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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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地址:
郑州
开户行:
账户:
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甲方与派遣员工的关系为有偿使用关系,乙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优质的劳务派遣服务,建立并管理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事务。
本协议所称“派遣员工”,是指乙方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至甲方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劳动派遣协议期限、明确派遣岗位、工作地点、
派遣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经济补偿等费用;
违反本协议的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三条乙方应当依法与派遣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如实告知派遣员工将被派遣至甲方工作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四条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本协议履行期间,条款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年。
本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同一个合同期限;
若本合同期限届满,任何一方有异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修改本合同或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招录与变更
第六条派遣员工可以由乙方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及条件进行组织和招录,也可由甲方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第七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等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根据派遣员工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工作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协议签订时,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员工共_10人。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双方应及时变更《派遣员工清单》,并经双方签章确认。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根据《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为派遣员工安排工作岗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2、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
3、可以根据确定的派遣期限,要求乙方在《劳动合同》中依法与首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4、派遣员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可退回情形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及派遣员工说明理由并退回乙方。
第十一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自行选定候选人员的,应当自确定候选人员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交由乙方审核,乙方确定无误后办理录用及派遣等相关手续。
2、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并提供派遣员工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工具)。
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如安排派遣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在其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但甲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执行,
6、派遣期间,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时,超时加班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加班报酬,若因用工时间问题导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及产生劳动争议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每月劳务派遣服务费、社保费用(下称“劳务费”)等。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违约金。
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停止为相关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甲方逾期付款引起劳动争议或停保期间出现的工伤、工亡等所有事故纠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9、因派遣员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事由导致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经乙方告知其用工风险后,甲方仍要求录用该派遣员工的,甲方应当为该派遣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具体相关事宜及流程,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按照商业保险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商业保险免责拒赔或赔付不足产生的差额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该人员在派遣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亡等事故产生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0、由于甲方原因,未向乙方支付或未及时按照最新的国家政策、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由于甲方不同意缴纳或未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及用工时间等问题,导致派遣员工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或乙方无法及时足额缴纳乙方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滞纳金及劳动争议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时,均由甲方承担相关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11、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企业在职员工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安排相应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否则缴纳相应的残疾人保障金,具体计算方式为: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
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如果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量时,甲方应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12、因乙方服务人员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员工因社会保险原因提起的仲裁、起诉由乙方负责处理协调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应当向乙方服务人员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过错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3、乙方委托甲方向派遣员工直接发放工资。
甲方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地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并自发放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当月工资发放明细送达乙方以作备案。
如甲方无法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派遣员工与乙方发生劳资纠纷的,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对甲方违法、违约侵犯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回复乙方。
2、派遣员工由于甲方原因而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3、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对派遣员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5、有权敦促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
6、本协议履行期间,税务、工商等国家机关对乙方经营状况、缴税纳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完税证明等相关文件,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和附件的约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录用、派遣以及退工等手续。
2、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派遣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等。
3、接受处理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退回的派遣员工。
4、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管理,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安全生产,努力工作。
5、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6、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
7、派遣员工在甲方用工期间发生工伤、工亡等事故的。
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在派遣员工社保缴纳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甲方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乙方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劳务报酬标准”承担。
8、派遣员工在甲方用工期间发生非因工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在乙方权限范围内,为甲方及派遣员工出具职工在职证明、职工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
10、根据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以及劳动资讯信息。
第五章退工
第十四条本协议约定的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方不需要该员工继续提供派遣服务的,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约定支付完毕该派遣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社保费用及管理费。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在协议期限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员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期间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派遣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或在工伤医疗期的;
5、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甲方不得随意退工,若甲方违法或违约退工的,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均应甲方赔偿。
第十九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或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具体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六章工伤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亡等意外事故的,甲方应当自事故发
生起24小时内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及时开展相关认定、报案及报销等工作。
甲方在第一时
间将受伤或患病劳务人员送医院救治,并及时到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公立医院处理。
乙方负责后续处理事宜,甲方应及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如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乙方负责办理工伤申报、保险理赔等事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进行申报的