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维修原则和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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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也都称之为古建筑、历史建筑。
现在也大都称为古建筑。
在文物法和不少法规公约、宣言、准则中也称古建筑。
随着文物保护的发展,在古建筑中又增加了近现代建筑和现代化的科技、工业、公共建筑等。
应称作为“文物建筑”为宜,但古建筑仍然是文物建筑中的重要部分且已习称了,目前仍以古建筑称之。
本文是1990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亚洲太平洋地区历史文物保护会议上的学术报告,主要突出了中国特色,受到了亚太地区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
16年过去了,情况虽然有了发展,但原则问题、特色问题仍然值得参考。
“四保存”的原则。
得到了不少国内外同行们的共识。
现根据一些新的发展作了部分修改,请教方家高明,错误之处,敬请不吝批评指正。
文物保护工作,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针对破坏而言的,针对各种不同的破坏原因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以制止或延缓其破坏,达到保护的目的,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文物破坏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不外是人为的破坏和自然的破坏两种。
所谓人为的破坏,即是由于人为的原因所造成的,如拆毁、改造、敲砸、污染、失火、环境破坏等等。
其防止的方法,主要是采取宣传教育,说服劝导,执行法律、命令、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此方面的问题较多需另行专门讨论,这里主要谈一谈防止自然破坏的问题。
古建筑的自然破坏,主要指非人为所引起的破坏,如风雨侵蚀、阳光照射、空气干湿变化,冷热缩胀、洪水、雷电、地震以及鸟兽、虫蚁、细菌的损害等等。
对于防止自然的破坏、主要是采取科学技术的方法。
通过保养、维修、修理、修复以及灭菌、除虫、驱鼠、防兽、避雷、防水、防火、抗震、控制温度、湿度、防止紫外线等手段来加以解决。
防止古建筑的自然破坏要做的工作很多,涉及的范围很广,而且随着人为破坏的减少,防止自然破坏的任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防止自然破坏的每一个方面都有专门的方法和技术问题,比如安设避雷针和消防设备,就要请这方面的专家来解决。
我这里只谈带有普遍性的古建筑修缮原则和修缮工作中的新材料与新技术的应用问题。
中国古建筑以其物质的建筑材料,特定的自然环境和多民族的历史文化形成的独特风格独立于世界之林,被称之为以木结构体系东方建筑(包括日本、韩国、朝鲜、越南等)的代表,有着鲜明的特色。
它的保护与维修,也必然是要根据它本身的特色来进行。
本文所述的维修原则主要从中国古建筑的物质与文化两个方面的因素和实际的情况来分析介绍。
就是以木结构体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也有各自的特色,不能完全一样,仅供参考而已。
一、古建筑的价值在于历史的原貌
古建筑和其他一切历史文物一样,价值就在于它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东西,不可能再生产,再建造,一经破坏就无法挽回,纵或是有条件可以重建一个,也只是一件复制品,较之原物,其价值应大减了。
因为任何一座古建筑或一件文物都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产生的,所反映的是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及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艺术风格、风俗习惯等等。
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们是历史的产物,是历史的物证。
就以古建筑来说,那一个时代出现什么样的平面布局,那一个时代出现了什么样的建筑类型,那一个时代出现了什么样的建筑材料,因而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构方式,都是历史发展进程中所留下的痕迹。
如果一座古建筑失去了历史的特征,就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了,也就不是文物建筑,只能当作一般房屋来使用了,但如果一座古建筑仅是作为一般房屋使用的话,它远远不如现代的房屋适用,当然也就不必保护了。
举个例子来说,山西五台山的佛光寺大殿,如果把它雄大的斗拱去掉,梁和柱子也换掉,那么这座唐代建筑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了。
