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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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石油行业企业应当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石油行业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隶属关系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超期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七条

消防验收、备案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设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八条: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十一条: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七)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

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类型

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发放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2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和修订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4条、第5.4.5条

“三同时”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试运行自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并形成试运行自查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类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3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评估和修订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培训要求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

培训时间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条

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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