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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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估周期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一)季度评估。
每季度按照评估表中设置的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年度评估。
将四个季度评估值进行平均,直接计算分数。
评估工作在评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企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指标及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
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报告备查。
2.指标依据: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
该指标包括“制度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安全隐患排查频次”等三个项目,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报告则取得相应分数。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的报告情况,并对“企业(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周期、频次”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判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中是否对“安全隐患排查频次”进行了规定。
(二)隐患按时报告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
指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
企业在规定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评估周期的月份数的比值。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报告的按时率。
只考察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如当月在规定报告时间内报告一次或多次的,记为1;
如未进行报告的,或者是在规定报告时间外报告的,记为0。
评估周期为季度的,月份数为3,评估周期为年度的,月份数为12。
(三)隐患按时整改率。
指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的比值。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按时率。
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和未当场完成整改但在整改周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之和;
隐患总数量指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的隐患数量。
(四)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考查企业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班组人员数量。
“一岗双责”。
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与企业班组总人数的比值。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参与排查人数与企业班组人数的比值。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统计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信息,计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
企业班组总人数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自行报告。
(五)隐患频发情况。
考察企业某类隐患多发、频发的情况。
某类隐患的数量与排查发现的隐患总量之间的比值。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
工贸行业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为《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隐患分类的第二级类别。
(六)重大隐患报告情况。
考察企业是否按规定评估、处置、报告重大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该指标有两项,一是重大隐患报告率,为企业已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个数与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的比值;
二是重大隐患整改完项率,重大隐患整改模块中,“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5倍之间的比值。
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获得。
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指企业发现并报告的重大隐患、企业发现未报告的重大隐患和企业未发现但实际存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或社会举报)的重大隐患数量之和。
(七)隐患检查举报率。
考察企业被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情况。
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社会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与企业自身排查报告的隐患数量的比值。
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指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数量之和。
如果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未发现存有隐患,或者没有社会、个人对该企业进行隐患举报,则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为零。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
考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该指标分为两项,一是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评定四类;
二是扣分项整改率,为企业已整改完成的扣分项数与所有的扣分项数之间的比值。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并根据扣分项的整改情况,计算扣分项整改率。
(九)事故发生情况。
考察企业在每个评估周期内发生的事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计算企业报告的事故等级和数量。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企业事故发生情况。
以上评估指标具体的评估内容、分值、权重以及评估说明见附表。
七、评估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向企业宣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应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记录,并向企业公布。
八、评估结果
根据“附表: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对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打分。
实得分=应得分×
权重。
总分=各项评估内容的实得分之和。
评估工作的满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
根据企业的评估分数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A级:
考评得分≥9分,超过预期要求。
模范遵守工作要求,工作积极,业绩突出。
B级:
8分≤考评得分<9分,达到要求或部分超过预期要求。
自觉遵守工作要求,工作负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C级:
6分≤考评得分<8分,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工作较为负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D级:
考评得分<6分,未达到预期要求,明显存在不足。
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九、评估结果的使用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附表: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完成情况
应得分
权重
实得分
评估说明
1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报告情况
制度报告
已报告
10
4%
是否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度中是否包含排查频次周期等关键内容。
未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
安全隐患排查频次
有规定
2%
未规定
2
隐患按时报告率
100%
10%
在要求时间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总报告次数的比值。
≥90%,﹤100%
8
≥80%,﹤90%
6
≥60%,﹤80%
3
﹤60%
隐患按时整改率
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的安全隐患数量与安全隐患总数量的比值。
4
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
30%
5%
企业班组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人数量与企业班组总人数的比值。
≥20%,﹤30%
≥10%,﹤20%
≥5%,﹤10%
﹤5%
5
隐患频发情况
﹤20%
企业排查报告的各类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比值的最大值。
≥20%,﹤60%
≥60%
重大隐患报告情况
报告率
企业按要求报告的重大隐患个数与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的比值。
≥50%,﹤100%
﹤50%
整改完成率
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等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5倍之间的比值。
≥60%,﹤90%
7
隐患检查举报率
15%
企业被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数量与企业报告隐患数量的比值。
﹤0.1%
≥0.1%,﹤0.5%
≥0.5%,﹤1%
≥1%
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情况
标准化
等级
一级
1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二级
三级
未评定
扣分项
整改率
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或评审中的扣分项整改完成比例。
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