任何文物都是如此,如果失去了原貌,它的价值就大减,或完全没有了价值。
二、不要在维修工作中对古建筑造成破坏,不要把好事变坏事
对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其目的本来是要利用科学技术的方法来保护古建筑,使之能“益寿延年”,长留人间,但是,有时就是在维修工程中反而造成了对文物的破坏。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历史上许多重要的古建筑及塑像、石刻、壁画等,由于善男信女们的“好善乐施”,在重修庙宇、再塑金身的美名下就破坏了。
近百十年,在维修过程中破坏古建筑原貌的例子也有不少。
我们参观山西五台山佛光寺的时候,都不免要惋惜那一堂精美的唐代塑像被火红翠绿的油漆涂抹。
而河北正定隆兴寺内原来精美的宋代塑壁,我们也只能从五十多年前《中国营造学社汇刊》中梁思成先生的照片上去观赏了。
这堂精美的塑壁已经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一次修缮工程中被毁掉了。
解放以后,我们对于古建筑的维修工程是力求按照原状来进行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和原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化部制定的《革命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主持工程的人对古建筑修缮原则的认识程度有限,加之其他各种原因,也产生了一些(甚至不少)因维修所造成的损失。
这与因为新的建设而破坏了文物所称的“建设性破坏”对应,可称之为“保护性的破坏”。
如浙江宁波的宋代天封塔,原来的外形古朴美观,但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修缮外部时,却使用了大量的水泥包砌。
群众批评说,这座塔已不是八百年前的天封塔,而是现代化的水泥塔了。
(此塔现已按宋式复原)佛光寺大殿的北魏时期的祖师塔,具有极高的历史及艺术价值,但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修缮工程中此塔被损坏了,一是把塔身上层檐下所绘的人字形斗和额枋蜀柱随着铲除旧灰皮去掉了。
其不仅有艺术价值,而且也是此塔的时代的标志。
二是塔内原来有两尊泥塑,形象十分精美,有北朝风格,是塔的主人,开创佛光寺的祖师的肖像,具有很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然而也在这次的修缮工程中去掉(现已找回原位)。
四川成都附近新都宝光寺里的千佛碑,为梁大同六年(公元540年)的石刻,有较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但是在移交给宗教部门管理之后,寺僧不懂得文物原状的重要性,为了把好看便把碑文深刻了。
这也许是好意,但它的艺术价值就一落千丈了。
这种行为可以称作“无知的破坏”,也是令人痛心的。
像这种重翻碑刻,重描壁画,重刻及重塑佛像、神像、人像的事,恐怕还是不少的,因此,我们必须大声疾呼,千万不要因为保护、维修反而造成破坏,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三、古建筑修缮的原则
为了使古建筑的维修工程能够真正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除了要加强设计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外,还必须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
关于如何进行勘测、图纸、报告、施工说明,审批程序等,在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令、条例、规章制度之中都有具体规定,古建筑修缮的设计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地学习和遵守。
在这里只谈谈修缮古建筑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是古建筑修缮(包括一切文物)的一个重要原则,曾被多次写入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修缮办法之中,文物保护法把它概括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总结了多年实践工作经验,并参考了国外的经验而得出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但在什么是原状,如何恢复原状和什么是现状及如何保持现状等问题上还有这样或那样的见解。
这里谈谈我的看法。
关于什么是原状问题,有的同志认为不少古建筑都经多次修缮或改动,很难说哪个算原状。
我认为问题虽然复杂,但是只要认真分析一下,还是不难解决的。
我的看法是某一建筑最初建成时的面貌,就是它的原状。
如果后来经过修改,就不能算是原状了。
为什么一定要坚持最初建成时的原状呢?
