资本之名,而不想让公司拥有资本之实。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所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反映了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关系。

这是从资本的特殊属性上来分析资本的本质。

资本属性有特殊与一般的区别:

作为资本的特殊属性,反映着特定的生产关系;

作为资本的一般属性,它体现着资本的自然属性即增值性。

西方经济学是从资本的一般属性来分析资本的性质的,强调的是资本的物质内容,认为资本是用于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

既然如此,资本和市场一样是一种中性的工具,资本在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一样是不能或缺的。

社会主义仍然要借助市场经济来发展,那么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资本范畴就必然存在。

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存在的必然性,首先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存在着资本运动过程:

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企业的资本运动轨迹与资本主义企业一样,依然存在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循环与周转形式。

另外,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义的市场主体仍然有着资本积累的内在冲动和外在压力:

在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下,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必须不断扩大资本经营规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有资本的生存的适宜环境。

所以,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企业仍然应当有资本意识。

社会主义企业的资本意识应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资本化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过是资本借以聚集和运动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生产经营只是资本运动的物质基础或外在的表现形式,企业的土地、厂房、产品等物是资本存在的载体和物化形式,也就是说,企业的一切形态总是和资本相连,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体现在资本的运动过程中。

二是资本人格化意识:

资本人格化是资本营运的产权基础,是资本增值运动的必然要求;

资本人格化就是要重塑具有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主体;

只有实现资本人格化,企业作为资本营运的微观主体,才会具有资本的内在冲动,才能形成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三是价值最大化意识:

资本的独特之处就是要在运动中实现价值增值,这是资本的本性,也是资本存在和运动的唯一目的,社会主义的企业也不能例外。

笔者认为,注册资本制度应当取代注册资金制度的另一原因是我国已经不存在注册资金制度赖以存在的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的注册资金制度还受制于1993年以前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影响。

1993年之前,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我国各类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均没有资本金的概念和资本保全的意识。

首先,资金平衡表而非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基本报表,其揭示企业资金来源所运用的会计概念不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而是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项基金,这种分类无法区别企业的资金是来源于股东还是债权人,从而使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无法体现出来。

其次,在资金来源的核算规则中有许多不利于资本保全的规定。

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本来是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形式,它首先转移到产品成本或经营成本中,然后通过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而获得补偿,这一过程对企业的资本金并无影响。

但是按照旧的财务制度,企业计提折旧要冲减固定基金,企业因提取折旧而建立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大多上交国家财政,国家又不断对企业进行投入,以满足其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的需要。

这导致固定基金的拨入和抽走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企业的资本金实际上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资本制度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建立。

正因为如此,1988年的《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里,不存在注册资本制度的本来意义,对注册资金的登记实际上变成了对企业自有资金的不断变动进行追踪登记的方式。

其意义是为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提供数据,而不是为债权人展现企业的财务状况。

1993年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就是实行资本保全原则,建立企业资本金制度,理顺产权关系,保障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规定:

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只能依法转让而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

提取折旧、资产盘盈及盘亏等均不再增减资本金。

这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统一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因此,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双轨制赖以产生的会计制度基础已不复存在,全面实施注册资本制度的所需的财务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法定资本与授权资本的选择

实践中注册资本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三种形式。

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购或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这种资本制度由法国、德国首创,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

法定资本制的优点是能保证债权和交易的安全。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资本额虽然记载在章程中,但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购,只要认购和缴付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购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

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所创制。

在实践中,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比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更多优越性。

创设法定资本制的法、德等国家纷纷修正自己的资本制度以向授权资本制靠拢的趋向,说明了这一点。

如德国于1937年制定《股份法》时,率先对其资本制度进行修正,允许公司分期发行股份。

1950年日本修改商法,也放弃了长期适用的法定资本制,允许公司存在授权资本。

大陆法系国家在资本制度上趋利除弊的选择,就表现为折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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