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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定

第六条(制定主体)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设定。

农业部尚未设定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农业部批准后设定,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第七条(具体种类)本办法所称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二)监督检查签证专用章;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四)官方兽医证件;

(五)畜禽标识;

(六)动物卫生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第三章生产

第八条(规格与质量标准制定主体)农业部统一制定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业部统一监制种类)下列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监制: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畜禽标识;

(五)动物卫生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

第十条(省级统一监制种类)下列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一)检疫专用章;

(二)签证专用章;

(三)检疫标志。

第十一条(定点生产厂家义务)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按时报送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生产、供应等情况。

第四章发放

第十二条(订购管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实行统一订购。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证章标志订购计划上报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年12月中旬将下年度证章标志订购计划上报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证章标志订购计划通知生产厂家,同时报送农业部兽医局。

临时追加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计划,应提前10天通知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供应发放办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逐级发放:

(一)生产厂家应按时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供应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二)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上一级监督机构领购;

(三)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向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超越行政区域、级别发放证章标志;

不得对非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发放证章标志。

第十四条(保管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发放、领取登记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设立台帐,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要求制定主体)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使用要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核发动物检疫证明,使用动物检疫专用章、签证专用章、检疫标志。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规定)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前一年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情况上报农业部兽医局。

第十九条(相关资料保管规定)证章标志及证章标志有关的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

(一)动物检疫证明存根保存不少于2年,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半年;

(二)《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申报材料自许可行为撤消之日起保存5年;

严禁无理扣押、吊销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将出证单位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经费保障)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工本费及监督管理费用列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是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地位和水平,实现兽医工作信息化管理,促进我国兽医工作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现就起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说明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发布了《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而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后,原有的《兽医卫生证、章及标志管理办法》随即废止。

尽管农业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出台后制定了一些兽医证章标志管理规范性文件,但由于一直没出台新的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不健全,证章标志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

为此,制订《办法》,加强证章标志的管理十分必要和紧迫。

加强证章标志管理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兽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内涵得到了延伸,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明确,加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也对证章标志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理顺证章标志管理体制。

加强证章标志管理是有效落实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随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防止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实施独立、公正的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而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必须依托证章标志作为监管手段。

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后,相关追溯和调查工作都涉及到证章标志管理工作。

如证章标志不规范管理,追溯工作将无法开展,证章标志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凸现。

建立全国统一、管理有序的证章标志制定、生产、发放、使用秩序,将为各项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的落实,保证动物疫病追踪溯源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确保动物产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加强证章标志管理是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的需要。

随着全社会对动物产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证章标志作用的日益突出。

不法商贩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证章标志事情时有发生;

个别地方动监部门内部还有非法印制检疫证明,冒用检疫证章的现象,检疫人员违规使用假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加之有的地方证章标志样式质量不同,难以查验,这些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秩序,损害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因此,加强证章标志管理,确保证令畅通,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不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是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秩序的迫切需要。

二、制订《办法》的依据和总体原则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制定,并着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相衔接。

着力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统一管理”的原则。

鉴于证章标志对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秩序的重要性,为避免因政令不畅、各自为政,造成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秩序混乱,《办法》着力以“统一管理”的原则,规范证章标志的设定、生产、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是“分级负责”的原则。

《办法》对中央与省、兽医主管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在证章标志管理的具体职责作了界定,体现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是“规范使用”的原则。

证章标志的规范使用是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

因此,《办法》着力从规范管理的要求,明确规定证章标志的使用规范由农业部统一制订,对有关主体在使用环节的要求也作出了原则的规定。

四是“严格管理”的原则。

《办法》对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点生厂家、持有人都规定了具体义务和责任,体现了“严格管理”的原则。

五是“承先启后”的原则。

《办法》起草过程中总结了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管理的一些经验教训,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原则和措施,尽量加以体现。

三、前期工作和编写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我局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调研,分析梳理主要问题。

05年和06年我局先后2次发文布置开展全国性的证章标志的调研工作,2次召开有关省(市、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证章标志生产厂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对加强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分析梳理证章标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起草《办法》提供储备。

二是开展专项整顿,提出整改措施。

针对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存在的问题,我局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督查以及去年下半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检查,开展了证章标志专项检查与整顿工作,通过整顿,进一步梳理了证章标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整改措施。

三是成立起草小组,研究起草思路。

在前期调研和检查整顿的基础上,我局组织成立了以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并研究提出了总体起草思路和框架。

四是多方听取意见,修改稿子。

在起草组拟定初稿后,我局已先后4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的意见,起草组在听取意见后又进行了4次调整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稿子。

四、《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设定、生产、发放、使用、监督、附则等7章,共28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制订《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和实施主体、信息化要求等。

第二章“设定”共2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的设定主体、具体种类。

第三章“生产”共4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制定主体、农业部监制种类、省级监制种类、定点生产厂家义务等。

第四章“发放”共3条,规定了证章标志订购管理要求、发放程序、保管要求等。

第五章“使用”共6条,规定了证章标志使用规范制定主体、各类使用主体原则要求、情况报告规定、相关资料保管和销毁规定等。

第六章“监督”共6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监督检查总体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点生产厂家等有关主体违规责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证章标志经费保障要求和施行日期。

五、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证章种类规格全国统一问题。

证章标志统一管理是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秩序规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因此《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设定;

第八条规定:

农业部统一制定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规格和质量标准。

但考虑到不同省(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区域管理存在的特殊性,以及探索新的监管领域和监管模式的需要,《办法》第六条也规定:

农业部尚未统一制定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农业部批准后设定,在本省范围内使用。

(二)关于证章标志分级监制统一生产制作问题。

证章标志不同于一般商品,生产制作环节的管理至关重要,统一监制生产制作有利于管理措施落实,也有利于掌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动态。

为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依据各类证章标志的重要性、中央和省级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以及各类证章标志的功能特点等情况,为便于监督管理工作操作,规定了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省兽医主管部门分级监制、统一生产制作的具体种类。

(三)关于畜禽标识管理问题。

虽然《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对畜禽标识管理作了专门规定,但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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