前面已经谈到,文物是历史的产物反映的是历史的情况,只有它的原状才能说明问题,才最有价值。
关于古建筑的原貌,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单个的建筑物或规模不大的建筑群,如一座楼阁、一个殿宇、一个桥梁、一个寺观、一个坛庙、一个陵墓等等,它们大多数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的,或者说是一次建成的。
恢复原状即是恢复这次创建时的原状。
另一种情况是在比较长的时间里形成的古建筑群,有的用了几十年,有的甚至用了几百年才完成,如北京的故宫,是经过了明、清两个王朝,几十位帝王相继不断兴建才完成的,在总体布局上可以以它的鼎盛时期为主要原状,当然不是说以后建的都无价值,而是以它内容最丰富的一个时期为主,作为代表性的时期。
单组建筑和个体建筑仍以它建成时期的面貌为原状,是明代的建筑就恢复它的明人的原状,是康熙、乾隆时期所建成的,就恢复它康熙、乾隆时期的原状。
是嘉庆,道光时期建的就按嘉道时期的原状,当然都要有科学依据。
如承德避暑山庄,是经过康熙、乾隆两代,用了将近九十年才建成的,它的总体布局应以乾隆完成的时期为原貌。
单组或单个建筑,当然是以它们各自建成的时期为原貌了。
像明十三陵,清东、西陵这样的建筑群,本来就是一个皇帝建一处,最初不可能预测有多少葬在这里,也不可能事先有完整的布局。
每座陵的建筑都有自己的时代特征和艺术风格,因此只能是按每座陵建成时期的原状去恢复。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一些历史悠久的寺庙,它们最终建成时的原状已被历史改动,重修或是重建,改动的时间也较早,重建部分的价值也很大,它们的原状只能按各个时代的原状去恢复了。
如山西五台山佛光寺,主要建筑东大殿是唐代的,但是金代重建的文殊殿价值也很大,决不能把它拆掉去恢复唐代的什么殿。
有时在一座殿上可能会出现各个时期维修所用的不同风格的构件,如何恢复就要认真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结构或形式上被后代修缮时篡改了,就应当去除其不合理的部分,恢复原来的形式。
河北正定隆兴寺内的两座宋代建筑转轮藏和慈氏阁,在维修时应去除了后来增添上去的腰檐,恢复了宋代初建时候的样子,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在恢复原状的时候,必须要有可靠的科学依据,不能凭想象或臆测。
在有些建筑物或艺术品的身上,后来增添的部分年代已久且价值也大时,就不能轻易拆除,即使拆除也要设法把拆除的部分保护下去。
近年来比较好的例子是敦煌莫高窟中的一个窟门,经过勘查发现一千多年前的壁画被稍晚的壁画覆盖了,而早期的壁画保存着尚好,覆盖上去的壁画也已有千年历史,经过细致的工作,覆盖上去的壁画被完整的揭了下来,如此便有了两份精美的窟门壁画。
我认为像这种后来覆盖一层或几层的壁画的情况,如果经过认真检查,内部确实完好,又值得保存的话,都可以这样办理,但必须慎重对待,技术上要保证在内外都无损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关于保持现状的问题,是指在原状已无可考或是一时还难以考证出原状的时候所采取的一项原则。
另外也是由于恢复原状需要较大的资金和较强的技术力量,而且前不能进行时所采取的措施。
这种保持现状的修缮工程,现在就是一种慎重的办法。
因为保持现状可以保留继续进行研究和考证的条件,待到找出复原的根据以及经费和技术力量充实时再进行恢复也不为晚。
相反,如果还没有考证清楚就去恢复,结果只能造成破坏。
对保持现状,曾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种说法是一切都不能动。
甚至是后来增添的不合理的部分也不能动;
另一种说法是凡是后来增添的都一律去掉。
这两种说法都有点过于绝对化。
我认为保持现状并不是一丝一毫都不能动。
我们所要保持的现状是有价值的部分,那些与原来建筑布局、建筑结构毫不相关,而且有损古建筑艺术面貌、危及建筑安全的东西,如近年来的保护范围内添建的房屋、棚舍,在建筑物身上添设的多余部分,不仅不应被当作现状保存,而且还应逐步加以清理拆除,但是那种不分青红皂白,不问什么时候添建,不管有无价值一律拆除的作法也是不妥当的。
四、保存的原则
古建筑的修缮包括修理修复以及科学复原等等,是古建筑保护最为重要的一种手段。
修缮古建筑的目的,是要以科学技术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长其寿命,而且还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
而后者尤为重要。
如果因为修缮工作而损害了它原有的价值的话,那么这一维修工程就毫无意义了。
在维修工程中如何才能保存其原有价值呢?
根据前人经验国内外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